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謝和霖(看守台灣協會祕書長)
衛生署於8月1日以鑑於惡意添加塑化劑於食品中之犯罪行為,經政府2個月努力,「涉案廠商及產品已無新增,未發現有惡意污染產品,已無系統性污染」為由,停止適用「塑化劑污染食品處理原則」,也就是產品使用起雲劑之廠商,不用再提出安全證明。但兩日後,《壹週刊》爆料,其自行送驗的十三樣市售產品仍發現高量的塑化劑汙染,包括香椿醬與香菇拌醬等玻璃罐頭食品,分別被驗出高達614與703ppm的DINP;相關業者表示,這些塑化劑並非來自毒起雲劑,而是由金屬蓋子內部的塑膠墊片溶出。由此可見,雖可能已無惡意添加塑化劑之犯罪行為,但不代表「無系統性汙染」,因為市面上類似包裝的食品品牌與種類相當多,這些被舉發的產品只是冰山一角。
然而這起事件卻只被當成個案處理,除了《壹週刊》爆料的幾家廠商產品被要求下架外,衛生署並未就市面上類似包裝產品進行調查檢驗,許多民眾可能都還不明白自己仍深陷塑毒食品威脅中。據了解,這種塑膠墊片,材質主要是PVC,可以大量添加多種塑化劑,因此儘管衛生署於去年修正公告《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第四條,規定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若有塑膠類材質與食品接觸者,其DEHP與DBP等兩種塑化劑溶出試驗濃度分別不得超過1.5與0.3ppm,但是
DINP等其他多種塑化劑並未在管制之列。在這起爆料事件發生後,製造這種金屬蓋子的業者也做了以上說明,雖然他們也表示將換成「環保蓋子」,但到底只是改為添加其他種類的塑化劑,還是換成不含塑化劑的材質,兩種作法的「環境健康友善度」差異極大,畢竟各種塑化劑多多少少都有毒性。
這種透過含塑化劑之塑膠容器或包裝而汙染食品之行為,雖非刻意下毒,但不表示無法避免,更不表示我們就可以容許;尤其權責單位如衛生署與環保署,有責採取必要的預防或預警措施。然而在8月19日由立法委員田秋堇所召開的一場公聽會上,一群受到塑毒食品危害的媽媽們以此事件質問衛生署官員,要如何保障食品安全?只聽到某官員回答該事件不是刻意添加塑化劑於食品中的犯罪行為,而是來自包裝或製程,因此他們正在調查相關資料,了解塑化劑汙染的「背景值」,以做為
TDI(每日容許攝取量)訂定之參考,而未提到要如何管制這種含塑化劑之食品容器或包裝。
試問,我們每日從不同途徑暴露到許多不同毒性物質,光是訂定每日容許攝取量,而不積極思考如何切斷各種暴露途徑,要如何保障民眾健康?而且雖然許多塑膠製品都有添加塑化劑,但不表示所有塑膠都必須添加塑化劑才能達到柔軟可撓的目的,無塑化劑的安全替代材質所在多有,要求任何食品容器包裝不得含塑化劑,是立即可行措施,更是較有效的管制措施,可避免目前掛一漏萬的作法(禁了DEHP與DBP,業者就改用DINP;禁了鄰苯二甲酸酯類的塑化劑,還有其他數百種塑化劑),讓業者以各種塑化劑來輪流毒害我們的健康。衛生署的消極以對,凸顯政府的價值顛倒,視業者利益重於公共利益。
不只是衛生署態度消極,環保署也是,對於家用PVC與PVDC保鮮膜,雖然提出2013年禁用的草案,但只是草案,一直未有定案,只因業者指出,PVC與PVDC保鮮膜廢棄焚化燃燒,並非戴奧辛最主要來源;這意味著產生的並不多,所以可以「容許」,不用禁止;但如果把PVC容器包裝、醫療用品、玩具、地板、管材、皮革等各種產品加起來,難道它們廢棄燃燒產生的戴奧辛及各式汙染還不夠多嗎?
該草案所根據的法條乃廢清法第二十一條:「物品或其包裝、容器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公告禁用或限制製造、輸入、販賣、使用。」而PVC物品、容器或包裝對環境所造成的影響實已符合該法條「嚴重污染環境之虞」的前提,這也是為何環保署於2005、2006、2008年的委辦案中研擬
PVC材質的管制措施,擬定短中長期的淘汰計畫,而非只針對PVC家用保鮮膜單一產品而已。
比如2008年委辦案即建議「PVC短期管制先以常與民生接觸之消費性產品為主(如先管制盛裝食品類之包裝及其容器),不能回收或回收困難、對業者之衝擊較低且具替代性PVC
產品者,優先禁限用。中長程則以其他民生消費用品及使用年限較長之農業、工業用品為主。」今日環保署在面對業者質疑時卻未能適時澄清其政策,至今消沉不語;如果環保署也認同業者的看法,認為這佔PVC年產能千分之二的保鮮膜所構成的危害實在不夠多,因此逐步淘汰PVC不可行,那是否可以考慮即刻全部禁止?否則所有構成「系統性汙染」的有害材質,只要應用範圍夠廣,每種產品的危害都不夠多,那是否就表示其相關業者可以橫行無阻、毒害天下,刻意生產竟被政府單位認定為「非刻意汙染」的產品來危害環境與百姓?
(備註:圖片中的金屬蓋除了內部氣墊是PVC 外,外套膜也是。)
※ 本文轉載自看守台灣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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