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討農發條例第18條 修正農舍興建辦法
作者:台灣農村陣線
近日豪華農舍風波爭議四起,台灣農村陣線本於支持台灣小農與捍衛農業環境之立場,呼籲朝野應於本會期儘速修法,結構性的改革現行法規對於農舍興建之規定過於寬鬆、模糊之積弊,維護農民權益與農業的永續生產環境。
目前農舍胡亂開發之亂象始於2000年《農業發展條例》之修法,不僅開放農地自由買賣,規定興建農舍之農地面積至少需0.25公頃(756.25坪),參加集村興建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甚至無此限制。若在修法前(2000年)取得或擁有農地者,也不受0.25公頃面積限制,因此目前許多農舍的農地面積皆少於0.25公頃。
農地炒作與興建豪宅的方便之門至此大開,宜蘭、花蓮、新竹、南投、高雄等地區之優良農地迅速出現許多豪華農舍,許多交通設施方便之特定農業區,更是大規模出現個別農舍及建商興建的集村農舍。豪華農舍的浮濫開發,不但蠶食農地,所製造的生活污水與日照陰影等等,不利鄰田農作生長。但在豪華農舍如雨後春筍出現的同時,一方面造成農地細碎化,同時造成農地價格飆漲,致使許多實際從事農業經營的小農,無法以合理價格取得農地,滿足農業生產需求。長此以往,不利台灣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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