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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堪塑膠垃圾損國力 海地即起禁PE袋、保麗龍

太子港垃圾堆中滿是塑膠袋。(Water.org 提供)

海地政府從本月禁止進口、生產和販售黑色PE塑膠袋及保麗龍容器。海地總理拉蒙特表示,禁塑是為了保護海地的海岸線、海岸及現存的紅樹林。他希望這項禁令能 有效消除國內成堆的垃圾,因為這些物質阻塞了海地95%的污水處理系統,並造成貧困社區的大規模淹水,讓海地每年損失5000多萬美元,需要慎重處理。

另有一名間組織正著手進行「Ubuntublox計畫」,推動以回收塑料製成的塑料塊(Ubuntublox)來建造房屋。Ubuntublox是把回收塑 料填塞至米袋中,並透過手動壓縮機壓成均一尺寸的塊體,質輕且有韌性,比一般的磚頭或混凝土塊更抗震。最近,一座Ubuntublox房屋模型通過了模擬 地震規模8.2的抗震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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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島|搖擺北纜

攝影、剪輯:陳忠峰;採訪、撰稿:陳佳利

1979年,政府首次提出北投纜車的構想,1989年,陽管處規劃了四條纜車路線希望改善陽明山的交通,其中串連北投的這條路線,在2005年由台北市政府以BOT的方式,與民間企業簽約興建,合約金額29億元。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建築工程設計科科長吳再欽表示,「這條線路可以跟現有的捷運系統串連,搭配陽明山的遊園公車,是完整的交通路網,讓大家使用大眾運輸上山,減少私人運具往山上去。」

當時規劃路線全長4.8公里,設置山下站、龍鳳谷、陽明公園、以及山上站,山下站就位在歷史悠遠的北投公園內,另外打算在山上站設置一座有183間房,64間湯屋的研習住宿設施,卻因為開發面積不到十公頃而避開環評,引來強烈反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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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談環保|美麗灣不美麗  台灣第一例勝訴的環評公民訴訟

作者:詹順貴(美麗灣案訴訟律師)

台東杉原海岸,是一個接近半月型的美麗海灣與沙灘,過去原被闢為海水浴場,在杉原南段有阿美族的莿桐聚落,而且是阿美族每年7、8月舉行的豐年祭與海祭的主要場域,屬其傳統領域土地。周邊的史前遺址包含新石器時代富山文化(距今約4000至3000年前)及麒麟文化(距今約3000至2000年前)的杉原遺址,富山第一遺址(富山文化)與第二遺址(含富山文化、麒麟文化)等。

美國的環境保護法律,一直走在世界前端,也是各國借鏡的主要對象。而普遍規定於各種環保法律的「公民訴訟」(citizen suit)條款,更是美國環境法的特色。公民訴訟條款賦予私人得向法院提起訴訟,揭發企業違反法定環保義務或督促主管機關必須積極執法。立法用意,一方面希望能藉由此種訴訟的壓力,提醒企業不要心存僥倖或主管機關不得心存懈怠;另一方面提供民眾一條體制內參與管道,以免訴求無門而動輒走上街頭抗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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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大記事∣播報員:林子晴

嘉義過去因颱風將攔河堰沖毀後,近千頃的稻田被迫休耕,經農民陳情,農委會重新引用八掌溪興建隆恩圳,引水工程使的許多農地活化利用,也省去許多抽水及維修的費用,農民受益良多。對於農田的利用,台南官田是第一個獲得綠色保育標章認正的菱角田,不噴灑農藥以用續經營的方式來種植,許多的生物都紛紛回籠,使這裡的生物多樣性更加豐富。地區的原生物種常因外來入侵種而消失殆盡,淡水河兩岸高灘地,遭外來種「護花米草」入侵,影響到紅樹林等原生種的棲地,高灘地難用機具來清理,只能用人工方式來拔除,農業局仍持續監控,減少外來種蔓延對原生種造成威脅。

「綠島大象」原本為綠島國小內的一座大象溜滑梯,被校方當作廢棄物到網路上拍賣,被台東青年標下後,賦予它新的生命,變成環境教育大使,明年將前進哥本哈根拜訪「小美人魚」,與丹麥環境教育作交流,共譜環保之愛。大學生站出來提倡環保,呼籲全民在跨年的時候來場零垃圾運動,讓101更上一層樓。每年的跨年總是留下大量的垃圾,其實大家隨手帶走,這些垃圾就能消失,希望改變跨年就是「垃圾劫」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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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參與|請來與卡地布部落 一起為祖靈而戰

作者:卡地布部落

卡地布部落是位於台東知本的一個卑南族部落。台東縣政府及台東市公所在沒有任何討論及通知的情況下,將屬於卡地布部落傳統領域的第六公墓由公墓用地偷偷地改成了農牧用地,並以都市發展及發展觀光產業之名,要求第六公墓及第十公墓(位於加路蘭)在期限內遷葬,為的是興建公園。

而現為第六公墓的這塊地,一直都是屬於卡地布部落的傳統領域,在日本時期或更早,卡地布部落的祖先就葬在這裡了,一代接著一代疊葬,也就是說,在墓地中可見的墳墓之下,是無數的卡地布先祖骨骸,也是卡地布部落認為不容侵犯的祖靈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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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壇|破底競爭令經濟更無感,勞工和環保是絆腳石嗎?

作者:潘翰聲

馬政府陳冲內閣在倒閣壓力下發出「一個月有感」的「經濟限時批」,旺中的工商時報二日即刻發表社論「移開阻礙民間投資的兩大石頭」,公開點名勞委會的基本工資和環保署的環境影響評估。

馬政府陳冲內閣在倒閣壓力下發出「一個月有感」的「經濟限時批」,旺中的工商時報二日即刻發表社論「移開阻礙民間投資的兩大石頭」,公開點名勞委會的基本工資和環保署的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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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堪塑膠垃圾損國力 海地即起禁PE袋、保麗龍

摘譯自2012年10月3日ENS海地,太子港報導;李子昂編譯;蔡麗伶審校

太子港垃圾堆中滿是塑膠袋。(Water.org 提供)海地政府於10月1日起禁止進口、生產和販售黑色PE(聚苯乙烯polyethylene)塑膠袋及發泡聚苯乙烯(保麗龍)容器。

海地總理拉蒙特(Laurent Lamothe)透過邁阿密先鋒報表示,「這是一個合理、合乎邏輯的決定。進口及製造可生物分解(biodegradable )的物品,將有利於海地的短期、中期和長期的環境利益。」

海地總統馬德立(Michel Martelly)是在8月頒布禁塑令,希望能解決首都太子港市街道與運河上的塑膠垃圾問題。

此項禁令曾引起民眾誤解,以為裝飲用水的塑膠袋也一併禁用,因而發起抗議;而後政府透過廣告宣導,明確告知飲用水塑膠袋不在此限,抗議活動隨即停止。

不過,從鄰國多明尼加進口的PE杯盤,恐怕難以禁絕。

海地環保人士對政府的此表示贊同,但他們也擔心政府無法確實執行禁令。 以改善生活環境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海地社區」(Haiti Communitere)成員Sam Bloch表示,問一禁令推展不順,希望政府能有後續因應計畫。

塑料塊中填滿了從海地街道與運河中回收的塑膠袋與泡沫塑料容器。(Ubuntublox 提供)海地社區於太子港市,目前正著手進行一項「Ubuntublox計畫」,推動以回收塑料製成的塑料塊(Ubuntublox)來建造房屋。該計畫可以解決兩個問題:清理街道上的塑料垃圾,利用耐震材料來重建這座地震頻發的城市。 

這種塑料塊是由美國德州的Harvey Lacey所發明 。「海地社區」於2011年10月通過該計畫,目前透過兩名自加拿大的志工Tim Overton與Roxanne Duigou來執行。

Ubuntublox團隊收集街道清潔站及垃圾回收站的保麗龍食物容器與塑料薄膜,利用這些自太子港運河與渠道中撈起的物料,重新作為建築材料。

他們將塑料材料填塞至米袋中,並透過手動壓縮機壓成均一尺寸的塊體。Ubuntublox質輕且有韌性,比一般的磚頭或混凝土塊更抗震。最近,一座Ubuntublox房屋模型通過了模擬地震規模8.2的抗震測試,只受到極小損傷。

「海地社區」今年藉由鄰近社區Cite Soleil 20名婦女的協助,建造了一間防颶風及防震的Ubuntublox房屋。該屋的原料,即是從附近運河中清理回收的塑膠袋與數以千計的保麗龍容器。

今年6月,「海地社區」宣布其正在建造一個工廠,用廢棄塑膠袋和廢保麗龍容器生產塑料塊。 Bloch表示,我們的目標是為海地建立更多塑料塊造的房屋。

總理拉蒙特表示,禁塑令是為了保護海地的海岸線、海岸及現存的紅樹林。他希望這項禁令能有效消除該國成堆的垃圾。他對記者表示,有毒物質阻塞了海地95%的污水處理系統,並造成貧困社區的大規模淹水。這些垃圾讓海地每年損失5000多萬美元,因此需要慎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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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島|搖擺北纜

攝影、剪輯:陳忠峰;採訪、撰稿:陳佳利

「有緣沒緣大家來做伙,纜車別蓋啦!別蓋啦!」在音樂人陳明章的帶領下,反對北投纜車興建的居民,聚集在百年北投公園,唱出心聲。

1979年,政府首次提出北投纜車的構想,1989年,陽管處規劃了四條纜車路線希望改善陽明山的交通,其中串連北投的這條路線,在2005年由台北市政府以BOT的方式,與民間企業簽約興建,合約金額29億元。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建築工程設計科科長吳再欽表示,「這條線路可以跟現有的捷運系統串連,搭配陽明山的遊園公車,是完整的交通路網,讓大家使用大眾運輸上山,減少私人運具往山上去。」

當時規劃路線全長4.8公里,設置山下站、龍鳳谷、陽明公園、以及山上站,山下站就位在歷史悠遠的北投公園內,另外打算在山上站設置一座有183間房,64間湯屋的研習住宿設施,卻因為開發面積不到十公頃而避開環評,引來強烈反彈。

2006年,北纜爆發官商勾結弊案,當時的內政部次長顏萬進和陽管處處長蔡佰碌等官員,因為收受賄落,遭到判刑,北纜計畫因而停擺,卻在近期捲土重來。

「纜車路線會經過地熱谷,考慮硫磺的侵蝕,纜車系統會採用熱浸鍍鋅跟鍍鋁的防鏽處理。」8月17日的環評會上,開發單位儷山林開發有限公司的發言人認真的簡報著,關心的北投居民擠爆了會場,把握機會發表看法。

「國家公園是保育的,一天載兩萬個人進去,還是保育嗎?」「廠商提出纜車可以結合北投文化歷史,請問北投的文化團體與社區都反對纜車,你要怎麼做結合?」從地質安全、整體交通配套到興建必要性,近20位居民提出質疑,反對聲浪高漲,最後決議,擇期再審。

雖然北纜計畫喊的早,先興建完成的卻是貓纜,它被政治人物視為政績,然而自從2007年啟用以來,一路波折不斷。

遇上落雷、強風、豪雨,以及例行維修,纜車都得停駛,這些並沒有影響乘客信心,影響貓纜的重大事件發生在2008年,颱風豪雨引發塔柱下方邊坡崩塌,其中T16塔柱,因為位在向源侵蝕的坡地,決定遷移,貓纜因而停駛將近一年半,雖然2010年3月底復駛了,不過安全疑慮加上貓空遊憩配套不足,還是讓貓纜元氣大傷,載客人數明顯下滑,復駛至今虧損了2.3億元。

大地的力量讓貓纜蒙上陰影,北纜會不會步上貓纜後塵,地質是最大的考驗,根據資料,北纜的塔柱全都位在極弱岩盤上。

另外,貓纜塔柱最大間距300公尺,北纜是500公尺,貓纜塔柱最高25公尺,而北纜最高的塔柱將近50公尺,加上路線經過龍鳳谷,谷地的側風強勁,安全性更難掌握。民間工程師王偉民提出,塔柱間距越大的地方,塔柱承受的橫向力越大,塔柱越高,側風吹起的時候,底下基礎所受的橫向力越大,北纜塔柱特別高,間距特別寬,需要承擔比貓纜大的橫向力,基礎卻是嚴重風化的地質。

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建築工程設計科科長吳再欽則回應,定線的時候有做地質和工程技術的研判,如果在做精準設計時,發現這些自然條件工程技術要克服有困難,廠商可以提出路線變更。

然而更嚴峻的是,北纜還遇上一個貓纜所沒有的考驗,硫氣。雖然廠商強調會用熱浸鍍鋅來因應,但目前並沒有實驗證明,鍍鋅能防硫腐蝕。

另外,山下站將設置在北投公園,一旁就是有名的綠色圖書館與溫泉博物館,周圍還有十一所學校、二十多處古蹟和密集的住宅區,纜車運轉的噪音與天際線的破壞,居民擔心會讓北投獨特的文化氛圍崩解。

北纜計畫裹著促進地方發展與綠色交通運具的外衣,牽動居民生活與自然環境,卻缺乏安定的地質條件來支撐,面對一條充滿疑慮的纜車,立場不能搖擺。

※本節目將在週一晚間10點於公視首播,週六上午11:00重播

※節目內容及訂閱電子報詳見:我們的島 節目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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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談環保|美麗灣不美麗  台灣第一例勝訴的環評公民訴訟

作者:詹順貴(美麗灣案訴訟律師)

美麗灣飯店預計完工示意圖(與現況差很大)圖片來源:《美麗灣渡假村基地新建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

美麗灣飯店預計完工示意圖(與現況差很大)
圖片來源:《美麗灣渡假村基地新建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

  98.08.12現況圖(筆者所攝)

壹、前言

過去數十年政府全力拼經濟發展,帶來台灣國民所得大幅提高,人民生活(尤其都會地區)雖因而大幅改善,但環境污染問題卻也隨之日益嚴重。整體社會所付出的代價,逐漸顯露。

隨著生活的改善,知識的提昇,公民意識也日漸抬頭。面對層出不窮的公害污染事件與開發案件,願意挺身而出的公民(主要為當地居民)與環保團體,愈來愈多。但長久以來,政府資訊始終不夠透明公開,既使政府資訊公開法已於2005年12月28日公布施行,但資訊封閉情形並未因此有明顯改善。所以,公害污染事件經常是污染已經散佈開來,而且嚴重得難以收拾時,才被發現,進而引發大規模抗爭。例如台塑仁武廠污水周邊農田滲漏污染事件,該公司承認2002年即開始滲漏,但環保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委員會在2009年11月間調查知悉後,隔年元月仍以「密件」方式召開研商會議,唯恐外界知悉(註1 )。當然,新增的開發案也不遑多讓,常因審議過程的資訊不夠透明,直到動工時,才被當地民眾獲悉,譏為黑箱作業,因而引發激烈圍堵抗爭。此種情況,尤以屬鄰避設施的事業廢棄物掩埋場、垃圾處理場或轉運站與焚化爐的興建案,最為普遍。

然而隨著時代潮流、社會氛圍的轉向與政治權力結構的演替,民眾動員能量,已逐漸式微,代之而起的是,民眾、環保團體結合環境律師轉向司法尋求正義。過程雖然漫長辛苦,但也逐漸開花結果(註2 )。

颱風過後,漂流木堆積在海岸的「盛況」, 左後方為完工的美麗灣飯店。 (照片由台東環境保護聯盟提供)舊建物廢棄的石塊任意堆埋在沙灘上,  被颱風大雨沖刷過後露出的殘骸-1 (照片由台東環境保護聯盟提供)

施工中的美麗灣飯店,  把原先美麗的沙灘破壞的慘不忍睹 (照片由台東環境保護聯盟提供)舊建物廢棄的石塊任意堆埋在沙灘上,  被颱風大雨沖刷過後露出的殘骸-2 (照片由台東環境保護聯盟提供)

貳、美麗灣渡假村的環評公民訴訟

一、緣起

台東杉原海岸,是一個接近半月型的美麗海灣與沙灘,過去原被闢為海水浴場,在杉原南段有阿美族的莿桐聚落,而且是阿美族每年7、8月舉行的豐年祭與海祭的主要場域,屬其傳統領域土地。周邊的史前遺址包含新石器時代富山文化(距今約4000至3000年前)及麒麟文化(距今約3000至2000年前)的杉原遺址,富山第一遺址(富山文化)與第二遺址(含富山文化、麒麟文化)等。

另依中央研究院生態多樣中心於2008年8月10日發表的「台東杉原灣海洋生態與生物多樣性調查報告書」所載,其記錄到104種石珊瑚、10種軟珊瑚、5種水螅珊瑚,總共119種,並因而孕育豐富的魚蝦、蟹貝、海蔘、海膽等生態與漁業經濟資源。可說是一文史與生態兼具、豐富多樣的珍貴寶地。

然而「懷璧其罪」,有電影「海角七號」中令人驚豔、卻已被BOT的墾丁夏都酒店前例的鼓舞,因此,這塊6公頃的美麗海灣沙灘,很快便有財團伸手染指。

其過程是台東縣政府於2004年12月14日與美麗灣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麗灣公司)簽訂「徵求民間參與杉原海水浴場經營案興建暨營運契約」,以BOT方式將臺東縣卑南鄉加路蘭段346及346-2地號等山坡地土地交由美麗灣公司進行開發,開發面積合計59,956平方公尺。該公司於次年2月21日以因應開發需要為由,函請當時台東縣政府所屬旅遊局(現已更名為城鄉發展處)同意合併加路蘭段346及346-2地號土地,再分割成同段346及346-4地號土地,將美麗灣旅館主體建物的實際建築基地即346-4地號土地,面積0.9997公頃分割出來,藉以規避「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31條第13款第5目規定山坡地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下簡稱環評)的1公頃開發面積門檻。

台東縣政府於同年3月8日以「配合開發需要」為理由,同意辦理土地合併及分割,使該建築基地得以不必進行環評直接開發。同年10月7日美麗灣公司取得346-4地號土地興建旅館的建造執照後,隨即進行施工。同時又以擴建規劃別墅區增加開發範圍(即346地號土地,面積49,959平方公尺)為由,於2006年9月26日申請全區開發,並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送審。當初規避環評在先,迨取得建造並幾乎完成主體建物後才又申請全區開發,藉「生米煮成熟飯」的既成事實,綁架台東縣政府不得不讓全區約六公頃的開發案環評過關,違法情況明顯。何況既然已是全面開發,在未經環評通過前,原有0.9997公頃土地的旅館興建工程,亦應先停止施工。經莿桐聚落民眾與台灣環保聯盟台東分會屢屢抗議無效後,便由台灣環保聯盟展開應停止實施開發行為的公民訴訟;台東縣政府於2008年6月15日通過環評、7月22日公告後,以莿桐聚落民眾為主、環保聯盟成員為輔共8人出面,打撤銷環評的行政訴訟。筆者繼司馬庫斯櫸木案之後,再度受好友林子淩之託,承辦此案。

二、什麼是公民訴訟

美國的環境保護法律,一直走在世界前端,也是各國借鏡的主要對象。而普遍規定於各種環保法律的「公民訴訟」(citizen suit)條款,更是美國環境法的特色。公民訴訟條款賦予私人得向法院提起訴訟,揭發企業違反法定環保義務或督促主管機關必須積極執法。立法用意,一方面希望能藉由此種訴訟的壓力,提醒企業不要心存僥倖或主管機關不得心存懈怠;另一方面提供民眾一條體制內參與管道,以免訴求無門而動輒走上街頭抗爭。(註3 )

台灣的各種環境保護法律,如同其他國家,幾乎都是從美國引進,公民訴訟制度,自然也不例外。

首先,1998年10月2日立法院修正通過,同年月28 日公布的行政訴訟法增訂第9條規定:「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於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得提起行政訴訟。但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依其立法理由說明,乃依照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第5條及第42條有關民眾訴訟的規定,增設本條以維公益。」

但正式自美國引進公民訴訟制度,則為1999年1 月20日修正公布的空氣污染防制法(增訂當時的第74條,現為第81條),再陸續擴及至廢棄物清理法(第7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2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54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59條)。2003年1 月8日修正公布的環境影響評估法亦跟進增訂(環評法第23條第8、9項)。以上條文,即是行政訴訟法第9條但書所稱的法律特別規定。

然而,美國的公民訴訟,分為二大類:一是對包括私人企業在內的所有污染源,得以其違反法定污染防治義務為由起訴;二是對環保署長,以疏於執行其法定義務為由起訴(註4 )。但以上引自美國公民訴訟制度的相關規定,或許是受到前述稍早仿照日本規定而修正的行政訴訟法第9條規定的影響,僅侷限於得對環保主管機關以疏於執行法定義務為由提告。遇上經濟發展至上的政府官員與「聲音隨時可以上達天聽」的企業財團,其效用便大打折扣。中科三期七星農場的環評訴訟,雖非公民訴訟,但至少屬非直接為維護原告自己權益的公益訴訟(註5 ),相關政府機關與官員囿於面板大廠友達公司的影響力,刻意護航,不惜曲解法律的種種荒唐言論,即為著例。

三、環評法上公民訴訟的要件

上述各種環境保護法律的公民訴訟條款,其規定內容結構大致相同,本文僅就環評法第23條第8、9項:「開發單位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相關命令而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的公民訴訟分析其須具備的要件與美麗灣案的違反情形:

(一)須開發單位違反環評法或依環評法授權訂定的相關命令。

  1. 此處的開發單位,包含政府機關、公、私法人或自然人,都有可能,凡是申請實施符合環評法第5條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規定應實施環評的開發行為的申請人,均屬之。
  2. 開發單位依環評法規定,可能違反的規定,主要有第21條未遵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止開發行為之命令;第22條未經主管機關依第7條或第13條規定之作成認可前,即實施應先環評的開發行為;其他如違反第7條第3項、第16條、第16條之1、第17條、違反第18條第1項未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違反第18條第3項未提出因應對策或不依因應對策切實執行、違反第28條未提出因應對策或不依因應對策切實執行。
  3. 於美麗灣案,當時的「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31條第13款第5目規定:「觀光(休閒)飯店、旅(賓)館興建或擴建,位於山坡地,申請開發面1公頃以上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於是美麗灣公司透過基地的先合併再分割,先以0.9997公頃(規避環評意圖十分明顯,手法十分拙劣)申請旅館建照,造成既成事實,再補做環評,顯然該當環評法第22條應實施環評的開發行為,未經環評通過,即逕為實施開發行為的違法。

(二)須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法定義務

  1. 簡單地說,環評主管機關應命開發單位停止實施開發行為、為其他行為或應予裁罰而未執行各該義務。
  2. 環評法第22條規定:「開發單位於未經主管機關依第七條或依第十三條規定作成認可前,即逕行為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開發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必要時,主管機關得逕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其不遵行者,處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且同法第14條第1項亦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台東縣政府原不該「配合」廠商開發需要,違法發給該0.9997公頃的旅館建照。嗣於美麗灣公司申請全區開發並送環評後,亦不命令此0.9997公頃的旅館興建工程先行停工,顯有怠於執行法定義務之情形。

(三) 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應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

1. 何謂「受害人民」?必須再從1999年修正的空氣污染防治法談起。起初環保署所提出的修正草案,並無公民訴訟條款,在立法院審查時,方由立法委員趙永清、黃國鐘等十四人以修正動   議方式提出(註6 ),其條文內容是:「公私場所疏於遵行或主管機關疏於執行依本法所規定之義務、命令或排放標準時,任何個人或團體為維護空氣品質,得以該公私場所或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違法或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法院提起告訴,請求法院判令其遵行或執行。」但進行二讀時,經朝野協商後改為「公私場所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相關命令而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人民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空污法第81條第1項),其主要差異為:

i. 提起公民訴訟之主體(原告),由「任何個人或團體」改為「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

ii. 提起公民訴訟之對象(被告),由「該公私場所或該主管機關」改為「主管機關」。

iii. 受理公民訴訟之機關,由「法院」改為「行政法院」。

觀察其脈絡,可知立法委員的提案是仿照美國潔淨空氣法中的公民訴訟條款,經協商修正通過的條文則是參照美國潔淨水法的規定。此外由於美國訴訟制度係採「司法一元制」,民刑訴訟及行政訴訟均由一種法院掌理,因此在公民訴訟制度設計上,規定人民得以公私場或主管機關為被告向法院提出。反觀我國訴訟制度則係採「司法二元制」,一般民刑事案件由普通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案件係由行政法院掌理,因此在引進公民訴訟制度時,須配合我國法制而調整。但變動影響最大的,是將提起公民訴訟之主體,由「任何個人或團體」改為「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則有訴訟權能之個人已侷限在受害者,此與公民訴訟係就「非關自己權益事項」而提起訴訟之特性,顯有落差(註7 )。因此,如何界定「受害人民」?便成重要課題,此部分及環評訴訟中如何界定周邊居民的範圍,因問題繁複,請容筆者另以專文詳述。

2. 公益團體須是依人民團體法成立之社團法人或以基金會方式成立之財團法人,並須向地方法院完成法人登記。且因名為「公益團體」,所以必須是非營利組織。至於該團體章程所定成立之宗旨或目的,是否必須與環境保護相關,法無明文規定。在美麗灣案的公民訴訟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將之納為公益團體是否有為原告訴訟權能的參考,似有逾越,但因此案原告乃「台灣環保聯盟」,依章程所定宗旨擔任此案原告的適格,完全沒問題,筆者基於訴訟時效與策略上之考量,僅快速提供其章程,未在此處加以爭執。

3. 主管機關,未必都是環評主管機關,也可能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此必須先找出開發單位前述違反環評法何一法條所定應遵循的法定義務,再檢視該法條所指的法定主管機關為何。在美麗灣案因規劃申請者為一般旅館,台東縣政府同時為環評主管機關與一般旅館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按如為觀光旅館、國際旅館,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則為觀光局,其環評主管機關則為環保署)。

4. 至於書面告知的格式,請參考環保署2003年8月11日公告之「環境影響評估法公民訴訟書面告知格式」,可上環保署網頁下載。

5. 至於如何敍明主管機關疏於執行職務的具體內容,即將前述要件(一)(二)所說明的事由,依書面格式加以寫清楚即可。

(四) 須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60日以上,仍未依法執行職務:

為容易證明送達已60日以上,建議台北以外地區的公民或公益團體,應以雙掛號郵件寄送,最好並完整保留雙掛號郵件的回執聯。至於台北地區的公民或團體,如要親送,務必請機關的公文收發處蓋上收文戳章,以為憑證。

(五) 須以主管機關為被告,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1. 如前所述,公民訴訟條款引進到台灣之後,只能以主管機關為被告,但究竟應提告的對象是環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先依前述要件(三)之3釐清。
  2. 公民訴訟,為求時效,特別明定「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所以是訴願法第1條第1項:「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中但書所指的特定規定(註8 ),因此,公民訴訟聲明的內容,縱屬於「課予義務訴訟類型」,仍無須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1項規定,必須先經過訴願程序,才能向高等行政法院起訴。

四、美麗灣案公民訴訟的歷程

(一)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647號的第一次審判

  1. 法院審理的重心,在於前述美麗灣公司將BOT土地先合併再分割出0.9997公頃興建旅館的行為,是否為規避環評的不法行為?筆者主張當初台東縣政府BOT時,即以全區5.9956公頃招標,而美麗灣公司得標的投資經營計劃書亦是全區開發。透過土地合併再分割,僅提出0.9997公頃的旅館基地申請開發,純粹為規避環評,否則豈非反而違反BOT契約?而開發行為的面積認定,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31條第13款第5目、第33條規定,應以較嚴格的細目及範圍認定之,並且應以申請開發的整體面積做為認定之基準。且當時的環保署也有函釋,開發面積應以申請開發的整體面積計算,而不能單以建物的基地面積計算,因而判決原告勝訴,即判令台東縣政府應命美麗灣公司在環評通過前應停止一切施工行為。
  2. 但面對台灣第一次公民訴訟,它在行政訴訟分類上的類型,究竟為何?因仍在摸索階段,因而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此乃要求主管機關為一定行為,屬於一般給付訴訟類型。

(二)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判字第403號判決的發回理由。

台東縣政府與美麗灣公司敗訴,自然不服提起上訴。經過2年多的等待,最高行政法院廢棄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上述判決,發回更審,其主要理由為:1.此一公民訴訟的性質,應為課予義務訴訟,而非一般給付訴訟。雖係課予義務訴訟,但環評法第23條第9項規定得「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是否屬訴願法第1條第1項但書得免經訴願程序的特別規定?應予考量併敘明理由。2.美麗灣旅館主體建物建照上註記「經書面審查,本案免實施環評」等文字,其性質如何?是否為行政處分?此項認定之註記未經撤銷或否認前,自有其規制效力,如何排除主管機關的公權力行為效力?3.嗣後台東縣政府已通過美麗灣案的環評,美麗灣公司自承其事實上業已停工,則就本案爭執的開發行為,有無再命停止一切開發行為之必要?

(三)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更1字第8號的更審判決

其仍維持原告勝訴,亦即仍判令台東縣政府應命美麗灣公司停止實施開發行為。雙方攻防的重點,則在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意旨。
針對上述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意旨,經筆者補充說明,其判決理由略為:

  1. 美麗灣案的開發整體面積,確為5.9956公頃無誤,其合併再分割基地的行為,確屬規避環評。
  2. 旅館建照上的註記,性質上僅為被告內部單位的會簽意見及教示美麗灣公司後續辦理事件的要件及手續,並非台東縣政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行政行為,不是行政處分,也無規制效力可言。
  3. 美麗灣案的環評雖已通過,但經當地居民提行政救濟後,已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而美麗灣公司的事實上停工,並無法的拘束力,隨時可以復工或開發營運,仍有依法判決賦予法的拘束力的實益。

目前正由台東縣政府與美麗灣公司再度上訴中。

參、 美麗灣案的環評撤銷訴訟

一、 環評在制度的設計上,是一項科學客觀的環境風險評估與預防機制,環評審查結論理應是一項具高度科技專業判斷的行政處分。而可以享有較高的判斷餘地,司法介入審查的門檻較高。在經歷公民與環境律師不斷奮鬥後,最高行政法院98年判字第475號判決歸納8種法院可以對環評結論審查的項目如下:

(一) 行政機關所為之判斷,是否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或不完全之資訊;
(二) 法律概念涉及事實關係時,其涵攝有無明顯錯誤;
(三) 對法律概念之解釋有無明顯違背解釋法則或牴觸既存之上位規範;
(四) 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有違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
(五) 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出於與事物無關之考量,而違反不當連結之禁止;
(六) 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違反法定之正當程序;
(七) 作成判斷之行政機關,其組織是否合法且有判斷之權限;
(八) 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違反相關法治國家應遵守之原理原則,如平等原則、公益原則等。
(註9 )

二、 迄今所有環評被撤銷的判決,其理由幾乎都會引用第1點,即是否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或不完全之資訊而做出判斷,美麗灣案自不例外。此部份主要是以美麗灣案的環境影響說明書,並未依環評作業準則附表5,將環評法第6條第2項第6款所規定「開發行為可能影響範圍」即針對美麗灣海域的珊瑚生態做完整的調查,及「各種相關計畫」即相距約5至6百公尺的另一「台東都蘭灣黃金海休閒渡假村開發計畫」納入環境背景值,評估加入美麗灣案開發後,對周邊環境影響的程度為何?另外未依「海洋生態評估技術規範」對海洋生物棲息環境變動的影響,進行海洋生態影響分析與預測。

三、 另有特別值得一提的是,美麗灣案是由台東縣政府BOT給美麗灣公司,如今美麗灣公司提出的環境影響說明書,卻又由台東縣政府的環評委員會負責審查,有無球員兼裁判的情事?經雙方激烈爭辯攻防後,法院判決採納筆者見解,其理由如下:

(一) 依旅館業管理規則第3條規定,一般旅館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地方縣市政府。在美麗灣案,即為台東縣政府。
(二)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成立的BOT案件,從招商、興建、營運,到營運期間屆滿由民間將建設移轉予政府前,政府的主辦機關均有高度參與及監督,顯有公權力的介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5章特別明定政府對民間參與興建及營運公共建設之監督管理,其中該法第52條及第53條更規定:民間機構於興建營運期間如有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質重大違失、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時,主辦機關得命定期改善,中止其興建營運之全部或一部;情況緊急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得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該公共建設之營運,必要時亦得強制接管興建或營運中之公共建設等等。上述制度與行政程序法第146、147條規定的行政契約的調整機制相當。依台東縣政府與美麗灣公司所簽訂的「徵求民間參與杉原海水浴場經營案興建暨營運契約」內容觀察,顯然具有行政契約的性質,前者對後者的履約過程有管理、監督及調整契約的機制,必要時並得強制接管興建或營運中之公共建設,因此雙方就美麗灣開發案,實具有共同為開發行為人的性質。

(三) 環評法第3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為審查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有關事項,應設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前項委員會任期二年,其中專家學者不得少於委員會總人數三分之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開發單位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員應迴避表決。」;台東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及第7條第1項也分別規定:「本會委員15人,任期2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前項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有關機關代表3人,由本縣環境保護局局長、本府城鄉發展局局長及農業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10人,由主任委員就具有環境影響評估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之專家中遴聘。」「本會之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而第6屆臺東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委員共15名,其中鄺麗貞為臺東縣政府縣長,彭德城為副縣長,黃明恩為環境保護局局長,許士元為城鄉發展局局長,廖復山為農業局局長,渠等依上開組織規程規定分別為當然委員及機關代表,此有台東縣政府提出的該委員會委員名單可查證。但這5人既屬此BOT案的主辦機關委員,依上述法條規定及說明,台東縣政府就此開發案審查環境影響說明書有關事項時,此5人自然應迴避。但台東縣政府2008年7月22日府環水字第0976101385B號公告的「美麗灣渡假村新建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是由其環評委員會第5次審查會議決議通過,而該次審查會共有9名委員出席,其中彭德城、黃明恩、許士元及廖復山為主辦機關委員,依上述規定應迴避決議,卻未迴避。如上述審查會出席委員扣除應迴避的委員後,僅剩5名委員出席,不足全體委員半數,依上開組織規程第7條第1項規定,自不得為決議。因上述委員未依法迴避,所為的審查結論,其程序即屬違法。
(四) 此乃筆者趁機嚐試釐清許多BOO、BOT、ROT案主辦機關同時身兼環評主管機關時,有無利害衝突?應否利益迴避?幸蒙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採納,如最高行政法院亦能接受,其對行政機關的影響,將既深且遠。

肆、 結論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上述99年度訴更一字第8號命應停止的判決,是在2010年9月7日宣判,9月15日送達,台東縣政府無視上述判決之存在,竟於相距僅七日的9月21日大張旗鼓開記者會宣布發給美麗灣公司旅館的使用執照及全區的六公頃建造執照。推演其脈絡,顯然是依循環保署在中科三期所開錯誤惡劣的先例!而且仗恃的正是,上級的各中央行政機關自己已先放火,不可能厚顏去糾正地方政府仿效的點燈行為!

台灣環境基本法第3條規定:「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環境保護優先。」在國外,已有將過去引以為傲、興建在沙灘上的大型飯店拆除的案例,筆者希望以美麗灣案為台灣打下第一例真正落實以環境保護為優先的典範。

註解:

(註一)2010年3月23日自由時報報導。

(註二)詳細過程,請參閱筆者著<環評訴訟的奮鬥史>2010.09

(註三)以上有關美國公民訴訟的介紹,引自葉俊榮教授<民眾參與環保法令之執行>一文,請參閱《環境政策與法律》一書,頁233以下,1998.10。

(註四)同上註,頁238以下。

(註五)一般的訴訟,必須原告能積極證明其法律上保障的權利已或正遭受侵害,目的在個案的救濟。但公益訴訟的目的,是督促政府或污染源積極採取某些促進或保護公益的法定作為,並不以法律保障的權利受侵害為要件。請參同註3,頁234。

(註六)請參見《立法院公報》,第86卷第56期,1997.12頁282。

(註七)請參見台大法律系教授李建良著<論環境法上公民訴訟>,法令月干51卷1期,頁14以下。

(註八)同此見解,請參李建良教授著<環境公民訴訟新典範>,台灣法學雜誌,152期,頁63,2010.05

(註九)請參筆者著<環評訴訟的奮鬥史>

本文轉載自獨立蒼茫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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斥資2億元興建隆恩圳 嘉惠上千公頃農田

摘錄自2012年10月5日中廣新聞網報導

嘉義縣中埔鄉農田十多年來一直沒有固定灌溉水源,近千公頃水稻田被迫休耕,經農民組成自救會陳情,農委會斥資1億6千萬元,重新興建的八掌溪「隆恩圳」引水工程,終於在今天完工啟用;隆恩圳是採用重力自然引水,水源可長期穩定供應。數十名農民今天參加啟用典禮,對這項惠嘉農民的作為表示肯定。

沿著八掌溪河岸興建的隆恩圳,主要是截取八掌溪溪水灌溉中埔鄉等多個鄉鎮村落近千公頃的水稻田。原本的攔河堰在民國85年被賀伯颱風帶來的洪流沖毀後,雖然另外增設一處抽水站,但因抽水站常因洪汛期淤積受損,供水經常中斷,也導致大片水稻田被迫休耕。

嘉南農田水利會會長楊明風表示,重建後的八掌溪「隆恩圳」,是以自然取水,用重力輸送水源,由於是沿著八掌溪河岸興建,考量八掌溪泥岩地形不耐大水沖刷的不良地質條件,除了取水口選擇地點特別考量設在上游平坦河段外,還在沿岸設置導水路及護岸保護工程。

等待多年,看到終於有了穩定的灌溉用水,嘉義縣中埔鄉一帶的農民的十分興奮。許多人都主動參與隆恩圳完工啟用典禮,並對這項嘉惠農民的具體作為表達感謝。

八掌溪「隆恩圳」引水工程啟用後,可以活化中埔鄉土地利用,增加農業產值,並節樽大額抽水電費及維修成本,好處眾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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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田農民以綠保標章 打造水雉樂活之鄉

本報2012年10月8日台北訊,特約記者廖靜蕙報導

菱角田與披著繁殖羽的水雉,輝映成官田農田獨特的樣貌,因為綠保標章的推動,水雉將可於此地建立樂活國度。(攝影:林青峰)官田第一個獲得林務局與慈心綠色保育標章認證的菱角田,不但保留了水雉繁殖棲地,友善環境的做法,連台北赤蛙、鉛色水蛇都回來了。加入綠保的農民皆肯定不噴灑農藥、讓農業永續的做法,他們希望更多人加入綠保的行列,國母山合作農場農友許萬芳說,只要知道自己不孤單,這條路就可以走下去!

夜訪菱角田

要知道這裡生物種類有多豐富,非得晚上一探農田不可。上週五(5日),在初秋有點涼意的夜晚,由林務局主辦的媒體參訪團,一行20多人隨著嚮導林青峰從葫蘆埤公園旁的產業道路,沿著農田漫步,讓感官吸收來自農田的訊息。沿路大多為慣行農田,偶有蟲叫聲外,顯得十分安靜。

珍貴的台北赤蛙在官田也看得到。圖為731號埤塘拍攝到的台北赤蛙,放在這裡是讓大家知道牠的長相唷!(攝影:林青峰)具有多年嚮導經驗的林青峰說,慣行農田和無毒耕作環境的農田,一到晚上,差別很大。慣性農田偶而傳來幾聲孤鳴,大都十分沉寂,讓人不免想到瑞秋卡森的《寂靜的春天》;而只要有塊田不噴灑農藥,生物就會聚集,顯得生意盎然熱鬧非凡。

來到綠保契作田,雖然不如預期的喧鬧,仍碰見許多台灣農村好久不見的野生朋友,在農田邊探頭的鉛色水蛇(Enhydris Plumbea)、台北赤蛙(Rana Taipehensis)、在遠處跳躍的金線蛙(Rana Plancyi)、小雨蛙(Microhyla Ornata),林青峰也找出一隻負子蟲公蟲,背上的卵正逐漸孵化為小蟲;還有會從腹部腺體噴出醋酸禦敵的台灣鞭蠍(Typopeltis Crucifer)。另一邊,同樣是契作農的水菱農場生態池,草花蛇(Checkered Keelback)覓食過程全都被紀錄下來。

低海拔農田生態,幾乎都可在綠保田裡觀察到。台灣農村的幾種水蛇,鉛色水蛇、唐水蛇、赤腹游蛇,都因與人類活動範圍重疊,開發所及,族群數逐漸減少,處境不下於台北赤蛙,但台灣人普遍厭惡蛇,因此甚少被提及其為難的處境。林青峰說,鉛色水蛇必須在乾淨的水源才能生存,是淨水指標,而且牠們十分怕人,除非遭遇到立即的威脅,並不會咬人。

無論是台北赤蛙、金線蛙、鉛色水蛇,都屬於需要保育的對象,但在水雉撐起的這把保護傘下,幸得一片可依存的棲地。

跪採菱角謝天地

稍早之前,在水雉生態教育園區安排下,參訪團成員,也親自到菱角田體驗採菱角。只是園區內的菱角田,不像與水稻輪作的菱角田,顯得比較深,因此必須站著採菱,無法如正港菱角農採收時採取跪姿。

綠保農民余丁安的菱角田。

菱角田用來謝土地公的紙錢,插在田邊。跪著採菱角有謝天謝地感恩的意味,綠保契作農余丁安的農田中還豎著傳統以樹枝挾著紙錢敬奉土地公的作法。雖然還不到農曆9月是菱角豐收期,田裡四處可見農民採收的蹤影。此地因烏山頭水庫以及嘉南大圳,水源不成問題,數十年前農民發現一期改種菱角收成不錯,並蔚成風氣,才造就官田獨特的菱角產業。余丁安看到一群人來訪,十分開心,他說,不碰農藥,對土壤土質以及消費者的健康都交代得過去,「專家都說全球都暖化了」因此盡一分心力維護環境。

余丁安說,種菱角比種水稻辛苦,無法借重機器,只能仰仗人工。他以2.5分地種植菱角,全靠自力採收,沒有聘僱其他人力,他說,價格雖較佳,也只是賺回人工的錢。

不怕辛苦只怕孤單

新加入的國母山合作農場一景。今年新加入的國母山合作農場農友許萬芳即投入6分耕地進行綠保耕種,去年底,慈心評估他的農田具有優良的土地,渠道也在旁邊,適合發展有機耕種,因此鼓勵他加入。他認為有伴、不落單很重要,此次國母山有幾位農友做伴一起加入,讓步伐更堅定。

許萬芳說,在慣行農民眼中,種綠保是「怪咖」,紛紛要他放棄。一分地生產的可能只有慣行的1/4,而且除草除蟲都更加辛苦,收入粗估降一半。「但是為了健康、後代子孫以及永續經營,還是值得。」

漫漫保育路

官田水雉保育一波三折,從高鐵路線經過葫蘆埤水雉度冬棲地,一直到水雉生態教育園區的成立,豎立國內外生態補償的保育範例,沒想到園區外農法改變,從插秧到直播,使得辛苦建立的保育成效,一夕變色。

菱角田孵出的小水雉,正在學習覓食。(攝影:林青峰)

接連兩年水雉成群死亡案例,是危機也帶來轉機。在保育對策上,台南市政府長年來即有獎勵農田護巢育雛的策略,此次則鎖定將水雉留在園區內的做法,因此修復園區外的台糖15號井,使得園區內長年保持溼地狀態。

林務局則著眼園區內外可供水雉繁殖、覓食的棲地,首先,提供應急的插秧補助,讓緊鄰園區外的32公頃農田恢復插秧的方式,果然,水雉死亡數字明顯下降;一 方面與慈心基金會推動接近有機的耕種方式,發展出「綠色保育標章」認證,水雉不再集體死亡,當地菱角田生態系更顯生機。

保育不能脫離生產

加入綠保的農民由去年的7戶3.22公頃增加為18戶9.11公頃,相較於官田菱角田400公頃,比例還很小。在當地推動綠保耕作的楊從貴,即以400公頃為目標,期待能透過農法改變,更友善萬物大地。他也和幾位夥伴在此租地、耕種成立「水菱農場」,並成立「友善大地」的銷售通路,讓保育落實在生產面,保障農民生計,以免落於空談。

楊從貴說,水菱農場附近不到1甲從事綠保耕種的農地就孵出5巢水雉,相對周邊廣袤的農田,往往只聽說1巢水雉;台南市政府續獎勵農友守護田中水雉鳥巢及孵成鳥,孵出1-2隻水雉幼鳥,獎勵4000元、3-4隻8000元,也是農民的一大收入。

「現代保育學觀念,除了生態系之外,還須兼顧居民生計、傳統知識保存以及聚落發展等,維繫生物以及人類福祉的重要功課。」林務局保育組技正林華慶說,農田是台灣的第二大生態系,維持長期而穩定、富週期性的人為擾動,不同時節孕生不同物種,形成農田生態系的獨特性。而官田農田,每逢5月便種植菱角的特性,吸引水雉到此築巢繁殖,孕育下一代,因此,居民自主的保育,會比畫設保護區更具實質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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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花米草入侵 新北市動員清除

摘錄自2012年10月5日中央社報導

新北市淡水河兩岸高灘地遭外來種「互花米草」入侵,危害紅樹林等原生種的棲息地。農業局今天表示,近期已清除完畢。 新北市農業局表示,互花米草是外來入侵植物,由於繁殖迅速,淡水河左岸和右岸共計有16處互花米草生長區,面積達0.25公頃,已嚴重危害紅樹林和其他原生物種的棲息環境。

因機具難以在高灘地施做,只能用人工方式拔除,農業局從今年7月開始清除,9月中旬已清除完畢。農業局表示,互花米草具耐鹽、耐淹性,很適應潮間帶環境,根部抓地力強,生長迅速,中國大陸曾引進用來定沙、護岸。

不過,互花米草近年入侵金門、淡水河口,並陸續往南到台中、彰化的海灘,農業局將持續監控,減少外來種蔓延,對原生種造成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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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變成王子 綠島大象明年赴丹麥與小美人魚談環教之愛

本報2012年10月8日台北訊,賴品瑀報導

綠島大象不僅化身環境教育綠繪本,更將遠至丹麥,與小美人魚共尋「環教之愛」。「meant to be!」丹麥商務辦事處處長季安昇,以「天作之合」來形容這項合作計畫。

綠島大象繪本圖片

 

今年27歲的「綠島大象」,原本是綠島小學裡的一座大象溜滑梯,在2009年,被校方當作廢棄物上網拍賣,幸好台東青年李孟發以100元標售下來,在當地文化環境工作者共同努力下,賦予「綠島大象」新生命,不但從廢棄物搖身一變成了環境教育大使,跑遍全國校園,至今已經作了60多場活動,更計畫明年前往哥本哈根,拜訪「小美人魚」,與丹麥的環境教育作交流,共譜環教之愛。

綠島大象環境教育團隊、環保署副署長葉欣誠與季安昇,5日共同發表綠島大象環境教育繪本上市,並互換信物,宣佈將促成綠島大象的丹麥行。

由教科書龍頭品牌康軒出版,「綠島大象」繪本從發想到創作完成歷時近三年,內容記述了綠島大象如何變身的熱血故事,鼓勵更多人加入環境教育推廣的行列,也將讓兒童藉此學會惜福愛物。

繪本作者嚴淑女為了此書前往綠島時,感動於綠島兒童對大象的情感,她回憶和小朋友一起許願的情景,「我希望和大象搭火車遊台灣!」「我希望大象當環保大使,保護地球!」「我希望大象和愛地球的人都變成好朋友!」「我希望和大象搭飛機環遊世界!」這些願望,也真的一個一個成真。

嚴淑女透露,有小朋友的願望是「我希望大象當綠島的守護神,永遠保護我們!」而團隊也真的找到了另一隻荒廢的同款大象,現在長駐在綠島,以抒解大象在外推廣環教時的相思之苦,她笑說「可是小朋友又說,一定還有更多的『兄弟象』在台灣的每個角落靜靜的荒廢了了,我們都把牠們解救出來吧!」

出身環教學界的環保署副署長葉欣誠表示,當他尚未入閣時,李孟發便相當積極的向他聯絡與請教,在腦力激盪中,不斷賦予它更多新意義,於是綠島大象身兼廢棄物活化、公共藝術、環境教育大使、五六年級生回憶物等意涵。

丹麥舉世皆知,是一個童話的國度,商務辦事處季安昇處長表示,台丹兩國之間相似處不少,不管是海島的地理、自給能源的缺乏,相信丹麥對於綠能、有機食品的經驗,都能給台灣幫助。而丹麥的「小美人魚」雕像也曾遭到多次的破壞,但當局費心的一再搶救,與綠島大象的命運相似,因此他樂見他們的相見,期待能激起更多環境教育的火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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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發起跨年晚會零垃圾運動

摘錄自2012年10月7日自由時報報導

再2個多月就要跨年,昨天有134位學生在西門町舉行百人遊行,呼籲全民「跨年做環保,讓101更上一層樓」。

「笑擁地球大學青年聯盟」(笑盟)總召、交大學生許貴任表示,去年在台北101大樓的跨年煙火秀,讓周遭留下17.5公頓的垃圾,這些垃圾量,其實只要民眾「隨手」帶走,就能消失。

笑盟將拍攝30秒跨年煙火的垃圾減量短片,12月份將在台北捷運空間播放。

許貴任表示,去年台北市101廣場跨年,激情過後留下17噸多的垃圾量,有媒體以「有如暴動後」,來形容跨年後的一片狼藉。

許貴任表示,7月初看到3位女大學生鄭洵、蔡佩珊、薛芮哲自發環島撿垃圾後,鼓舞笑盟同仁響應跟進;笑盟也萌生改變跨年「垃圾劫」想法,發起「讓101跨年零垃圾」運動。

昨天有一百多位學生,來自交大、政大、東吳、中國科大、銘傳等校,響應活動參與了台北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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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參與|請來與卡地布部落 一起為祖靈而戰

作者:卡地布部落

10月12號 讓我們為祖靈為部落 為杜絕白色恐怖的幽靈 齊聲吶喊!
這次將會串聯更多部落 ,更多族群,一起出來發聲!
捍衛祖靈的心 ,不分你我,不分族群!
為了反抗政府蠻橫地驅離祖靈,扼殺文化,掠奪人民的土地,請大家一起站出來,抵擋這不公義的一切,為祖靈而戰! 請大家用力分享,讓更多人能夠加入!謝謝!

卡地布部落是位於台東知本的一個卑南族部落。台東縣政府及台東市公所在沒有任何討論及通知的情況下,將屬於卡地布部落傳統領域的第六公墓由公墓用地偷偷地改成了農牧用地,並以都市發展及發展觀光產業之名,要求第六公墓及第十公墓(位於加路蘭)在期限內遷葬,為的是興建公園。而現為第六公墓的這塊地,一直都是屬於卡地布部落的傳統領域,在日本時期或更早,卡地布部落的祖先就葬在這裡了,一代接著一代疊葬,也就是說,在墓地中可見的墳墓之下,是無數的卡地布先祖骨骸,也是卡地布部落認為不容侵犯的祖靈地。遷葬議題自民國99年至今,已經周旋一年多,在地部落居民與市公所一直未達到共識,再加上市公所蠻橫無理的態度讓在地居民相當反彈,卡地布部落決定抗爭到底。

「以觀光之名,行奪地之實」事件近期發展:

2012.08.25 台東市公所再次招標第六第十公墓遷葬工程,廠商以81萬工程款得標。

2012.09.08 卡地布族人在南島文化節開幕式,蘭嶼拜訪號大船上岸後,官員準備致詞的瞬間衝上舞台,拉開抗爭標語布條,也揭開一連串激烈抗爭的序幕。

2012.09.10 卡地布族人在第六公墓搭起瞭望台,日夜守護祖靈地。

2012.09.17 台東市公所前往加路蘭第十公墓準備開工,卡地布族人前往幫助,一同守護第十公墓祖靈地,台東市公所見狀,當場口頭承諾第六第十公墓先不動工,並將舉行公聽會。

2012.09.20 市公所無預警地動員近兩百名裝備木棍盾牌的警力保護得標廠商與殯葬處,前往第六公墓,第十公墓做法會並企圖動工,遭族人阻擋,在第六公墓引發激烈衝突。

2012.09.21 兩百多名群眾憤而走上街頭,而市公所僅口頭表示,將在10月1日舉行說明會,部落表示在多次遭欺騙後,拒絕接受說明會這種摸頭政策,要求政府應立即停工,進行有效力之談判。

2012.09.24 台東市公所在大知本地區每戶以市公所信封發送傳單,宣傳遷葬的好處,並捏造卡地布長老團與青年會意見不合,且反對遷葬為少部份人意見的不實聲明。

2012.09.27 中央監察委員抵達台東縣政府接受陳情,卡地布青年會與長老團聯合加路蘭族人共同遞交陳情書。

2012.09.28 台東市公所在第三公墓(火葬場)舉行說明會,市長只口頭允諾停工至11月底,但遲遲不敢在族人提供的文件上簽字,並另打一份允諾停工至10月8號的公文,與整場說明會市長允諾的條件完全不符,且企圖切割第六、第十公墓為兩個不同案件以分化卡地布、加路蘭的族人,引發族人強烈不滿。市長準備離去時。族人想攔住市長,卻被警方攔阻,雙方爆發肢體衝突,多位老人家被推擠。

2012.09.29 歷坵(魯拉克斯)部落青年會會長接到警方電話,要求交出青年會名單,並說是上級交代。香蘭、新園等部落也傳出相同消息。

2012.10.01 晚間卡地布部落議會召開,決定停止協商,直到市公所答應完全停工。

2012.10.02 上午十時,卡地布青年會與長老團前往台東縣議會遞交陳情書。

2012.10.04 台東縣警局展開大動作約談各部落青年

2012.10.12 將在台東市體育場展開第二次上街抗爭行動,旅北青年將以卡地布協會理事長陳政宗為代表召開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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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壇|破底競爭令經濟更無感,勞工和環保是絆腳石嗎?

作者:潘翰聲

綠色全球宣言[另立全球化的巨著很多,當然推薦英國綠黨的這本<綠色全球宣言>,作者之一的Caroline Lucas,1999年當選歐洲議會議員,2010年創下歐洲綠黨以地方單一選區進入國會的紀錄]

馬政府陳冲內閣在倒閣壓力下發出「一個月有感」的「經濟限時批」,旺中的工商時報二日即刻發表社論「移開阻礙民間投資的兩大石頭」,公開點名勞委會的基本工資和環保署的環境影響評估。馬政府若是就這樣抓紅、綠兩隻代罪羔羊來掩飾自己無能,降低勞工與環保標準向中國看齊,能夠吸引到怎樣的鮭魚台商返鄉可想而知,如此帳面經濟數字成長是打腫臉充胖,其破底競爭將令人民對未來更無感。

資本家自己不長進,就怪罪勞工和環保運動,本是二、三十年前的過時論調,這次捲土重來,證明台灣的官商勾結對於全世界的綠色EQ潮流,根本智能不足。近年另立全球化的學術研究均發現,在高舉經濟自由化大旗的負面全球化之下,後進工業國們被迫相繼降低勞工、環保等應有的管制標準,彼此惡性地向下破底競爭,以求獲得跨國資本的青睞投資。台灣政治部門無能,被一堆靠補貼才能活的資本家耍得團團轉,竟想走回血汗勞工和賤賣環境的老路,將從全球產業鍊的中段班向下沉淪。

荒謬的是,這些誇稱是高附加價值的投資,竟然會負擔不起合理的薪資和環境成本,惡霸地硬要繼續壓榨勞工和土地。

以台塑六輕四點七期環差案申覆被駁回來說,環評都已決議通過允許開發,台塑還想要取消附帶的條件要求和說明,其經濟打手們在媒體上如喪考妣地說會阻礙投資。就好像糟蹋了土地,踐踏了環評,卻連環評委員要求的一點「遮羞費」都不願意付。

 六輕建廠帶來的癌症村  

當年六輕第四期擴建提出環評時,環境污染對健康和產業的負面成本開始大量顯現,也面臨社會關注的壓力,於是胡亂做出承諾以求「頭過身就過」。之後用水嚴重超量違反承諾被裁罰,就先疏通經濟部工業局同意「放水」(放寬用水量),再向行政院提訴願,並威逼環保署修改環評就地合法。其後的擴建案在環評改採化整為零策略,提出高達七次的「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這些林林總總加起來,難道不應該以「六輕五期擴建」重作環評嗎?

此次爭議的揮發性有機污染物(VOCs),跟六輕設廠以來「新市鎮沒來變成癌症村來」有高度的相關性,當然要嚴格管制,難道台灣還要繼續用弱勢鄉民的生命,來換股東的自私自利嗎。尤其總量管制是原本就有的,並非新加的條件限制,卻無限上綱解釋成「各工業區都要一體適用 」,是要散布「狼來了」的恐慌,把大家拖下水。

其實環評的原意,是要協助廠商在正確的區位投資設廠,在開發前預先了解環境風險,並擬定一套降低污染風險的因應對策,開發派到底何時才會懂。但心存僥倖的開發商,把環評當作絆腳石,以至於在瀕危的白海豚棲息地蓋超大型石化工業區,甚至有美麗灣渡假村在災害潛勢區的沙灘上蓋飯店的蠢事。

以勞工團體和環保團體的標準來說,王如玄和沈世宏只是不小心跑進資本家鞋子裡的小石子,雖有點不舒服還可以往前走。官商勾結的共犯結構,這次透過打手擺明了,他們要挑戰的這兩座大山,是基本的勞動尊嚴和永續的生態環境,紅綠聯盟攜手接招吧!

※本文轉載自為地球嗆聲-潘翰聲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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