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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台灣自然保護區面面觀] 台灣的自然保護區(2)──國家公園篇 作者:陳佳聖 (環境資訊協會) 全世界第一座國家公園是美國的黃石公園,成立於1872年;台灣第一座國家公園則是墾丁國家公園,成立於1984年,雖然起步有點晚,但對生態環境來說也算是一個「遲來的春天」,此後10年間,陸續成立了玉山、陽明山、太魯閣、雪霸及金門國家公園。在四大類自然保護區中(國家公園、自然保留區、野生動物保護區及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國有林自然保護區),國家公園的面積可以說是最大的(根據國際自然資源保育聯盟IUCN的標準,國家公園面積不得小於1000公頃),因為國家公園是為了保護世界級或國家級之珍貴自然資源或文化資產,而由國家最高權宜機構立法保護的一種「自然資源合理經營使用」之地區,有其設立目的及欲保護對象,面積如果太小,無法發揮應有的功能。除此之外,國家公園與其他保護區最大不同,則在於「分區管理」的精神。 依《國家公園法》規定,國家公園土地得分為:一般管制區、遊憩區、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一般管制區」指的是國家公園內不屬於其他分區的土地或水域,包含既有小村落,並准許原土地利用型態的區域;「遊憩區」則是適合各種野外遊憩活動,並准許興建育樂設施及有限度資源使用之區域;「史蹟保存區」指的是保存重要史前遺址、史後文化遺址,以及歷史古蹟而劃定之區域。由上面說明可知,一般管制區和遊憩區可做有限度的資源利用,但禁止狩獵及動植物的採集,為國家公園內的一般保護區。 「特別景觀區」則指無法以人力再造之特殊景緻,而予以保護,並嚴格限制開發之區域;「生態保護區」為供生態研究而嚴格保護之自然生物生存及生育環境地區。特別景觀區和生態保護區,皆為國家公園內嚴格管制之自然保護區。 雖然說國家公園屬於自然保護區的一種,但在「分區管理」的精神之下,它同時具有觀光遊憩及生態教育的功能,所以不但可讓民眾進出,還大力鼓勵民眾前來參與活動。不過,大家不能忘記,即使是在遊憩區,一樣不能任意採集與破壞環境。唯有大家了解及體認國家公園保存生態環境的理念,我們失去的大自然才有回復的力量與可能性。
【文章連載】 ※本專欄與營建署國家公園組合作刊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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