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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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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論:流浪動物與民主價值

照片提供: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
 

作者:廖靜蕙

台灣《動物保護法》立法邁入第12年,雖然法令清楚寫著要設專責的單位負責流浪動物保護,但透過動物社會研究會三年來的調查,流浪動物在全台(除了台北市),仍任由清潔隊任意捕捉、就地安置至死,牠們不是被視為有價值的生命對待,而是掩藏在細緻的行政運作下的怨靈,求生不得求死無門…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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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Preet Zin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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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論:流浪動物與民主價值

作者:廖靜蕙

關於街貓浪犬,我們以為有了動保法之後,王子公主便過著幸福的日子了。於是我們閱讀《馬力與我》、《再見了!可魯》,讓歡笑與眼淚齊飆;《圖書館裡的貓》與《預知生死的貓》堅定流浪貓都被好人收養的信念。

隱密的罪惡

然而,你有多久(或從來)沒參觀過動物收容所了?你知道你所屬縣市的動物收容所在哪嗎?若答案都是否定的,或許代表你並不關心流浪動物的處境;若你關心這個議題,那麼或許是你該行動的時候了。台灣《動物保護法》立法邁入第12年,雖然法令清楚寫著要設專責的單位負責流浪動物保護,但透過動物社會研究會三年來的調查,流浪動物在全台(除了台北市),仍任由清潔隊任意捕捉、就地安置至死,牠們不是被視為有價值的生命對待,而是掩藏在細緻的行政運作下的怨靈,求生不得求死無門,在饑餓、口渴、陳年糞便與同類虐殺的威脅下,極緩慢、痛苦的步入死亡。
網路上常有網友追蹤疑似虐待動物的案件,加以韃伐。而歸屬於縣市鄉鎮清潔隊下的「人道捕犬作業規範」下,肆無忌憚地凌遲被捕捉到的犬貓,將牠們名為暫時留置實為不知山中歲月的折磨,隱藏在偏遠無人能及的垃圾掩埋場,關在籠子裡,任其死亡。農委會公務人員回答,此乃縣市自治事項,無法可管。這讓人懷疑,動保法是否為虛設?動保法難道不是管理的依據?難道只有人民才適用,公務人員可豁免於外?

物種的納粹思維與習得的無力感

留置所瘦骨嶙峋的狗和納粹集中營囚犯無異;運送車上擁擠的狗隻,毫無蹲躺空間,與納粹運送猶太人的火車一樣;看似無為而治,實則企圖讓街貓浪狗死亡,不同的是納粹在處決猶太人有效率多了,而這些貓狗卻經歷漫長的煎熬而死。而這次在台灣的納粹集中營規模或許不大,卻分布更廣,似乎有志一同非置這些貓狗於死地不可。

納粹思維指得是排除異己以確保種族優化,台灣處置街貓浪狗的態度,有如處理廢棄物;這是人類不要的,拋棄在街頭的,以前無法可以快快處死,現在有法不能明目張膽地處死,反讓動物更痛苦的死亡。思維沒有改變,都認為這些浪狗街貓不值得活下去,於是導致相同的目的,只是手段變得更殘忍了。因此我們不但要檢討改善這些表象,更該檢討的是「納粹思維」,認為流浪動物沒有價值、是廢棄物、是無用的東西,而想讓牠們永久消失,這才是更根本要檢討的,我們台灣發生了什麼事,竟如此看待生命?

民主法治的國家透過民意立法,全民共同遵守這個規則與價值,原來是有法可循,全民發揮力量監督政府,而政府公務人員和人民的關係,就該如香港、新加坡所用的名詞「公僕」,為人民辦事,不再是當官,本身即代表法律權力。我們的孩童在生命早期從父母身上學到對公眾事務「不要管」,任由疑問、無力感在內心滋生茁壯,長大後「不要管」黑道橫行、殺害無辜,「不要管」核廢料放在哪裡(除了自己家門)、「不要管」自己選出來的立委決策過程。於是只能自求多福,凡事靠老天爺保佑,不讓厄運臨頭;卻不懂得維護自己的權利,為自己的理想奮鬥,或信任這個社會所持守的共同價值。法令成了寫在紙上的文字,但始終沒讓它產生效力。這種習得的無力感,讓人們對生命疏離、與自我解離,若不如此,怎堪面對每日發生沉重的社會事件。

尊重生命從善待動物做起

善待動物不僅是孩子的生命教材或練習,而是基本的尊重態度。本著以萬物為本,身為地球主人的人類,握有動物的生殺權,卻清楚的知道,地球也屬於其他物種的。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倡導規範的基本「動物福利五大自由」:1.免於飢渴及營養不良的自由;應提供足夠飲水與均衡飼料,以維持健康體能;2.免於身處不適環境的自由:應提供合適環境、防風避雨、保暖禦寒的棲息處;3.免於痛苦傷痛的自由:應提供疾病預防、生病及受傷可迅速得到治療;4.表現正常行為的自由;5.免於痛苦恐懼與緊迫的自由:避免引起心理、精神上的痛苦。

重生命是一種態度,立法是防止最糟的狀況發生。近日在立委的強力督促下,要求農委會提出成立「動物保護」專責單位的草案,在腳步上中央是慢了好幾拍。台北市早已完成規劃,即將實施。在專責單位裡,以台北市目前編列的「動物保護處」為例,分設4組55人,包括動物管理組、防疫檢驗組、動物收容組、產業保育組及動物救援隊。原屬環保局「捕犬」隊改制移撥到動保處,並改名為動物救援隊,代表對待動物不再是捕捉,而是前往救援被棄養或野生於街頭的動物,加以妥善照顧及協助找新家。

期待台北市與中央成立動物保護專責部會之餘,也檢討我們對待生命的態度,改變想法,才是真正、永久的維護公共價值與法令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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