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unch
美麗灣一案,國賠成立的要件,必須是公務人員失職,不法侵害人民權利,造成損害。
國賠法第二條明訂:「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
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所以,美麗灣飯店一案,開發業者必須舉證飯店以環評通過興建,環評撤銷與開發許可的撤銷,都是因為台東縣府的失職,導致業者在興建後,無法使用或面臨拆除,造成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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