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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信託]

環境保護公益信託於濕地經營管理之應用(四)

作者:王鴻濬 (東華大學環境政策研究所教授)

肆、推動環境保護公益信託之建議

  評估環境保護公益信託的概念與其應用的情況,尚未普及於國內。我國的信託法於民國84年通過,有關於公益信託方面的規範,遂有一法源的依據。然而,實施公益信託有關的行政執行辦法,卻沒有隨者立法,完整而有序的建立,相關辦法仍然缺乏。於民國92年環保署訂定發布「環境保護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希望此辦法,能進一步協助落實國內公益信託的執行。民間團體在推動自然保育工作有相當之活力,且有部分的民間組織願意以公益信託的託管方式,希望對我國的自然環境,提供保育經營的另一種方式。在目前的策略上,應先將環境保護公益信託的概念推廣於民間團體,並建立一個先驅案例,再藉由適當的媒體宣導,讓此概念廣泛於國內的環境保護。有關於策略建議分述於後:

一、對公益信託受託人與委託人

  在環境保護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中(第四條),受託人之設立及許可,可以為自然人及法人。在本國稅法對公益信託尚未及完備的情況下,應先爭取類似英國公益信託法人的各項稅賦優惠;包含對公益信託委託人之捐贈、遺產轉移、信託財產買賣等,以及提高受託人的經濟誘因經營環境;例如:對營業收益、一般大眾捐贈的優惠辦法,促使公益信託法人在其適當的經營策略下,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可以為環境資源的保育與保護,策劃永續經營的最佳策略。另一方面的影響為對目前的自然保護、環境保育的法人組織;包含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做轉型經營的準備,與提供轉型經營的誘因。

  以目前國內的環境保護、自然保育的民間組織的經營環境,實難以做永續的組織運作,與組織經營目標的實現。在財政方面,受限於有限的捐款與會員會費,很難獨立維持。來自於政府的資源不但依年度經費編列而有變化,很難成為穩定的財政來源,且長期的依賴,形成政府與民間組織性質、立場不分的尷尬角色。在人才培育方面;有可靠的財政制度,才有可能培育人才,才能對對受託財產進行妥善經營管理。類似英國國民信託組織,除了大量的義工支撐管理經營的運作,專業的經營人才在每個經營個案中,涵蓋以專案經理(project manager)為主的團隊組織;包含財務、自然資源管理、文化古蹟管理、活動與宣傳、旅遊觀光等專業組合,以非常有效率的方式管理受託的財產,創造公益財產的最大效益產出。由於受益人為非特定的社會大眾,因此英國的國民信託受到英國國民,甚至國際公民的支持與信賴。

  我國在試行此制度之際,除了有關法令修改應加緊推動外,對有「公益信託」共識與準備實施的法人團體,應有一輔導制度,協助其組織熟悉政府相關法令,與進行對財產公益信託經營之準備,使之成為信託法第八十三條所稱之公益信託法人1

二、有關信託財產之取得

  依據環保署頒佈之「環境保護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六條之規定,受託人之申請,許可及監督之機關,必須審核信託受益行為之內容是否確實能實現信託之目的。其意義涵蓋委託經營之資源特質,與受託人之經營能力。就委託之資源特性而言,實為實現環境公益信託成功與否的基礎。以目前英國國民信託取得財產的標準審定原則視之,該財產必須對國家資源保育與環境保護應有相當的重要性,為一重要原則。由於我國資源管理國家化政策使然,大部分具有環境保護與資源保育的重要資源,掌握在國家行政機關,使得民間團體在取得資源信託管理上,必須突破法令限制,例如:國有財產法、土地法等,才可以取得永續經營之公益信託財產。對我國文化資產而言,私有者不在少數,然而產權複雜,所需的人力物力的投入,公部門常視為無底洞的畏途,亦為棘手的課題,如要以公益信託方式經營,在有關所有權與稅法的解決,亦需一併考慮做修正。

  對公益信託財產取得的策略,公益信託組織應有與公部門合作的機會與經驗,由合作經營的夥伴關係,進而發展為信託關係;亦即,先由合作與信任,再對重要的國家資產,委託與接受信託管理。以英國的例子顯示:同時管理國家重要文化與自然資產的公部門機構;國家遺產局(National Heritage)與民間組織,國民信託(The National Trust)間不同的管理策略與組織架構,所產生對自然環境與文化資產經營管理成效竟相去千里。

  鰲鼓濕地具有生物多樣化的環境,在台灣沿海地區,已具有環境保育指標的意義,如何針對這片珍貴的國家資產,做最適當的經營管理,其效益必須由全民所共享,是一個重要的課題。在我們國家已經累積多年的環境保護經驗,民間團體也已具有一定的動員能量,我們應該思考除了國家管理之外的其他可行方式,以期民間經營的活力,做整合式的永續經營規劃,以達成保育、觀光,與經濟發展的雙嬴願景。環境保護公益信託或許提供了另一種可行的管理模式。(全文完) (2005-08-09)

註1:信託法八十三條:未經許可,不得使用公益信託之名稱或使用易於使人物認為公益信託之文字。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本文為「雲嘉南濱海濕地永續發展研討會」論文。該次會議由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主辦,200585日於台南市立德管理學院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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