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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台灣自然保護區面面觀]

台灣的自然保護區(3)──自然保留區篇

作者:陳佳聖 (環境資訊協會)

  廣泛的「自然保留區(Natural reserves)」,指為維護人類居住地的良好品質,以及其社會、經濟、文化的持續發展,必須保留某些地區的自然狀態,並給予適當的管理,凡依此目的劃設的地區皆可稱為自然保留區。

  在台灣,自然保留區源自於1982年公佈之《文化資產保存法》,將「自然文化景觀」依特性分為「生態保育區」、「自然保留區」及「珍貴稀有動、植物」三種,並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法則》被定義為:「自然保留區,指依本法指定,具代表性的生態體系,或獨特地形、地質意義,或具有基因保存、永久觀察、教育研究價值及珍稀動、植物之區域。」

  自然保留區因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所公告劃定,屬於法定區域,依法禁止改變或破壞其原有狀態,而且保留區的設立是為了保護特有生態系、保護瀕臨絕種之生物或地質地形景觀、保存基因庫、提供生態研究機會、作為環境教育訓練場所等,因此,不屬於學術研究與教育目的的一般遊客不得進入,亦不具一般觀光遊憩功能。台灣地區的自然保留區的劃定或解除,目前由行政院農委會召集國內各相關學者及單位組成「自然文化景觀審議小組」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來審查。管理方面,則由自然保留區所在的政府或農委會指定機關處理。

  截自2004年7月為止,台灣共劃定了淡水河紅樹林、鴛鴦湖、九九峰……等19處自然保留區,約佔台灣面積1.8%。但是想解決台灣生態保育長久以來的窘境,並非不斷劃設保留區就能達成,若能在政策上能更系統化,以及落實自然教育,更關心、尊敬我們的自然環境,也許未來才能見得一線曙光。否則,即使將整個台灣都劃設為自然保留區,情況也不見得會有所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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