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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擠壓農業 農民凱道吶喊糧食自主

開放美牛進口總統馬英九承諾牛豬分離隨著美國農業談判代表訪台,而有瓦解的跡象;830項農產品開放與否,農委會主委陳保基沒有說開放也沒有說不開放。在 自由貿易名下,台灣農業不斷犧牲;而圈地事件也未曾稍減。昨由捍衛農鄉聯盟、台灣農村陣線及國際農民運動組織「農民之路」(La Via Campesina)在凱道辦論壇、說分明,保護農地才能解救糧食危機。

今年農民之路的東亞與東南亞區域會議在台灣舉行,各國農民代表經過一周時間參訪台灣農村,了解台灣農民面對的處境,認為台灣政府在石油危機與極端氣候的挑 戰下,不但不重視糧食主權,政策向財團傾斜,讓圈地搶水持續上演,嚴重毀壞農業生產環境。貿易自由化政策更犧牲本地農業與農民,破壞在地生計與民生。為 此,農民之路特別發佈國際聲援信,要求台灣政府要重視糧食主權與在地農業,穩定民生經濟並保障環境永續。

精彩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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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不利糧食自主 農民週日上凱道

跨國貿易影響農地利用方式 潛藏疾病傳播風險

ECFA牽動台灣永續發展 須審慎評估

專題:貿易與氣候變遷的關係

我們的島|與樹共棲

採訪、撰稿:胡慕情;攝影、剪輯:張光宗

台南市竹溪社區,緊鄰台南市立體育場,許多樹木沿河而立,環境清幽,成為地價相當不錯的住宅區,建商興建建案時,也特意種了許多樹木。但是近來這些樹,卻被剃成大光頭,讓人難以辨認。

「它很慘喔,前陣子被修樹,修到連一片葉子都沒有。它其實非常健康,但是因為社區修樹,把它修得剩一支主幹,還有幾個大枝。」曾經擔任台南市政府行道樹委員會委員的晁瑞光表示,樹木被剃光頭,多半是因為不定枝太過茂盛,或是落葉過多。然而剃頭式的修剪方法,無法解決問題。

精采內文

環境大記事∣播報員:林子晴

據Nature雜誌研究指出,在棕梠田的水渠中發現,有許多古老的碳分子從土壤中釋放,發現將沼澤轉種棕梠並不永續,還可能會加速全球氣候變遷效應,而在桃園要開發航空城,過去灌溉的埤塘存廢成了焦點,縣長認為站在環保及永續發展立場,埤塘要盡量保留。

大肚溪口濕地有豐富的生態,還有台灣招潮蟹故鄉的美稱,但海岸邊的混泥土牆可能造成溼地陸化,李鴻源表示應拆除來改善水文,等到海水跟沙進來後,就可以看到不同面貌的溼地生態。

另外一份研究發現,深海的珊瑚不易受到颱風破壞,可能是拯救大堡礁再生的關鍵。 對於海洋除了研究,保育相關的教育推廣也是很重要的,海鮮達人化身成海賊王中的人物,帶領小朋友一步步認識海洋漁業資源枯竭的問題,並教導使用海鮮指南,當個聰明且負責的消費者。

【更多今日新聞】台灣新聞 | 國際新聞 | 中國新聞

法律人談環保|環境行政爭訟實務分享札記

作者:張譽尹(永信法律事務所律師、環境法律人協會監事)

因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之規定,撤銷訴訟需經訴願先行。因此,絕大部分以撤銷訴訟之形式提出的環境訴訟,必須先經訴願程序。在理想上,我們期待行政機關在訴願程序中,有「自我反省」的機會。

但在現實上,透過訴願程序要求行政機關自我反省撤銷原處分以保護環境,根本是緣木求魚,毫無期待可能性。蓋大部分的環境案件,開發單位若非大型財團,否則就是行政機關本身,許多大型開發案更是主政者之政見與意志。訴願管轄機關身為行政體系之一環,幾乎不可能「自我反省」撤銷原處分。因此,在環境訴訟中,訴願程序便成了制度上不得不走一遭但實際上毫無救濟作用的雞肋程序。

精采內文

 

自由貿易擠壓農業 農民凱道吶喊糧食自主

本報2013年2月4日台北訊,特約記者廖靜蕙報導

開放美牛進口總統馬英九承諾牛豬分離隨著美國農業談判代表訪台,而有瓦解的跡象;830項農產品開放與否,農委會主委陳保基沒有說開放也沒有說不開放。在自由貿易名下,台灣農業不斷犧牲;而圈地事件也未曾稍減。昨(3日)由捍衛農鄉聯盟、台灣農村陣線及國際農民運動組織「農民之路」(La Via Campesina)在凱道辦論壇、說分明,保護農地才能解救糧食危機。

爭糧食自主,反圈地搶水,農民凱道辦論壇。

4年前,大埔怪手鏟田的畫面,讓全台激動沸騰,台灣農村陣線與農民號召民眾上凱道,是台灣社會第一次正視有計畫有規模圈地的殺傷力,時任行政院長的吳敦義雖同意解決,之後透過行政院新聞稿以及內政部新聞稿表示,大埔問題已解決。事實上,大埔仍有幾戶並未如所承諾處理,圈地圖利的事件仍是進行式,吳敦義也榮登副總統寶座。

看不到未來

自由貿易之下,只有財力雄厚的財團全部拿走,不只是農民,而是人民全盤皆輸。相同的臉孔、相同的訴求,農地預定被徵收的農民,一邊勞碌於生產,還要上街頭抗爭要求土地主權。「我看不到未來」灣寶自救會靈魂人物洪箱表示,政府拿人民的錢應該努力做事,如今卻是拿人民的錢侮辱人民,台灣貴為民主社會,卻不是以民主的方式來對待人民,對於政府作為感到憤慨。

「我看不到前途在哪裡。農民把土地賣掉,我們的下一代要吃什麼?政府應該要照顧人民,但是從土地徵收、都市更新計畫,都只是看到政府向財團靠攏。因為土地徵收都遇到很大的壓力」洪箱表示,政府硬是要人民的土地,人民的前途在哪裡?

「我們只會種田,要我們把土地賣掉,我們甚麼都不會做,以後只會成為社會問題,但是我期待我們社會就是有很多不同的人,有多元化的價值,大家共同愛這塊土地,」洪箱說,這個社會本來就是不同的人生活在一起,每個人都有不同的專長和責任。

「我先生為了土地徵收的事情困擾很久,十幾年前如此,現在仍然如此;我了解何以土地徵收對農民是如此痛苦,我不知道政府到底在想甚麼,要讓人民走死路」洪箱說,大家都是吃台灣米長大的,希望大家都愛台灣這塊土地。

甫因肺栓塞過往的陳木村,也是洪箱之夫、多年的精神夥伴,抗爭之初曾抑鬱成疾,回想這段過程令洪箱淚漣漣,多年來攜手共進,如今雖抗爭成功,張木村先生卻已過往,回首灣寶多年抗爭歷史,洪箱倍感心酸。

自由貿易的棋子

農民之路(La Via Campesina)東亞-東南亞區域主席Henry Saragih。在新自由主義主導下的自由貿易,各國都已分配好角色,例如越南、泰國負責生產稻米、印尼、馬來西亞負責油棕出口,台灣則負責電子產業出口,因此不斷犧牲農地開發工業區。農民之路(La Via Campesina)東亞-東南亞區域主席Henry Saragih表示,台灣農民與其他國家的農民一樣面對著與過去截然不同、新的問題,新自由主義下全球化的力量,已經在全世界造成許多的問題,包括糧食危機、糧食主權的喪失,全世界風起雲湧圈地的運動,也造成全世界飢餓、貧窮的人口不斷的增加。

Henry Saragih表示,新自由主義強調讓世界各國彼此競爭的自由貿易,以自由貿易為名,台灣仰賴進口便宜的糧食;糧食跨國進口迫使一些國家成為糧食出口國,如印尼、馬來西亞必須向全球出口油棕,越南、泰國則為稻米,這造成印尼、馬來西亞、泰國、越南的熱帶雨林、農地成為糧食種植基地,而這些利益並不是由當地的農民所得,而是跨國財團誰分享。

跨國貿易的結果就是讓財團湧向國外圈地生產糧食,再出口回到自己的國家,例如韓國就到非洲,特別是馬達加斯加圈了十萬公頃的土地,非洲當地農民沒有土地也沒有利益可言。自由貿易使得糧食交易控制在跨國財團手中,造成土地掠奪、食物缺乏、氣候變遷以及飢餓的發生,飢餓人口幾年間從8.5億人上升到10億人。

「當農民擁有自己的土地時,才有糧食自主權,也可解救地球上持續發生的糧食危機」Henry Saragih說,所以台灣的農民擁有自己的土地耕作不只是對農民好,也解救了地球上持續惡化的糧食問題。也說明何以農民之路到台灣來,他們代表全球會員支持台灣小農持續耕作對抗氣候變遷,維護糧食安全。

要吃什麼自己決定

農村陣線發言人蔡培慧表示,自由貿易不但影響農業,也影響了全台人民,特別是外食人口、學校吃營養午餐的幼兒稚子。他說,台灣的糧食自給率只有三成,意味著台灣已將自己的餐桌和冰箱放在別人家,現在還要對美開放含瘦肉精的豬肉,要對中國開放830項農產品。他呼籲民眾不要把冰箱、餐桌放在別人家,奪回糧食自主權,以國際層次而言,反對自由貿易帶來的糧食危機;就國家層次而言,則是要推動適地適作、地產地銷。

停止圈地搶水  反貿易自由化

今年農民之路的東亞與東南亞區域會議在台灣舉行,各國農民代表經過一周時間參訪台灣農村,了解台灣農民面對的處境,認為台灣政府在石油危機與極端氣候的挑戰下,不但不重視糧食主權,政策向財團傾斜,讓圈地搶水持續上演,嚴重毀壞農業生產環境。貿易自由化政策更犧牲本地農業與農民,破壞在地生計與民生。為此,農民之路特別發佈國際聲援信,要求台灣政府要重視糧食主權與在地農業,穩定民生經濟並保障環境永續。

農民之路國際聲援信:呼籲馬政府停止圈地搶水,反對貿易自由化!

新自由主義發展的惡果已經嚴重影響台灣,這個曾是亞洲四小龍之一的富裕國家。台灣政府浮濫徵收農地,據統計台灣有6000多公頃的土地即將被徵收 (2011),同時財團搶奪農業用水的情形也愈趨嚴重,引發了台灣各地的農民抗爭。除了剝奪農民的生產資源之外,台灣政府也於2012年允許美國牛肉和豬 肉進口,目的是為了要讓停滯已久的台美貿易暨投資架構協定(TIFA)重啟自由貿易的談判;更在今年(2012)醞釀將開放830項中國農產品進口 (ECFA),此舉將嚴重影響農民生計和全民健康。

各國農民對於世界各地盛行的新自由主義發展模式已經忍無可忍。農民之路的國際成員與台灣本地的捍衛農鄉聯盟及台灣農村陣線共同呼籲台灣政府停止圈地、搶水以及貿易自由化的政策,並提出以下聲明:

第一點,我們首先提醒台灣政府,土地徵收是國家的行政手段。因為土地徵收將帶來嚴重的政治經濟倫理(moral)上的後果。我們認為當前粗殘的土地徵收已經 侵犯了農民的基本生存權。每片土地,都是一頁頁人民辛勤耕耘的歷史,土地徵收撕裂的,不只是每個家庭的生活依據,更是情感的聯繫,以及生命的立足之地。土 地,也是最重要的公共資源,應力求集體公共利益,不應淪為壟斷資本炒作的禁臠。人民在土地上的基本生存權理應受到保護,不應受到發展與其他開發計畫的侵 害。因此我們強烈要求政府立即停止中科四期以及所有其他圈地搶水的不當開發案。

第二點,我們要提醒台灣政府,過去數十年,貿易自由化政策 已經加劇台灣的貧富差距。韓美自由貿易協定也告訴我們自由貿易協定並非只是降低關稅而已,更暗藏不公平的貿易協定,會讓百分之九十九的台灣人更陷入自由貿 易與不均發展的陷阱,以及在價格、薪資、環境的剝削等惡性循環,所以我們要求台灣政府立即停止對台灣人民與台灣環境有害的貿易自由化政策,包括ECFA、 TIFA與TPP(泛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關係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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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島|與樹共棲

採訪、撰稿:胡慕情;攝影、剪輯:張光宗

行道樹,是都市之肺,台南市的綠意,更是時常為人稱道。但是近年,這裡的樹木,頻頻爆發不當修枝以及染病的問題。這些劫難,為何而生?我們該如何,與樹共棲?

台南一條靜巷裡,一株紅風鈴木,悄悄開花了。紅風鈴木,是台灣常見的行道樹種。一到冬天,就會落葉,只留花朵艷艷。桃紅色的花,不只為冬日增添一絲暖意,也為城市帶來異國風情。

隨處可見的綠意,是許多人喜歡在台南慢行的原因之一。台南社大研究員晁瑞光,就是在高中上學途中,發現台南的行道樹,隨著四季變化,各有千秋。從此晁瑞光愛上散步、也學會觀察樹木,進而發現,台灣對樹,越來越不友善。

台南市竹溪社區,緊鄰台南市立體育場,許多樹木沿河而立,環境清幽,成為地價相當不錯的住宅區,建商興建建案時,也特意種了許多樹木。但是近來這些樹,卻被剃成大光頭,讓人難以辨認。

「它很慘喔,前陣子被修樹,修到連一片葉子都沒有。它其實非常健康,但是因為社區修樹,把它修得剩一支主幹,還有幾個大枝。」曾經擔任台南市政府行道樹委員會委員的晁瑞光表示,樹木被剃光頭,多半是因為不定枝太過茂盛,或是落葉過多。然而剃頭式的修剪方法,無法解決問題。

晁瑞光表示,把樹木的大枝全部切掉,會長出更多不定枝,未來不定枝將會變得更雜亂、更不好修剪。

其實台南市,很早就制訂了路樹修剪規範,但路樹依舊被不當修枝。市政府表示,主要問題在於,目前將部分路樹修剪工作外包,但外包廠商在得標之後,沒有按照規範去修剪。他們也表示:「近來市政府確實一直接到民眾反應,所以我們會要求廠商在得標後,先由我們做示範,要求廠商按照標準去做。一旦發現廠商沒按照規範去做,下一年它可能就沒有機會競標,或是會在中途就中止契約。」

被剃頭,只是路樹的其中一個困境。跟著晁瑞光的腳步,我們來到沿古城牆而建的台南公園,這裡的樹木,生活得更加艱困。

台南公園在1917年興建,陪伴市民將近一百年。因為樹種豐富,成為市民閒暇的最佳去處,這和當初日本人規劃將它當成標本園,息息相關。放眼望去,高大的樹冠茂密開展,讓台南公園,成為一座古都森林。近來這些老樹,卻陸續傳出病害問題。

「你看這一棵,子實體已經整個出來,代表這棵樹已經罹患根腐病。長這個代表,這棵樹沒救了。」晁瑞光蹲立在一片空地上,講解台南公園樹木的慘狀,這裡原本是一大片羊蹄甲林。春天來時,會盛開成粉紅色的花海,如今因為患病,全數遭到砍除。其實這些樹,原本命不該絕。

晁瑞光拿著一把螺絲起子,往空地上的泥土下鑽,原本應該鬆軟的泥土,卻難以鑿挖。晁瑞光進一步把水倒在土壤上,發現竟連無孔不入的水,都難以滲透。

「可以看到下面的土,整個都是乾的,水根本下不去,不透水不透氣,其實是造成樹根衰敗,最重要的原因。」晁瑞光指出,應該鬆軟的泥土,幾乎硬化得像水泥地,最主要的原因,是人為的不當踩踏。這些干擾,可以透過公園的管理手段來避免,可惜的是,管理單位卻反其道而行。

「像這裡,是台南公園唯一一個台南城的基座,城牆遺跡。後面有一棵老茄苳樹,然後我們可以看到,這邊有個解說牌,你把解說牌放在這,實際上是不對的,為什麼?因為我們要看解說牌,一定會走到它前面,無形中把人帶了過去,把泥土踩硬。」

台南公園的樹,不是最淒慘的案例。原本位於南門城的中廣遷址後,基地被改造成公園,為了服務居民,文化局在這裡興建廁所,一棵幾十年的玉蘭樹,因此慘遭斷根。

「這邊蓋了一個廁所的化糞池,這邊是兒童遊樂場,下面是水泥、上面是軟墊,土壤不透水、不透氣。加上旁邊又加設洗手台,樹根不僅被截斷,洗手的水和清掃廁所的水流過來,讓樹周遭變得過濕,所以基本上這棵樹,是被淹死的。」

晁瑞光不滿的質疑,樹木遠比這些硬體設施還要早存在,為何政府單位在設計公共建設時,都忽略樹木的生長權利?「以這個場地來講,一棟房子作整修,社區需要設施,是建設局管,古蹟跟廁所,是文化局管,樹則是工務局管,照理講這些單位應該協調後才設計,但是大家都只顧表面的東西,這是本末倒置。」

輕輕一扯,樹皮就剝落,這是玉蘭樹瀕臨死亡的象徵。台南市政府坦言,這是後續人為開發沒有顧及整體環境的後果,「台灣公園設計了太多不必要的設施或硬鋪面,所以這幾年市政府在公園設計上,會朝比較自然的方式去做。」

透過民間團體的呼籲,近年台南市許多學校或單位,開始小範圍進行棲地改善。忠義國小內這棵充滿鳥鳴的大榕樹,就是改善案例。

「幾年前,這裡看得到的範圍都是柏油,樹根都盤在柏油上,後來學校改建,把柏油敲掉,變成花台,裡面種了很多金露華跟桂花當綠籬,人不會進去,我們看到很多落葉,請小朋友不要掃,所以泥土很鬆軟。輕輕一插,就到土裡去了。」晁瑞光說,改善棲地之後,老榕樹重新找回生命力。樹叢裡不時傳來小鳥的歌聲,有時這裡甚至看得到猛禽。「我們看到植物長得很好,榕樹長得很好,很多小鳥都跑來這裡,小朋友也跑來這邊看小鳥,是一個很好的案例。」

台南社區大學在今年二月,舉辦了「守護樹木志工」活動,教導民眾正確認識樹木,並且移除地磚、硬鋪面,希望透過建立良好案例,逐步改變大家對待樹木的態度。晁瑞光表示,台南市的案例,其實是台灣路樹的縮影,希望未來台南市的努力,能夠影響其他城市。「只要稍微轉念,我們可以和樹更親近。與樹共棲,真的不是難事。」

※本節目將在週一晚間10點於公視首播,週六上午11:00重播

※節目內容及訂閱電子報詳見:我們的島節目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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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水圳測得古老碳分子 棕櫚種植不永續

本報2013年2月4日綜合外電報導,潘忠廷編譯,莫聞審校

印尼蘇門達臘雨林砍伐現場(照片來源:綠色和平)根據國際頂尖科學期刊《自然》(Nature)1月30日發表的最新研究顯示,為了製造生質能源所種植的棕櫚樹,可能會加速全球氣候變遷效應,無益於環境永續。

國際研究團隊檢視了馬來西亞泥炭沼澤經過伐林轉作種植棕櫚後,所排放出的二氧化碳量,這些二氧化碳已被森林鎖住數千年之久,但伐林使得微生物排碳作用增加,而二氧化碳的釋放正是造成目前全球暖化的最大主因。

不少環保人士質疑,究竟這樣不永續的生質作物種植能帶來多少減碳效益,此外更有佔用農業用地以及為了種植特定作物而擴大伐林面積等問題。

據估計,世界上超過80%的棕櫚產自於馬來西亞與印尼,每年需砍伐掉約一個希臘國土面積的森林。政府與企業把生質能源作為低碳交通替代燃油的期待,加速了該產業的發展。與同樣作為生質能源的菜籽油或是大豆油相較下,棕櫚油明顯擁有價格優勢。然而歐盟資料卻顯示,若把伐林的影響與泥炭地退化等因素納入考量,棕櫚生質油甚至製造比傳統石化燃料更大的污染。

研究團隊測量馬來西亞島上原是泥炭沼澤森林但現在成為棕櫚田的水渠後發現,當開始伐林時,古老的碳分子就會從土壤中被釋出,溶進周邊的溪圳與河川。計畫主持人之一的英國威爾士班戈大學環境科學家費曼(Chris Freeman)表示:「這些『隱藏』在水圳裡的事實告訴了我們生態系統的脆弱,並且亟待我們的守護。研究結果顯示,當我們試圖干擾這片完整的泥炭沼澤並將他轉為生質作物用途時,我們反而不斷製造出我們亟欲想解決的問題。」

目前馬來西亞、蘇門答臘與婆羅洲的生質作物種植面積約進28,000平方公里,且仍持續不斷擴增中,是該地區泥炭沼澤森林遭砍伐的主要原因。

※ 本文同步刊載印尼環境資訊中心臉書平台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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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城論壇 埤塘存廢成焦點

摘錄自2013年2月1日聯合報桃園 報導

桃園航空城發展圓桌論壇,區內的21口埤塘和沿線7個捷運車站特色成為各諮詢顧問的討論焦點,縣長吳志揚認為站在環保及永續發展立場,埤塘要盡量保留。

吳志揚說,桃園航空城內有21口埤塘需要保留,這些埤塘原來主要作為灌溉用途,但經過都市計畫開發以後,周圍已經不是農田,尤其埤塘參與區段徵收後,可能不再灌溉,他認為可將周邊水道串連起來,作滯洪池之用。

「桃園埤塘很多,全部保留可能會占掉太多面積。」吳志揚擔心,航空城範圍內的公園綠地被埤塘吃掉,但如果減少埤塘,可用填挖方式,增加陸地面積。

桃園航空城區內將有兩條捷運線及7個車站,原則上以「一站一特色」方式開發,桃園縣政府計畫在捷運車站周邊,以區段徵收方式取得土地,並保留一定面積,設立美術館或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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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肚溪口溼地 李鴻源:先拆堤

摘錄自2013年2月1日中央社彰化 報導

內政部長李鴻源1日下午前往視察彰化大肚溪口溼地,李鴻源說,將先拆除阻擋海水進入的混凝土堤,避免溼地繼續陸化。

大肚溪口溼地範圍包含大肚溪口野生動物保護區、大肚溪口溼地及台灣螻蛄蝦繁殖保育區等3塊區域,溼地生態豐富,有台灣招潮蟹故鄉的美稱。

李鴻源說,大肚溪口溼地是台灣重要的溼地,以前興建的混凝土堤將溼地圍住,未來計畫將混凝土堤拆除,改善水文,讓水域暢通,等到海水跟沙進來後,就可以看到不同面貌的溼地生態。

卓伯源表示,這塊溼地有野生動物保護區、螻蛄蝦保育區等多樣化生態,縣府目前和伸港鄉公所合作,編列經費,針對溼地進行生態教育,未來希望將養殖、社區發展以及觀光等面向,融入溼地規畫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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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深海珊瑚可能是拯救大堡礁的關鍵

本報2013年2月4日綜合外電報導,藍巧軒編譯,蔡麗伶審校

大堡礁,munkeygirl攝。根據一份在澳洲昆士蘭北部外海所作的研究顯示,深海中健康的珊瑚,可能是讓嚴重受損的大堡礁復原再生的關鍵。

在昆士蘭外海綿延達2000公里的大堡礁,是世界上最大的珊瑚礁生態系統。但先前一份由澳洲海洋研究所發表的報告顯示,在過去27年裡,大堡礁的淺海珊瑚有半數以上的受損,其中48%是由暴風雨所造成的。

而在最近,研究團體Catlin海景研究會(Catlin Seaview Survey)利用遙控潛水器(ROVs)和深海潛水技術,在海面下30至120公尺深的地方發現健康的珊瑚聚落,而這個位置正好就在大堡礁嚴重受損的部位下方。

昆士蘭大學全球變遷研究所的Pim Bongaerts是這個深海珊瑚礁研究主導者,他表示「在部分常有人去潛水的淺水區中,珊瑚礁遭到氣旋嚴重的破壞,但當我們繼續下潛到40公尺深時,下面那些區域的珊瑚都保持的完好無缺。」

到目前為止,受制於水肺潛水所能達到的區域,我們對深海珊瑚的研究只有到海平面下30公尺的區域,這也是第一次有研究結果顯示深水環境可成為珊瑚某種形式的避難所。

Bongaerts說,「在海平面下深達70、80公尺的地方有許多珊瑚附著在礁石上,這是最讓我們感到驚訝的。我們也注意到有些存在於淺水區的珊瑚也在這裡出現。」

而這個現象指出,上層與下層的珊瑚可能是屬於同一群體的,牠們會在淺水區與深水區之間移動,這是在修復上層嚴重受損的珊瑚礁中很重要的一個部分。

根據昆士蘭博物館的首席科學家Carden Wallace在檢視過研究樣品之後的說法,這樣大規模使用ROVs來拍攝與蒐集深海珊瑚礁樣本,在澳洲可以說是前所未見的。

她還說,「到目前為止,我們擁有的深海珊瑚的標本大約只有20種,大部分的標本都是挖出來的。而光是這次的研究,就(從40公尺以下的海中)蒐集到了1萬種以上的深海珊瑚標本。」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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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賊變身海達人,海洋教育好新鮮

本報2013年2月4日台北訊,詹嘉紋報導

我的海鮮指南,海洋教育冬令營最後一天,小朋友對於講師提問踴躍搶答大廚香吉士藏著什麼秘密?大海裡發生了什麼危機,需要草帽海賊團出手拯救?昨(3日)下午,台灣博物館內進行了一場別開生面的海洋教育活動,海鮮達人們化身熱門漫畫「海賊王」中的角色,帶領小朋友一步步認識、瞭解海洋漁業資源枯竭的問題,以及如何使用海鮮指南,當個聰明且負責的消費者。

台灣海洋環境教育推廣協會與台灣博物館合辦「我的海鮮指南」海洋教育冬令營,透過小朋友熟悉的動漫角色帶動室內課程與戶外體驗,希望能讓孩子對於環繞台灣島四周的海洋多點認識。

擔任講師的中研院廖運志博士,提供孩子們對於海洋生態系的整體認識。因飲食習慣改變、速食主義等因素,處於後端的消費者,往往不知道端上餐桌的魚是哪來的、怎麼來的?也因此沒辦法對海洋資源耗竭危機產生切身體認。擔任講師的中研院生物多樣性研究廖運志博士指出,孩子們對於「生態系」是沒有概念的,因此課程初步建構孩子們對於海洋生態系的瞭解,再慢慢讓他們了解為什麼有些魚不該吃。

逛魚市學買魚,知行合一好震撼

在營隊第二天,營隊前往碧砂及大溪漁港,實際運用所學,到魚市買魚。活動主辦台灣海洋環境教育推廣協會秘書長郭兆偉表示,因當天所買漁獲將料理成中餐,所以孩子們都拿著海鮮指南,對著攤上陳列的海鮮認真進行比對,遇到不懂的地方就請教魚販,嚴格要求只能買「綠燈」級的漁獲,孩子的執著也引起魚販的關注。

郭兆偉指出,課程設計的用意,是想以實地觀察經驗,與知識結合,加深印象。尤其到大溪漁港時,看到滿地混獲的狀況,對孩子們來說十分震撼。弘道國中二年級的劉子瑄便分享道:「看到好多下雜魚、小魚甚至小鯊魚,覺得不應該這麼小就被抓上來,很可惜…」

擔任「香吉士」大廚角色的莊嘉榮,在最後一天介紹如何聰明挑海鮮、永續海洋。永續海洋,從消費和教育著手

除了告訴孩子什麼魚不能吃,在課程最後一天,擔任「香吉士」大廚角色的莊嘉榮,再次幫小朋友複習如何用「3W1H」聰明挑海鮮,才能永續海洋。

目前在台南安平經營水產批發的他,親眼見證了這幾十年內,漁獲因不當漁法及過度捕撈而大幅減少的現象。海鮮價格水漲船高,例如今年白鯧價格就飆到每公斤2300元!而魚越抓越少,也越抓越小,像是成熟的黑喉一公斤可賣到800元,但現在我們卻常抓未足齡者,一公斤只能賣30元,不但沒有創造應有的經濟價值,也不利於魚源生生不息。

因此,他以「幸福海物」為訴求,希望能推廣正確的海鮮資源利用方式,他認為,由消費端和教育面著手,能對守護海洋產生直接的影響。

而在成果發表會上,小朋友們介紹「建議食用」與「不建議食用」的海鮮清單,皆有其創意的展演方式,來自花蓮明義國小五年級的徐浩鈞,講解不應食用大型魚類的理由時,能清楚表達「換肉率」概念,令人印象深刻。三天兩夜的海洋教育營隊,讓參與的孩子們對於台灣海洋資源現況,都有了新的體認。

最後一天,小朋友輪番上陣,介紹可吃、不可吃的海鮮,都有各自的創意,尤其花蓮明義國小五年級的徐浩鈞,講解換肉率令人印象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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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談環保|環境行政爭訟實務分享札記

作者:張譽尹(永信法律事務所律師、環境法律人協會監事)

本報〈法律人談環保〉專欄再添生力軍,邀請到環境法律人協會電子期刊,每季合作刊登一篇文章,本季推介的文章是由永信法律事務所律師、環境法律人協會監事的張譽尹律師所作的〈環境行政爭訟實務分享札記〉。本文出自〈環境法律人協會 電子期刊 創刊號歡迎讀者連結,閱讀更多的內容。

大約四年前,一群已投入環境運動的法律人(大部分是律師),有感於社會上對於環境訴訟的需求日增,以達到創造議題並保護環境的雙重目的,因此,這群法律人們,透過互相串連,經過長達兩年左右定期的聚集、討論,終在民國99年1月30日,成立了環境法律人協會,希望能透過有系統的組織,以法律的專業,為環境運動提供更多的能量。

環境法律人協會成立的任務有四(註1):一、環境公益案件之辦理;二、健全環境法制之研討;三、環境法律教育之推廣;四、環境顧問網絡暨互動平台之建置。環境公益案件的辦理,概念上應包括環境非訟案件與環境訴訟案件,前者例如:參與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各種說明會、公聽會,或在環境行政程序中取得政府資訊、提出意見書等。環境訴訟案件則包括各種與環境有關之民、刑事訴訟(註2),或訴願、行政訴訟程序。本文限於篇幅,僅就環境訴訟中行政爭訟的部分(包括訴願、行政訴訟程序),從理想面與現實面,分享若干經驗,並嘗試就現實面所遭遇的問題,提出解決之可能方向。

后里老農永不妥協 中科三期公民訴訟律師團成軍,律師團與農民合影。廖靜蕙攝。

不必投以理想與期待之訴願程序

因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之規定,撤銷訴訟需經訴願先行。因此,絕大部分以撤銷訴訟之形式提出的環境訴訟,必須先經訴願程序。在理想上,我們期待行政機關在訴願程序中,有「自我反省」的機會。

但在現實上,透過訴願程序要求行政機關自我反省撤銷原處分以保護環境,根本是緣木求魚,毫無期待可能性。蓋大部分的環境案件,開發單位若非大型財團,否則就是行政機關本身,許多大型開發案更是主政者之政見與意志。訴願管轄機關身為行政體系之一環,幾乎不可能「自我反省」撤銷原處分。因此,在環境訴訟中,訴願程序便成了制度上不得不走一遭但實際上毫無救濟作用的雞肋程序。

訴願程序的現實面既然如此不可期待,復以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為了盡速救濟,實際上的因應作為,便以「盡可能迅速地終結訴願程序」,為最高指導原則。為達到此目的,有下列兩部分需注意之處:

一、提出訴願書進入訴願程序之後,勿再補充任何訴願理由,以免訴願審議期間一延再延

依訴願法第85條第1項之規定:「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自訴願人提出訴願之翌日,訴願期間三個月即開始起算。通常原處分機關會在訴願人提出訴願後約莫二週後提出答辯書,訴願人此時應選擇不必提出任何訴願補充理由。蓋訴願人若忍不住,提出訴願補充理由書駁斥原處分機關之答辯,訴願審議三個月期間將因訴願補充理由書之提出,而重新計算(註3)。如訴願人與原處分機關之筆戰在訴願程序持續延燒,訴願程序將不斷延長而難以終結。

二、訴願期間一旦屆滿,不待訴願審議委員會發文延展,即向管轄行政法院起訴

訴願人提出訴願書後,只要不再提出訴願補充理由書,三個月訴願審議期間即不間斷持續進行。雖然訴願法第85條第1項規定,訴願審議期間得延展一次最長不得逾兩個月。但實務上在訴願審議期間屆滿後,至訴願審議委員會發文延展訴願審議期間送達之前,會有約一週的空窗期間。在此空窗期間以訴願管轄機關三個月不為決定而向行政法院遞狀起訴,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之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訴訟即為合法(註4)。如此一來,即可盡速進入真正可投以期待的行政訴訟程序。

行政訴訟程序的理想

環境行政訴訟,是在近十餘年來漸漸增加而方興未艾(註5),經過這幾年法律人的努力論辯,再加上社會上各類環境運動的衝撞,在法庭內、外雙重鬥爭下,法律上已經逐漸實現了下列的理想:

一、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具有「行政處分」的性質,得為行政法院審查之標的

圖片來自公視我們的島「中科三期‧環評聖戰」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對開發案所做成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在以往並不被認為具有「行政處分」的性質,行政法院經常以此為由,在程序上駁回原告之訴。但在雲林縣林內鄉民訴請撤銷「雲林縣BOO垃圾焚化廠興建營運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環評審查結論」乙案中,最高行政法院於92年裁字第519號裁定中首先暗示了環評審查結論為行政處分的可能性(註6)。發回更審後,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更字35號判決首開先河,正面承認「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其合法性得為行政法院審查之標的(註7)。自此之後,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具有「行政處分」的性質,在實務上可謂大致底定之見解。往後提起環境行政訴訟之人民,可以不必在此程序上爭點苦苦掙扎,而能儘速進入實體層面,請法院就開發案對環境保護的影響判斷究竟合法與否進行審理。

二、利害關係人提起環境訴訟的保護規範暨當事人適格判斷標準的細緻化

與開發案有關的行政處分,不論是環保署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或是內政部營建署區域計畫審議委員會變更土地使用分區的許可,其行政處分的相對人,通常只限於「開發單位」。至於在開發基地內或開發基地週遭的居民,雖然實際上生活大受影響,卻不是行政處分的相對人。此時想要循行政訴訟管道撤銷原處分尋求救濟的居民,無不面臨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2項所謂之「利害關係人」如何界定其範圍的問題。換言之,居民必須在程序上被認定為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始有行政訴訟之訴權。

依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69號解釋所示之見解,利害關係人的範圍,以「新保護規範理論」,做為判斷的標準。但解釋理由書中所謂之「如法律已明確規定特定人得享有權利,或對符合法定條件而可得特定之人,授予向行政主體或國家機關為一定作為之請求權者,其規範目的在於保障個人權益,固無疑義;如法律雖係為公共利益或一般國民福祉而設之規定,但就法律之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可得知亦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時,即應許其依法請求救濟」等語,甚為抽象,究竟如何能該當於上開綜合判斷後之法規範意旨?均待法院累積每一個特定的個案,漸次具體形成。經過長期的訴訟累積,在環評審查結論違法之撤銷訴訟,以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第6條、第8條~12條或環評法施行細則相關條文做為原告之保護規範,保障原告在環評程序之程序參與權,已為多件行政法院判決所採(註8)。

近期更欣見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判字1601號判決(註9)以主管機關環保署依環評法第5條第2項授權規定訂定之「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內之相關規定,認為至少開發行為之5公里範圍內者,係受開發行為影響之地區,在此範圍內之居民可認為屬於開發行為之當地居民,具提起撤銷訴訟之原告適格。如此具體之判斷標準,相信對於將來撤銷訴訟原告是否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判斷,其可預測性將提高不少。

三、行政法院揭開「判斷餘地」的面紗,實質審查各類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並撤銷原處分

由於與開發案有關的行政處分,不論是環保署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或是內政部營建署區域計畫審議委員會變更土地使用分區的許可,多涉及專業領域,並以合議制的委員會做成。因此歷年來行政法院判決,甚多以「判斷餘地」理論進行表面性的審查,其結果就是原告敗多勝少。但事實上,所謂的「專業審查」,通常是一層幻影。在現實面,多數委員通常連開發計畫或環境影響說明書都沒有詳細閱讀過,只是在開會時聽取開發單位與反對方之短暫言詞,遑論身為「政府機關代表」的委員,更是沉默的投票部隊。

因此,透過行政法院進行實質上的審查,實在有其必要性,近年有幸我們看到最高行政法院勇於揭開「判斷餘地」的面紗,審查各類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並撤銷原處分的案例。例如在中科三期后里基地(七星農場部分)之環境影響評估撤銷案件,最高行政法院99年判字30號判決認為原處分之作成,根本沒有進行國民健康風險評估,環保署為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審查,即構成未考慮相關因素而有裁量濫用之違法。又例如在雲林縣林內焚化爐之案件,最高行政法院99年判字709號判決撤銷原處分,其中理由之一即認為上訴人雲林縣政府明知焚化廠預定廠址下風處相隔約一公里處即為林內淨水廠開發計畫用地,但開發單位達和公司環說書內並未述及,又該地區北風盛行,焚化廠之汙染物對於位於南方下風處之淨水廠影響重大,但上訴人雲林縣政府均未命開發單位補正或評估,審查結論附帶之18個條件,亦無一與林內淨水場有關,足見有「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或錯誤之資訊」之判斷瑕疵。

行政訴訟程序的現實

但是,就在環境法律人這幾年來陸續實現上開理想的過程中,我們卻遭遇下列的現實面,仍待我們持續的努力:

一、行政機關想盡辦法曲解法令,違背法治國原則,不遵守行政法院的判決

后里居民要求環署下令中科停工。朱淑娟攝

例如中科三期后里基地(七星農場部分)之開發案,縱令最高行政法院以99年判字30號撤銷環評審查結論,依環評法第14條,不得為任何開發行為。但環保署竟能發明「停工不停產」此一荒謬至極之語詞,還花費公帑公開登報批評行政法院之判決(註10)。又例如美麗灣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在台東杉原海水浴場的BOT渡假村,遭到最高行政法院撤銷環評審查結論,但台東縣政府卻不斷推拖拒拆。這些都是行政機關違反法治國原則的最糟示範。但很遺憾的,我們對於這個現實,除了利用媒體與學術文章嚴詞批評,竟然難有立即的手段可以抗衡。要解決這個現實,最有效的方法,就是讓它不發生。我們希望透過長期的公民法治與環境教育,嘗試在未來改變這個現實。

二、在漫長的行政訴訟程序中,未能停止執行,導致原處分撤銷後的龐大殘局難以收拾

不論是中科三期、美麗灣渡假村、林內焚化爐,每一個開發案一開始都依恃著行政處分原則上不停止執行的護身符,即使明知在當地居民提出行政訴訟之後,開發案可能遭到撤銷,但開發單位或主管機關卻預期著木已成舟而不可逆的現實。因此也造成了漫長的行政訴訟程序中,因未能停止執行,導致原處分撤銷後的龐大殘局難以收拾之惡果,當地居民的權益亦難獲因訴訟結果而獲得保障。因此,現行的行政訴訟法第116條~119條之停止執行制度,實有必要特別針對環境案件,設計一套「原則上應停止執行,例外始准許繼續執行」之規範,以免環境保護淪為空談、人民對行政公權力之道德性與司法公信力盡喪之後果。

三、環境行政訴訟程序所需花費之心神與時間,卻難以取得相對應的報酬,致使投入環境行政訴訟的律師人數,無法滿足社會上遽增的需求

環境行政訴訟,由於「事實」牽涉非常專業之領域,並需長期調查,當地居民雖然知悉開發地點現場的狀況,但不會使用客觀與專業之術語描述,再加上又有數量不少的開發計畫、環說書及各種會議記錄需閱讀,導致承辦環境訴訟的律師,需花費大量的時間來諮詢專家、閱讀資料,以求釐清事實。復以環境行政訴訟所牽涉的法律層面亦廣,承辦律師所花費之心神與時間,常難以計數。但目前的現實面卻是:環境行政訴訟的公益性,致使承辦律師無法取得相對應的酬金。如此一來,再有熱情與理念之人,一旦需顧慮自身的生計,所投入之時間也會有一定限度。

我們希望,除了逐漸建立環境法律人協會的知名度,提升捐款數字,有能力聘雇支薪的專職律師之外,可長可久之道,還是建立一套經濟制度,使支持環境訴訟的當地居民(不限於起訴之原告),能以小額捐款方式,支持協會,再由協會給付律師酬金給環境訴訟的承辦律師。在這套經濟制度中,負責串連當地居民與環境律師的在地環保團體,是非常重要的關鍵,環保團體應帶給當地居民「環境訴訟是有償的,透過眾多當地居民的小額捐款給協會,積少成多,支持律師向政府機關或開發單位訴訟」之觀念,並實際負起勸募之責任。如此一來,只要環境行政訴訟就像其他一般的訴訟案件,有酬金收入,即不愁有更多有興趣或有志之律師,投入環境訴訟的行列,以滿足社會上日增之需求。

結語

環境訴訟之理想,透過了十餘年來環境法律人無私的努力,漸漸為環境運動打開了另一條可行之路。但橫亙在我們眼前的現實,仍然艱鉅。環境法律人協會的成立,雖然無法為眼前的現實,提供一蹴可幾之解決之道,但我們相信,只要這個組織的目標正確,堅定而行,應當能漸次扭轉這些現實。

註釋:

註1:環境法律人協會章程,101年2月5日修正,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環境公益案件之辦理:
(一)規劃、執行環境公益案件法律服務工作。
(二)受理個人或團體委託執行環境法律服務工作。
(三)其他相關環境公益案件。
二、健全環境法制之研討:
(一)蒐集整理我國環境公益案例與相關統計資料。
(二)蒐集整理世界各國環境法制立法例與相關國際法規定。
(三)檢視研討我國現行環境法制。相關研討會之舉行地點,宜考量實際情形於全國各地輪流舉辦之。
(四)提出法制增修之建議方案報告,送交各相關單位並積極從事推動工作。
(五)依據環境基本法第三十一條,促進中央政府訂定法律設置環境法律扶助基金,以推動有益於環境發展之事項。
三、環境法律教育之推廣:
(一)舉辦環境公益議題之相關講座、研討會以及其他活動。
(二)針對社區住民團體、各級教育、行政機關或其他環保團體,舉辦實際法律運用之訓練課程。
(三)編纂環境法學教材。
(四)出版環境法律專刊。
四、環境顧問網絡暨互動平台之建置:
(一)整合關注環境保護法令及其他環境議題之律師、法律學者及其他法學或相關領域之專業人士,集結而成本會之顧問網絡暨互動平台,以支援本會所進行或提出之提案。
(二)基於本會宗旨,藉由聯繫往來、參訪活動以及參與或舉行國際研討會議,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團體與專家學者交流合作,吸取類似個案處理經驗,並研究其他國家之立法例與國際法規定,以擴展本會之環境顧問網絡至世界各國。

註2:民事訴訟例如: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84號請求防止妨害案件,彰化地區居民訴請法院禁止台電公司設置之高壓電纜線通過原告土地上方。刑事訴訟例如: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上訴字第1020號偽造文書案件,即台南縣東山鄉嶺南村永揚垃圾掩埋場環境影響說明書登載不實資訊案。

註3:訴願審議期間起算日,除為訴願法第85條第2項所明定之外,行政院依同法第52條第3項授權而制訂之「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7條亦有明文規定:「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三個月訴願決定期間,自訴願書收受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算。前項規定,於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補送、補正訴願書時,準用之。訴願人於訴願決定期間續補具理由者,訴願決定期間自收受最後補具理由之次日起算。訴願人於延長決定期間後再補具理由者,訴願決定期間自收受補具理由之次日起算,不得逾二個月。」上開訴願審議期間起算日之標準,為最高行政法院91年裁字第305號裁定及100年裁字第1307號裁定所肯認。

註4:例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658號區域計畫法案件,原告於98年12月14日提起訴願,原處分機關於98年12月25日檢卷答辯,原告於99年3月24日以提起訴願逾三個月訴願機關未為決定為由,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審理中行政院於99年7月7日以院臺訴字第0990100207號決定駁回訴願,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於99年12月30日為實體判決,行政訴訟仍符合訴願前置之程序要件。

註5: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第一審終結事件性質類別統計資訊,「環保」類別,查詢日期:101年10月8日,網址:http://tpb.judicial.gov.tw/statistics4.htm。

註6:最高行政法院92年裁字第519號裁定要旨:惟查本件系爭雲林縣BOO垃圾焚化廠興建營運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會審查結論謂:本案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開發單位應依下列(一)至(十八)事項辦理,此有第二次審查會議記錄在卷可稽。經查其或係垃圾車輛經過地區應如何確保社區或校區之環境品質,或為有毒危害性污染物之防制及監測規定,難謂不具法律效果,參諸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已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非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原申請內容」及第二十二條前段:「開發單位於未經主管機關依第七條或依第十三條規定作成認可前,即逕行為...開發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以觀,此項審查結論,難謂對開發單位不具拘束力,原裁定認其未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非屬行政處分云云,自有違誤。

註7: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更字35號判決要旨:開發案核定許可與否,固屬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限,惟其核定許可與否,仍受環境影響評估主管機關(以下簡稱環評主管機關)之審查結論所拘束,故環評主管機關審查認應開發與否之結論,直接影響開發案之許可與否,而產生法律上之效果,應屬行政處分。至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開發案之准許與否,則係另一行政處分,法務部八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八四)法律決字第一八0三三號函亦採相同見解,足資參照。本件被告於九十年五月二日以(九0)府環府字第九0三六000九八七四號函公告之「雲林縣BOO垃圾焚化廠興建營運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為:「本案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開發單位應依下列(一)至(十八)事項辦理。」,此項審查結論一方面除發生終結環境影響評估程序之法律效果,並解除開發單位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程序之義務之外;另一方面則以附條件方式,課予開發單位如何實施開發行為之諸多負擔,衡諸首揭訴願法第三條第一項對於行政處分之定義,此項審查結論要屬被告就公法事件所為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應屬行政處分,而非觀念通知。再者,依環評法第二十二條前段規定,開發單位未經環評主管機關認可前即逕行為開發行為者,環評主管機關並得依法予以裁處罰鍰,益足徵此項審查結論具有規制效力,核屬行政處分。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五一九號裁定所表示之法律見解,亦認被告九十年五月二日以(九0)府環府字第九0三六000九八七四號函為行政處分,本院自應遵循。

註8: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30號判決、98年判字第475號判決、99年判字第709號判決。

註9: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判字1601號判決要旨:至「當地居民」之範圍如何,如自相關法令規定可得知者,應依該法令規定。查主管機關依環評法第5條第2項授權規定訂定之作業準則第6條第1項:「說明書及評估書應記載事項及審查要件,依說明書應記載事項及審查要件(附件三)、評估書初稿、評估書應記載事項及審查要件(附件四)、說明書、評估書初稿應檢送之圖件(附件五)規定辦理。」其「附件三說明書應記載事項及審查要件」中「應記載事項」欄:「六、開發行為可能影響範圍之各種相關計畫及環境現況」其審查要件為:「一、開發行為可能影響範圍之各種相關計畫,如附表五」,而「附表五開發行為可能影響範圍之各種相關計畫(包含規劃中、施工中及已完成之各計畫)」之「範圍」欄載:「開發行為半徑10公里範圍內或線型開發行為況線兩側各500公尺範圍內」;「附件五說明書、評估書初稿應檢送之圖件一、地理位置圖,以比例尺五千分之一或一萬分之一台灣地區相片基本圖或縮圖,標示開發場所及附近1公里至5公里範圍內交通、河流、都市計畫、主要土地使用、地形、地物、地貌、學校、社區與重要設施等。……」據此可知,法令要求列出開發行為可能影響範圍半徑10公里範圍內或線型開發行為沿線兩側各500公尺範圍內之相關計畫,及提出標示開發場所及附近1公里至5公里範圍內交通、河流、都市計畫、主要土地使用、地形、地物、地貌、學校、社區與重要設施等之地理位置圖,顯示該等法令認為至少開發行為之5公里範圍內者,係受開發行為影響之地區,在此範圍內之居民可認為屬於開發行為之當地居民,具提起撤銷訴訟之原告適格。

註10:99年2月10日之中國時報、聯合報、聯合晚報、自由時報及蘋果日報等5大報半版廣告。

※ 本文轉載自環境法律人協會電子期刊 創刊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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