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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地球高峰會專欄]

台灣能源政策之回顧 (六)

作者:賴芬蘭 (綠黨中執委)

再生能源

JOHANNESBURG SUMMIT 2002  在替代方案中再生能源也是被提及的。

  風力強勁的台灣西部濱海地區,具有良好的風力發電條件,熱心推動非核家園的財團法人戴炎輝文教基金會執行長周美惠,25日指出德國專家經測試評估後,認為台灣由桃園至台南海濱為良好風力發電場,如若裝設1,1000台的風力發電機,發電量將超過核能電廠。太陽能、風能、地熱、潮汐、生質能……都被提及,但是都被台電駁回,認為不可能取代核電。

民間的能源政策

  就這樣,在新政府執政後,由經濟部主導的核四評估委員會歷經4個月的公開討論中,續建派與停建派雙方各自表述立場。續建派堅持替代能源不能應急,沒有核四,電力必然不足,經濟發展定會受到負面的衝擊。停建派則深信電力的供應問題可透過民間新電廠的設立、發電機效率的提昇、再生能源的開發、用能效率的提昇、以及節約用電等替代能源措施獲得順利解決。其間並無交集。

  其實核四再評估中所辯論的替代方案,都在1998年5月的「民間能源會議」中也曾被提出來大大的辯論過了。導因是在1997年年底在日本京都召開的「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三次締約國大會,通過具有法律效力的「京都議定書」。台電為了因應公元2020年二氧化碳減量,竟考慮增加核電機組。於是民間在1998由「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召開「民間能源會議」中,反核學者對此提出強烈的批評。與會的經建官員、台電人士為核電提出辯護,但雙方除了同意節約能源,並設法開發天然氣發電替代能源等取得共識外,對於核電的發展仍是各執立場,毫無交集。

  這裡要和各位談的是「新能源」,它在「全國能源會議」中被提出。那是援引「京都議定書」中,對工業八大國的要求,包括「推廣、發展和增加使用新能源與再生能源」卻被但常被誤以為是指「再生能源」。事實上,「新能源」的廣義定義源來包括三大類:

  • 再生能源(Renewable Energy),包括太陽能(熱能、光電)、風能、水力、生質能、海洋能、地熱、大氣熱能(熱泵、地下水、河流等);

  • 回收能源(Recycled Energy),包括廢熱(工業廢熱回收、LNG能回收)、廢棄物能(焚化爐、污水與糞便沼氣、工業廢水發酵、木屑等);

  • 智慧能源(Innovative Use of Conventional Energy),包括潔淨車輛(電動車、瓦斯車等)、汽電共生、燃料電池、其他(如IGCC、先進冷凍空調系統)

  全國能源會議對能源政策的結論中,繼續推動汽電共生、水力發電及再生能源。

  汽電共生容量由目前的265萬瓩,提高至2010年的558萬瓩及2020年的636萬瓩;水力發電容量由目前的429萬瓩,提高至2010年的480萬瓩及2020年的733萬瓩;再生能源則推廣至2010年的74萬公秉油當量及公元2020年126萬公秉油當量,分別占總能源0.6%、0.8%,希望將來能再適度檢討提高。

  於是把新能源訂在2020年時佔能源比例的1-3%(而且包括大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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