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書面意見參與政府的決策過程 | 環境資訊中心
法律人談環保

以書面意見參與政府的決策過程

2011年08月29日
作者:田蒙潔(美國密蘇里州律師)

阿胡斯公約不只是環保公約,也是建立負責任、透明和回應人民需求之政府的公約,原因在於阿胡斯公約保障「公民參與政府決策過程」的權利。世界上第一個保障公民參與政府決策過程之權利的法律,是制定於1946年的美國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該法保障公民參與政府制定「行政法規」過程的權利,要求政府在制定或修正法規前,必須「通知」(notice)和邀請公民在指定時間內提出「書面意見」(written comments)。

1969年,美國國會制定國家環境政策法,首創環評制度,但並沒有明定實施環評的程序。1971年4月23日,國家環境政策法的主管機關—環境品質委員會,公佈「環評程序指導原則」,對公民參與的規劃原則上和美國行政程序法一樣,藉「通知」和提出「意見」或「書面意見」參與政府環評的決策過程。

我國的行政程序法和環評法都受到美國法的影響,我國行政程序法第154條保障「每一位公民」參與行政法規制定過程的權利,參與的方式是「通知」和「書面意見」;我國環評法第8條和第9條保障「當地居民」參與環評的機會,參與的方式也是「通知」和「書面意見」。

除了美國和我國以「通知」和提供「書面意見」的方式,保障公民參與政府環評決策過程的權利,大多數的環評國際公約也都採取相同的方式,例如1985年歐盟簽署的環境影響評估指引,1991年由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主導、在芬蘭艾斯浦簽署的跨國環境影響評估公約(Convention o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in a Transboundary Context,簡稱艾斯浦公約),1998年的阿胡斯公約等。

歐洲的羅馬尼亞和保加利亞都是艾斯浦公約的簽署國,兩國於2000年協議共同興建跨國的Vidin-Calafat橋,公民參與環評決策的方式也是「通知」和「書面意見」。Vidin-Calafat橋橫跨多瑙河,連結羅馬尼亞的Calafat市和保加利亞的Vidin市,是一個預算高達一億六仟萬美元的開發案,於2007年開工,原預計於2010年完工,但興建期間曾因資金不足而停建,因此無法按照原訂日期完工。

羅馬尼亞和保加利亞兩國環評法的規定不盡相同,保加利亞在計畫設計之初進行環評,羅馬尼亞則是在取得建築許可之前進行,但兩國協議以歐盟的環境影響評估指引為根據,分兩階段實施環評,一階環評根據保加利亞法律,二階根據羅馬尼亞法律。在2004年的公聽程序後,羅馬尼亞一共取得10份書面意見,保加利亞取得7份。

克羅埃西亞和義大利都是艾浦斯公約的簽署國,但克羅埃西亞並非歐盟的會員國,兩國合作的海底天然氣輸送管線開發案,協議根據本國法和歐盟環評指引實施環評,以「通知」和「書面意見」的方式提供公民參與決策過程的機會。

克義兩國合作的本開發案,包括一條跨越亞得里亞海的海底天然氣輸送管,以及在義大利的Casal Borsetti 市和克羅埃西亞的Pola 市各設一座壓縮站。在環評初期,兩國分別以公告的方式將資訊提供給社會大眾,義國公民提供之意見的焦點,是設置於國家公園內的Casal Borsette壓縮站,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克羅埃西亞則是在環評程序終結後,才有民眾提出反對在海岸架設壓縮站的意見,最後以程序外的協商方式化解爭議。

公民以書面意見的方式參與政府的決策過程,有很多的好處。首先,「任何人」都可以透過書面意見參與政府的決策過程。其次,強迫政府必須根據實質內容回應解決之道,避免政府「訴諸權威」的選擇性回應和邏輯謬誤。更重要的是,「公民訴訟」乃「公民參與」的配套措施,民眾的書面意見和政府的書面回應是公民訴訟時,司法審查政府是否負責的回應民眾需求時最重要的證據。

對於美國行政程序法以「通知」和「書面意見」的方式,提供公民參與政府決策過程的權利,美國的行政法大師Kenneth Culp Davis譽之為「現代政府最偉大的發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