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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台灣自然保護區面面觀] 台灣的自然保護區(5)──國有林自然保護區篇 作者:陳佳聖 (環境資訊協會) 台灣森林約佔台灣全部面積的58%,「國有林自然保護區」意即位在國有森林地內的保護區,是為保護國有森林內各種不同代表性生態體系及稀有動植物。台灣有八成的國有森林地歸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所管理,之所以會在林地內劃設保護區,主要是根據林務局1976年擬具的《台灣林業經營改革方案》第13條:「發展國有林地多種用途,建設自然生態保護區及森林遊樂區,保存天然景物之完整及珍貴動植物之繁衍,以供科學研究,教育及增進國民康樂之用。」 台灣林業發展歷史悠久,從日治時期即建立完整制度,之後林務局接手管理,並自1965年加入自然保育工作。從1974年設立第一個國有林自然保護區──「出雲山自然保留區」,至1992年止,林務局所設立之國有林自然保護(留)區共35處,佔全台森林面積之9%。後因精省作業,將各保護區域重新檢討定位,以及《文化資產法》和《野生動物保育法》陸續公佈實行,其中大多數國有林自然保護(留)區轉而被指定為「自然保留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截至2004年為止,尚存9個國有林自然保護區。 國有林自然保護區現仍持續進行生態資源調查及山林巡邏等工作,針對瀕臨絕種或珍稀物種實施監測工作,設有管理站或監測站;也有些保護區設有生態展示館,推廣生態教育。 【相關網站】
【文章連載】 ※本專欄與營建署國家公園組合作刊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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