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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報導]

從八色鳥看台灣生態保育的困境(五) 保育政策,它總是弱勢

作者:陳佳珣

保護區VS.重要棲息環境

  保護區與重要棲息環境的差別在哪裡?劃為保護區,地方政府必須投入人力與經費進行保育計劃與經營管理,重要棲息環境則不需要。保護的程度也有所不同,在保護區內的生態、環境是受到絕對的保護;劃為重要棲息環境,開發行為必須申請,不得破壞其原有的生態功能,必要時,主管機關可以要求做環境影響評估;原有的土地使用,如果對野生動物影響很大,中央主管機關可以要求提出改善辦法。如果公告為重要棲息環境後,地方政府認為有必要將重要棲息環境劃為保護區,可以提到農委會,由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審查。

地主權益若受限,補償制度可考慮

  不管是保護區或重要棲息環境的劃設,遇到最大的阻力通常來自於土地的所有人,台灣又非常的「重視」民意。保護區內,政府可以依法徵收土地,如果沒有徵收,對於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所遭受的損失,主管機關應該給予補償。然而,列入重要棲息環境,雖然仍可以申請開發,但是仍受到限制,土地的價值也降低了。可以考慮建立補償制度,彌補地主的損失,也許在劃設重要棲息環境時,民眾比較能接受,也比較公平。

保育推動在地方,落實程序沒章法

  生態保育工作的推動要能夠圓滿,地方居民的參與、認同是非常重要的關鍵,農委會與縣政府在地方辦公聽會,聽取地方的意見,地主反對劃設保護區,除非政府徵收土地,依照當時土地公告現值徵收需要18億元,這兩三年不景氣,地價一直調降,現在可能需要10億元左右。然而,以現行法規而言,劃設重要棲息環境並不需要地主的同意。

  中華民國野鳥學會理事長程建中認為,推動生態保育並沒有一套「保育措施標準作業程序」。不管是在推動保護區、保留區、或是重要野生動物棲息地的規劃時,在學術專家研究確認目標生物及地區後,一套保育措施標準作業程序即已啟動。若不需保育,在程序中即可明確判定放棄;若需要保育,但是有限制條件,就朝如何以協商,減輕限制的範圍,對保育最有利的方向去規劃及實施。若需要保育,且限制條件是可克服的,則行政作業無論由地方而中央,或反向作業,啟動的保育措施標準作業程序即可發揮作用。讓公務人員有所依循!

  他認為,無論中央與地方一談到保育政策,它總是弱勢中的弱勢,比環境保護政策都弱勢,因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程序即是一項已具公信力的標準作業程序,即便環境保護署是行政院中的小單位,然而弱勢單位的強力堅持執法,依然可為中流砥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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