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邁向新電業法系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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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版電業法修正草案:
說明 |
分割台電。 |
時程 |
第一階段修法後1至2.5年開放再生能源發電與售電市場;六至九年完成台電切割。 |
切割台電 |
台電切割為發電業、輸配售電業兩家子公司,原台電轉型為控股母公司。 |
附註 |
行政院「電業法修正草案」案、相關報導 |
環團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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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副會長劉志堅:
時程 |
應於三年內達到電業自由化。 |
切割台電 |
台電長期壟斷,應予以切割。行政院版本需九年才完成分割,又允許設立控股母公司,台電幾乎沒有改變。 |
回應財團化疑慮 |
電業市場應開放、公平。大企業、中小企業、個人均可參與。 |
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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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理事長徐光蓉:
時程 |
三年內達到廠網分離(切割發電廠跟電力網) |
切割台電 |
拆解台電是必要的,因現在的問題就出在台電,不應繼續保障台電。 |
回應財團化疑慮 |
1. 應建立市場機制,反對公用售電業,不能有獨佔公司。 2. 應有時間電價,不同時間、不同品質的電力價格也不同。 3. 不贊成大企業財團式發展。再生能源的優勢是資本低與分散式。 |
其他 |
再生能源可促成能源民主,讓民眾也能參與發電與售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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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副秘書長洪申翰:
時程 |
能源轉型時程急迫,同意目前政院版綠電先行。但不贊成開放火力民營電廠。 |
切割台電 |
台電需要改革,但未必要切割。 |
其他 |
1. 電力的外部成本(如:燃煤電廠產生空污引發的健康問題)內部化不能只靠能源配比(註1)。也要納入能源稅或碳稅等機制。 2. 電業管制機制的規劃設計應提前規劃與公開,以供社會檢視。 3. 市場競爭(電業自由化)可帶來效益、創新,但也可能產生負面效果,設計機制須考量多種因素,例如公共利益的維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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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公民基金會能源與產業部主任蔡卉荀:
時程 |
對時程沒有特別要求。 |
切割台電 |
不一定要切割台電,也不一定要全面自由化。 |
回應財團化疑慮 |
再生能源有許多中小型的企業。如果讓大財團,與中小企業都能有合理的生存空間,不一定要反對大財團。 |
其他 |
電力價格必須反映真實的外部成本(如:燃煤電廠產生空污引發的健康問題與溫室氣體)。如果做不到這一點,燃煤發電將是最便宜的選擇,乾淨的再生能源難以競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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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和平再生能源專案主任蔡絲婷:
時程 |
綠電先行是目前情境下務實的選擇,但還是希望加快時程。 |
切割台電 |
不堅持拆解台電,但台電在資訊公開、公平競爭上都必須調整改進,否則台電獨大將壓縮排擠到其他再生能源業的發展。 重點在發展再生能源,不應僅限縮在切割台電。 |
其他 |
1. 建置再生能源的行政程序非常冗長,不利再生能源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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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理事長高茹萍:
時程 |
行政院的二階段修法,看不出未來自由化的規模。建議時程可以分階段,但修法應一次到位。 |
切割台電 |
贊成切割。目前電網都掌握在台電,綠電併網還要由台電決定。電網分割後,將有助於訊息公開與公平競爭。 |
其他 |
1. 目前綠電發展困境在沒有國際再生能源認證。沒有碳權,即便電業法開放,對推展綠電成效有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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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醫界聯盟理事長蔡志宏:
時程 |
不是時程問題,而是政策方向錯誤。政府應該先從節電著手,讓用電負成長。 |
綠電先行 |
1.政府說要鼓勵綠電,卻要求再生能源提供備用容量、符合能源配比、付代輸費用等,實際上不利於再生能源。 |
切割台電 |
不一定要分割,重點是政府必須維持管制能力。 |
回應財團化疑慮 |
這部電業法將催生台塑電力公司。財團比台電更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