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黃芷嫻(關懷生命協會專員)
2008年1月,《動物保護法》第14-1條正式上路,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捕獸鋏。今年6月1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第14-2條「捕獸鋏條款」的增訂,往後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捕獸鋏,違者將處新台幣15,000元至75,000元。表面上看,動保團體奔走多年的努力終有斬獲,但目前農委會欲通過動物保護法部份施行細則條文,我們憂心此舉將為禁用捕獸夾大開後門。
禁用獸夾歷時3年 草率了事
關懷生命協會推動全面禁用捕獸夾,政府終於在2008年1月公告修正動保法第14-1條,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獸夾。然而,法令公告歷時3年,農委會推拖了事,遲遲未草擬施行細則及管理辦法。在「無處申請獸夾使用許可」的情況下,農委會若能善盡監督之責,原本可利用此立法優勢,於使用端全面禁止並杜絕獸夾使用。可惜的是,農委會對地方政府監督不力,使全面禁用捕獸夾淪為沒有實質效益的空泛法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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