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譽尹(永信法律事務所律師、環境法律人協會監事)
因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之規定,撤銷訴訟需經訴願先行。因此,絕大部分以撤銷訴訟之形式提出的環境訴訟,必須先經訴願程序。在理想上,我們期待行政機關在訴願程序中,有「自我反省」的機會。
但在現實上,透過訴願程序要求行政機關自我反省撤銷原處分以保護環境,根本是緣木求魚,毫無期待可能性。蓋大部分的環境案件,開發單位若非大型財團,否則就是行政機關本身,許多大型開發案更是主政者之政見與意志。訴願管轄機關身為行政體系之一環,幾乎不可能「自我反省」撤銷原處分。因此,在環境訴訟中,訴願程序便成了制度上不得不走一遭但實際上毫無救濟作用的雞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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