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田蒙潔(美國密蘇里州律師)
1969年,美國國會制定國家環境政策法,首創環評制度,但並沒有明定實施環評的程序。1971年4月23日,國家環境政策法的主管機關—環境品質委員會,公佈「環評程序指導原則」,對公民參與的規劃原則上和美國行政程序法一樣,藉「通知」和提出「意見」或「書面意見」參與政府環評的決策過程。
我國的行政程序法和環評法都受到美國法的影響,我國行政程序法第154條保障「每一位公民」參與行政法規制定過程的權利,參與的方式是「通知」和「書面意見」;我國環評法第8條和第9條保障「當地居民」參與環評的機會,參與的方式也是「通知」和「書面意見」。
除了美國和我國以「通知」和提供「書面意見」的方式,保障公民參與政府環評決策過程的權利,大多數的環評國際公約也都採取相同的方式,例如1985年歐盟簽署的環境影響評估指引,1991年由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主導、在芬蘭艾斯浦簽署的跨國環境影響評估公約(Convention
o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in a Transboundary
Context,簡稱艾斯浦公約),1998年的阿胡斯公約等。
精采內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