50年最大修正《電業法》三讀通過 打破台電壟斷 開放用戶購電選擇 | 環境資訊中心
邁向新電業法

50年最大修正《電業法》三讀通過 打破台電壟斷 開放用戶購電選擇

2016邁向新電業法系列報導

2017年01月11日
本報2017年1月11日台北訊,陳文姿報導

50年來最大電業市場架構及管理制度改革,《電業法》修正案終於在11日晚上18:32於立法院臨時會三讀通過,確定打破長期由台電壟斷的局面。不過,為求加速通過修法,這次並未全面開放市場,僅優先開放綠電進場。全案條文下載 http://bit.ly/2jdV0Jx

《電業法》修法將電業分為發電業、輸配電、售電業三大區塊。發電業與售電業開放民間綠電加入,輸配電網維持國營。同時,台電將轉型為控股母公司,切割成發電、輸配售電二家子公司。

20170111 電業法三讀通過

等了50年,電業法大翻修三讀通過,開啟綠電進入電業市場,即將進行台電切割。 攝影:陳文姿 

自由化無法一步到位  台電不完全分割

《電業法》於1965年制定,52年未大幅度修正,1995年政府開始推動電業自由化。21年經立院六次審議均無疾而終。新政府上台,面臨非核家園及缺電的嚴峻挑戰,為引進市場競爭機制,電業改革到了「不能拖延的地步」,一個會期內就快速完成修法。

《電業法》修法偏向市場開放的方向獲得認同,但走向自由化的步調與完整性成為爭議。力促自由化者認為,改革應一步到位,才能刻畫完整藍圖,真正達成開放自由競爭的成效。另一方並不反對自由化,但要求政府穩健前進,避免財團化、市場供需失衡

為避免修法延宕,2016年10月行政院拍板採二階段修法,第一階段僅開放綠電加入市場,傳統能源(燃煤、燃氣)暫不開放。3個月時間不到,2017年1月就迅速三讀通過。

二階修法時程_完稿.001

行政院為加速通過《電業法》修法,改採「二階段修法」,這次修法僅進行第一階段。爭議部分留待「未來」再修。製圖:詹嘉紋。

台電分割部分,台電未如預期完全切割。台電轉型為控股母公司,其下設發電業與輸配售電業。此條文被抨擊無法真正打破台電壟斷,引發不滿。

突破20年修法困境  關鍵是穩定

電業法衝破20年來修法僵局,民進黨團代表,經委會召委管碧玲認為,關鍵是林全院長採綠電先行,相對保守。

管碧玲說,台灣社會對《電業法》的期望是全面自由化、反財團化、不漲電價。三者互相有矛盾之下,政府選擇了穩定電價與供電、反財團化優先,只好讓自由化打折,這是困難的選擇。

經歷半年密集修正與討論,能源局長林全能說,感謝各方意見讓修法更完整,遺憾無法說服不同意見的人。他說,台電保留控股母公司,「穩定供電」是重要考量。能源局曾參考國外的案例,擔心完全切割會造成供電問題。

林全能表示,執政高層的決心、台電配合、立委支持,是三讀成功的關鍵。他說,台電看到廠網分工的世界趨勢,加上日本電業改革也有控股母公司,經驗可供國內學習,所以這次修法也獲得台電全力配合。

二讀爭議  民進黨大勝 - 管制機關、電價審議會、核廢時程

2016年11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通過初審,剩下四項爭議,分別是電業管制機構的層級、電價及費率訂定方式、優惠電價條款、及核廢料退出原住民地區時間表。除優惠電價已協商取得共識,剩下的三項條文黨團協商仍無結論,最後訴諸表決。民進黨以人數優勢強力護航行政院版過關。

電業管制機構是電業市場管理的關鍵,電價審議會更是觸及敏感電價。國會少數黨國民黨團堅持電業管制機關應由行政院下設獨立的二級機構。時代力量黨團、國民黨團認為審議會要公開、透明、並納入民間參與,堅持審議會委員民間代表必須超過1/2。但這兩個條文均被民進黨團以政府必須介入並承擔穩定電力供應與電價的責任為由,電業管制維持由經濟部指定,各界代表比例維持彈性。

國民黨跟時代力量也要求明訂2021年核廢料遷出蘭嶼,民進黨立委黃偉哲反問,現況有哪個縣市首長肯放蘭嶼的低放射性核廢料?核廢料遷出時間表最後未被列入《電業法》。

《電業法》修正  八大重點總整理

電業法三讀整理

電業法修正三讀通過重點整理。製表:陳文姿。

1. 電業切割為發電業、輸配電業、售電業。開放綠電加入發電業與售電業。

電業分為發電業、輸配電、售電業三種。分割後,輸配電業維持國營,發電業及售電業不得交叉持股。

修法通過後1至2.5年,開放綠電先加入電業市場。綠電發電業可直接賣電給用戶(直供),或賣電給台電,或透過電力網輸配電給客戶(代輸)。

2. 全面開放用戶購電選擇權。

未來用戶不一定要跟台電購電。可直接跟綠電售電業、公用售電業(台電子公司),或直接向綠電發電業購買。傳統能源(燃煤、燃氣)維持現況,只能賣電給台電。

3. 台電轉型為控股母公司,其下切割為二家子公司。

台電於6~9年轉型為控股母公司,其下切割成發電公司與輸配售電公司二家子公司(廠網分工)。

輸配電(電力網)維持國營,公用售電業負有供電義務,二者均由台電子公司營運。

4. 成立電業管制機構(由經濟部指定)。

電業管制機構負責電業及電力市場的監督、管理、電業執照申請等,是電業市場開放後的關鍵組織,也是修法的攻防重點。最後決議由經濟部指定(三級機關)。對於外界盛傳將設在能源局,經濟部澄清會再研議。

電業管制機構將設三個審議會,分別是電力可靠度審議會、電業爭議調處審議會、電價審議會。事關未來電力市場的透明以及電價,也是這次修法的爭議條款。

5. 納入電力排碳係數,增加燃氣發電與再生能源比例。

電業法規定,公用售電業售電時須符合能電力排碳係數[]基準。電力排碳係數基準是以燃煤電廠30%、天然氣發電50%、再生能源20%的能源配比設定,未來電力市場將導向以天然氣發電為主

6. 售電應準備「備用供電容量」 []

為確保供電穩定及安全,銷售電能的業者均應準備適當備用供電容量,意即準備額外的供電量,以供電力調度或臨時狀況所需。

為鼓勵綠能發展,修正案也規定綠電發展達一定比例以前,小規模綠電暫時無須提供備用容量。(具體條件會依綠電佔比調整,當綠電達20%以上停止優惠。)

7. 成立電力交易平台。

廠網分工(修法後6~9年)後設立電力交易平台,充分揭露電力交易資訊,以達調節電力供需及電業間公平競爭。

8. 成立電價穩定基金。

為減緩電價波動,中央得設立電價穩定基金。基金來源包括公用售電業年度決算調整後,稅後盈餘超過合理利潤數、政府撥款、基金之孳息等。

※ 註:「電力排碳係數」:指電力生產過程中,每單位發電量所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燃煤發電最高、其次是燃氣發電,再生能源近乎0。

行政院定2025年的「能源配比」是燃煤電廠30% +天然氣發電 50% +再生能源 20%,並以此標準計算出售電業應符合的電力排碳係數基準。

「備用容量」:以備用容量15%為例,當售電業出售100MW時,實際必須多準備15MW,以供緊急調度。

電業法修法將為50年來電業市場帶來巨大改變。圖片來源:slayer(CC BY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