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瑞陽(美國辛辛那提大學榮譽教授、晶泰科技董事長)
台灣設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的立意在善盡做為地球村一份子的責任,以期降低二氧化碳溫室氣體排放,並鼓勵綠色能源,呼應全世界為減緩地球暖化而逐年限制排放溫室氣體的約定。由於人類經濟活動所產生的溫室氣體造成地球暖化,全球溫度逐漸上升,即通稱的溫室效應。有識於地球暖化危及人類賴以生存的陸地及氣候,聯合國各國為了減緩地球暖化,訂定京都議定書(2005年2月生效)以制約CO2排放,減少溫室效應對全球環境所造成的影響。
更進而在2009年哥本哈根氣候變遷會議中與會者達成共識:同意為了人類永續生存,必須將全球溫度控制在目前溫度的2℃之內。根據國際能源總署在2009年的統計報告,有高達83%的溫室氣體(其中CO2
佔94%)是從石化能源使用而產生的,例如火力發電及汽機車的動力。近年更因俄國、中國、印度、巴西等金磚四國的經濟崛起,石化能源的使用已如脫韁野馬,失去控制。若不儘速限制傳統石化能源的使用,而代之以不釋放溫室氣體的可再生能源的話,將因更多的溫室氣體屯積,加速全球暖化而導致地球生態劇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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