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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與倫理]

生態保育之父李奧波「土地倫理」的啟示(二)

作者:陳慈美 (生態關懷者協會)

一、「土地倫理」的哲學意義

  李奧波(Aldo Leopold 1887-1948)生於美國愛荷華州的柏靈頓(Burlington);1909年畢業於耶魯大學森林系;1909-1924 年服務於美國林務署(Forest Service in Southwest);1924-33年服務於林產品實驗室(Forest Products Laboratory in Madison);1933年開始任教於威斯康新大學,教授野生動物的經營管理,直到去世為止。於1948年所完成的《砂地郡曆誌》(A Sand County Almanac 1949出版),是他有關生態保育思想的結晶。在美國「荒野哲學」(wilderness philosophy)的傳統中,李奧波與梭羅(Henry David Thoreau 1817-62)和繆爾(John Muir 1838-1914)齊名,而《砂地郡曆誌》一書的重要性,則僅次於梭羅的《湖濱散記》(Walden)。《砂地郡曆誌》全書分成四部分:

  1. 按照季節編寫的小木屋隨筆,敘述他們一家人在威斯康辛州一個因已經遭破壞而被遺棄的砂地郡農莊上的所見所為。他們努力用鏟子和斧頭來重建過分現代化的社會所失落的生活,並尋求──也仍然找到──上帝所賜的糧食。他稱這小木屋是他們的週末避難所,用來躲避過分現代化的事物。

  2. 這是記錄李奧波歷經40年,在全美國各地所遭遇到與保育有關的一些使他留下深刻印象的事件,透過這些親眼目睹的環境惡化現象,他很痛苦的學習著去檢討保育政策的缺失,成為建構「土地倫理」的重要根據。(如《像山一樣思考》一文即屬這部分)。

  3. 他兒子魯納(Luna)在1953年時將一些李奧波未發表過的散文集結出版,這部分便取自其中的8篇,也是原書所沒有的一個部分,內容環繞在鄉居生活中深層的心靈體驗。

  4. 這部分便是涵蓋「土地倫理」在內的結論,處理一些建構「土地倫理」時所面對的哲學問題,30頁不到的篇幅雖然佔全書十分之一左右,卻是全書的精華所在,但李奧波在序文中也坦白承認:「只有非常同情我們的讀者才會想要為這部分的哲學問題傷腦筋。」

  接下來,我們便要和李奧波一起為「土地倫理」的哲學問題傷腦筋:

(一)倫理的延伸

  《土地倫理》的開場白是一則希臘神話故事:「當如天神般的奧德賽由特洛伊的戰爭回家時,他把家中在他出門時疑有行為不端的12個女奴,用一根繩子全部吊死。這吊刑沒有牽涉到是否正當的問題,因為這些女孩原是財產。」

  李奧波用這個故事,生動而簡潔地說明:「處置財產只是權宜問題,與是非對錯無關。」但他明白地指出,這件事並不表示在奧德賽時代的希臘缺乏是非的觀念,而是表明當時的倫理架構只包含了妻子,卻還沒有延伸到被視為財產的奴隸,因為:「只要看他忠貞的妻子苦守那麼多年,直到他那黑色船首的巨型排船穿過深暗如酒的大海回到家中,就可以得到証明。」

  在故事結尾,李奧波強調道德規範所涵蓋的領域,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從那時候到現在所經過的3000年裡頭,道德的規範已經延伸到許多方面的行為,至於那些只以方便與否來作判斷的領域,就相對的減少了。」這便帶出建構「土地倫理」時所面臨最核心的論述題目:「倫理的延伸」的探討,但是在做這樣的延伸之前,我們首先要學習從哲學以外的角度來給「倫理」下定義。

(二)倫理的生態意義

  李奧波分別從生態學與哲學兩個不同的角度來給倫理下定義:「就生態學而言,倫理是為生存而奮鬥時,對於行動的自由所施加的限制;就哲學而論,倫理是對反社會的行為與社會性行為所作的區分。」因為,倫理的根源:「乃由於彼此相互依賴的個人或團體之間,有引發合作模式的傾向。」而生態學家就稱這種引發合作的傾向為「共生」。

  傳統的倫理學原屬於哲學的領域,李奧波卻嘗試從生態學的角度來看倫理學,這一點正是「土地倫理」跨出傳統倫理學的第一步。也就是在這樣的認知底下,李奧波以生態學的觀點,把原本不屬於生態學領域的政治和經濟看成是一種「屬於較高層次的共生」,因為在政治和經濟領域的規範原則,其實就是要「使原來人人可參與的競爭,其中有些部分改由帶有道德內涵的合作機制所替代。」同樣的道理,在奧德賽女奴故事結尾所提到的「倫理的延伸」,不但可以從哲學來解釋,也可以從生態學解釋,但是,「到目前為止只有哲學家在探討有關倫理的延伸問題,其實它是生態演進的一個過程。」

  李奧波把倫理演進的過程劃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的倫理觀念是處理有關個人與個人之間的關係,摩西的十誡便是一個例子。以後添加的是處理有關個人和社會之間的關係,新約聖經中的金律(馬太福音六12,路加福音六31,「己所欲,施於人」)就是試著把個人與社會整合起來;而民主制度則是要把社會組織和個人整合在一起。」這是前兩階段的內涵,也是我們已經熟悉的部分,至於第三階段則仍有待建立:「至今我們還沒有處理關於人對土地、對動物、以及對生長在土地上的植物的關係這些方面的倫理。土地就像奧德賽的女奴一般,仍然被當成財產;人與土地的關係依舊是純經濟的,只牽涉到權利,不包含義務。」(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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