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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與倫理] 生態保育之父李奧波「土地倫理」的啟示(二) 作者:陳慈美 (生態關懷者協會) 一、「土地倫理」的哲學意義 李奧波(Aldo Leopold 1887-1948)生於美國愛荷華州的柏靈頓(Burlington);1909年畢業於耶魯大學森林系;1909-1924 年服務於美國林務署(Forest Service in Southwest);1924-33年服務於林產品實驗室(Forest Products Laboratory in Madison);1933年開始任教於威斯康新大學,教授野生動物的經營管理,直到去世為止。於1948年所完成的《砂地郡曆誌》(A Sand County Almanac 1949出版),是他有關生態保育思想的結晶。在美國「荒野哲學」(wilderness philosophy)的傳統中,李奧波與梭羅(Henry David Thoreau 1817-62)和繆爾(John Muir 1838-1914)齊名,而《砂地郡曆誌》一書的重要性,則僅次於梭羅的《湖濱散記》(Walden)。《砂地郡曆誌》全書分成四部分:
接下來,我們便要和李奧波一起為「土地倫理」的哲學問題傷腦筋: (一)倫理的延伸 《土地倫理》的開場白是一則希臘神話故事:「當如天神般的奧德賽由特洛伊的戰爭回家時,他把家中在他出門時疑有行為不端的12個女奴,用一根繩子全部吊死。這吊刑沒有牽涉到是否正當的問題,因為這些女孩原是財產。」 李奧波用這個故事,生動而簡潔地說明:「處置財產只是權宜問題,與是非對錯無關。」但他明白地指出,這件事並不表示在奧德賽時代的希臘缺乏是非的觀念,而是表明當時的倫理架構只包含了妻子,卻還沒有延伸到被視為財產的奴隸,因為:「只要看他忠貞的妻子苦守那麼多年,直到他那黑色船首的巨型排船穿過深暗如酒的大海回到家中,就可以得到証明。」 在故事結尾,李奧波強調道德規範所涵蓋的領域,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從那時候到現在所經過的3000年裡頭,道德的規範已經延伸到許多方面的行為,至於那些只以方便與否來作判斷的領域,就相對的減少了。」這便帶出建構「土地倫理」時所面臨最核心的論述題目:「倫理的延伸」的探討,但是在做這樣的延伸之前,我們首先要學習從哲學以外的角度來給「倫理」下定義。 (二)倫理的生態意義 李奧波分別從生態學與哲學兩個不同的角度來給倫理下定義:「就生態學而言,倫理是為生存而奮鬥時,對於行動的自由所施加的限制;就哲學而論,倫理是對反社會的行為與社會性行為所作的區分。」因為,倫理的根源:「乃由於彼此相互依賴的個人或團體之間,有引發合作模式的傾向。」而生態學家就稱這種引發合作的傾向為「共生」。 傳統的倫理學原屬於哲學的領域,李奧波卻嘗試從生態學的角度來看倫理學,這一點正是「土地倫理」跨出傳統倫理學的第一步。也就是在這樣的認知底下,李奧波以生態學的觀點,把原本不屬於生態學領域的政治和經濟看成是一種「屬於較高層次的共生」,因為在政治和經濟領域的規範原則,其實就是要「使原來人人可參與的競爭,其中有些部分改由帶有道德內涵的合作機制所替代。」同樣的道理,在奧德賽女奴故事結尾所提到的「倫理的延伸」,不但可以從哲學來解釋,也可以從生態學解釋,但是,「到目前為止只有哲學家在探討有關倫理的延伸問題,其實它是生態演進的一個過程。」 李奧波把倫理演進的過程劃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的倫理觀念是處理有關個人與個人之間的關係,摩西的十誡便是一個例子。以後添加的是處理有關個人和社會之間的關係,新約聖經中的金律(馬太福音六12,路加福音六31,「己所欲,施於人」)就是試著把個人與社會整合起來;而民主制度則是要把社會組織和個人整合在一起。」這是前兩階段的內涵,也是我們已經熟悉的部分,至於第三階段則仍有待建立:「至今我們還沒有處理關於人對土地、對動物、以及對生長在土地上的植物的關係這些方面的倫理。土地就像奧德賽的女奴一般,仍然被當成財產;人與土地的關係依舊是純經濟的,只牽涉到權利,不包含義務。」(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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