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胡念祖(國立中山大學海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孫介珩(國立中山大學海洋政策研究中心兼任助理、政治所研究生)
海洋國家公園的保護標的是海洋生態系,但是由於其生態上有難以小範圍切割的特殊性,且近海沿岸的生態狀況受相鄰陸地開發影響甚深,因此在劃設時往往將廣袤的海域與鄰近陸域,包括海岸與島嶼一併劃入管理,以達保育之效。或許在行政資源不足的情況下,海域執法力度會有不夠之時,但那不正是促使部門之間合作共管的契機?
共管機制(co-trusteeship)是海洋先進國家在管理海洋保護區時所常使用的制度安排。為整合海洋保護區內既存的各種各類保護區,中央政府使用行政命令將這些不同專業、不同管理標的,甚至不同層級的部門指定為共管機關,透過正式的協議備忘錄,明訂出共管運作模式以及部門間的爭端解決機制等,將各共管機關的資源與專業整合,使其做出最有效率之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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