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劉烱錫(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台東分會召集人、台東大學生命科學系教授)
我們「被逼」成立台東環盟
我們這群反對興建台東焚化爐的人「被逼」在2005年10月6日在反焚化爐自救會會長陳瑞明的家,成立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台東分會,因為我們無法忍受2001年11月底選前說要停建焚化爐的徐慶元縣長,選後在2002年4月竟隨便找個藉口,就不顧我們發起千人遊行抗爭,執意興建完成;若再讓他連任一屆,台東市郊環境恐怕將遭嚴重汙染。沒想到徐慶元退選,我們只好改向縣長、縣議員、鄉鎮市長候選人,提五項環保選舉訴求,包括反焚化爐營運、反東砂西運、反核廢、要零垃圾、要有機農業等,得到很好的迴響,當選的縣長、過半的縣議員與鄉鎮市長簽署我們的訴求。
台東環盟反美麗灣渡假村開發案也是被逼的。還記得,2006年間住在都蘭釀醋的徐蘭香小姐在環保聯盟聚會時,屢次提到杉原海水浴場被高高的鐵皮圍起來,不知道裡面在做甚麼。2006年12月底,我們聘1位專職秘書去調查美麗灣渡假村,她2007年1月底時告知美麗灣破壞環境、超過東海岸風景區13公尺限高等問題,但因不想涉入爭議,隨即辭職。
2007年2月,有人向我檢舉已蓋五層樓的美麗灣渡假村是大違建,說環評還沒通過,就已把建築體蓋好,廢棄泥土還棄置海灘,讓雨水淋溶,汙染珊瑚礁海岸。由於美麗灣渡假村只是都蘭海灣裡最小面積的開發案,加上附近山坡農地已被炒作,要來建農舍民宿等,這樣下去,都蘭灣的生態環境不就毀了?為了守護環境,我們舉發美麗灣渡假村違反相關法令,實在逼不得已。
建議業者先拆除建物
台東環盟自2007年4月起,新聘林雲閣先生擔任專職秘書,他不負所望,勇敢地調查,4
月29日到立法院請林淑芬立法委員召開記者會揭發,並在5月份每週六舉辦懷念杉原海灣的活動。不久,業者說他們已將廢棄土清理掉,實際上是利用夜間,刮旁邊的海沙蓋上廢棄土而已(後來雖有清理,也沒清乾淨,2012年9月底的杰拉華颱風還掃出不少廢棄土)。我們在8月1日邀賴幸媛立法委員陪同到台東地檢署檢舉美麗灣渡假村違法棄置廢棄土、偷挖沙,還有將5.9965公頃切割出一塊0.9965公頃,以不到一公頃為由規避環評等。不久,台東縣議會李錦慧議長、偕同台東縣環保局黃明恩局長,邀請聯合報地方記者與利貞傳播現場會勘,勘查後說沒有發現任何工程廢棄土,並透過媒體指責環保團體造假,毀損環盟形象。
這件事,後來林雲閣秘書向聯合報總部檢舉地方記者的不是,該記者後來被其總部調問後,提前退休。2007年8月28日台東縣政府工業策進會與觀光發展協會更「綁架」很多業者和員工四百多人,到台東大學校門口抗議說我是假台東人、妨礙台東發展,要我滾出台東。2008年初起,又有中國時報開始指控我們是環保流氓,拿不到錢就出來鬧事等報導。從此之後到最近,業者、議員還常散播耳語或公開說劉姓教授勒索不成而鬧場等。這幾年來,特別肯定公共電視、中央社在這段期間的中肯報導。
即使如此,台東環盟與美麗灣渡假村業者座談時,我們仍然建議業者先拆除建物再做環評,環評過後再興建。屆時開幕營運,我們一定會來祝福和協助宣傳。
法院停工判決文是我們的定心丸
我們對先拆再環評的觀點太過一廂情願吧!鄺麗貞縣長在2008年1月乾脆把縣第五屆環評委員10位學者中意見不同的8位換掉,並預定在1月21日要召開美麗灣渡假村第4次環評闖關。我們獲得消息後,隨即寄給環評委員一封信並舉行大規模遊行抗爭,將環評會議先擋下來。1月23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台東縣政府敗訴並應命業者停工,這簡直是我們的定心丸,因為依該判決文指出,縣府核發給美麗灣渡假村的建照依環評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自屬無效。「而行政處分之無效為自始、當然、絕對無效,自不生信賴保護之問題。」這也是我國公民團體勝訴的首例。
撤銷環評之訴
縣府在2008年6月15日召開的環評會議通過美麗灣渡假村開發案,並且自認為從此不必受停工判決之拘束而讓業者繼續施工,環盟委託的元貞律師事務所詹順貴律師依據停工勝訴判決文之內容,建議我們提出撤銷環評之訴,但須由台東縣公民提出。我們先請都蘭部落前頭目沈太木長老召集籌備都蘭海灣原住民部落聯盟,台東環盟由我和台東大學社會科教育系廖秋娥教授為代表,另邀6位都蘭灣部落聯盟6位原住民加入原告行列,包括都蘭部落頭目高敏正先生、卑南鄉富山社區發展協會林金蒂小姐與其丈夫鄭萬全先生、陳藍姆洛縣議員及其夫人周蘭妹小姐,以及親海文化運動人士賴進龍先生共8人,依詹律師建議,不疾不徐地按程序走,先向環保署訴願,再向監察院馬以工委員陳情。
在12月19日,環保署駁回我們的訴願。同一天,監察院函稱法院已受理而不介入。我們立即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美麗灣渡假村開發案環評無效之訴,由於都蘭部落高敏正頭目在十月間病逝,我們增加該部落的余忠國老師,仍維持八名原告。法院是雙方可據法力爭的場合,結果在八八水災的隔兩天,2009年8月10日,行政法院判決縣府敗訴而撤銷美麗灣渡假村環評通過之結論。
我們無法阻擋違法的縣政府與業者?
台東縣黃健庭縣長就任之初,台東環盟執行長楊宗瑋先生曾透過縣府秘書擬安排討論美麗灣渡假村的事,都沒下文。2010年8、9月間,黃縣長竟重發美麗灣渡假村主體建築之營建執照。即使在2010年9月7日法院再判縣府應命業者停工,縣府仍縱容業者趕工完成消防設施,發給部分使用執照。換言之,在未來極可能應撤環評、拆違建的情形下,縣府還硬給業者相關執照,提高業者未來向縣府求償的金額。更令人難過的是,台東縣政府在2012年1月19日法院定讞判決撤銷美麗灣渡假村環評的當天發給業者營業執照,時間就是這麼巧!
更讓人難以置信的是,台東縣府由張基義副縣長擔任環評會主任委員,於6月2日重新召開美麗灣渡假村的環評會議,這簡直無視法院判決。若台東縣府在敗訴理由沒有改變前,就可以重做環評,並表決通過的話,那環評法不就沒用?6月1日地球公民基金會邀請立法委員舉行記者會,我與環盟總會王俊秀會長應邀參加,國民黨的邱文彥、廖國棟,民進黨的田秋堇、林淑芬、劉櫂豪,以及親民黨的張曉風立法委員都出席呼籲台東縣府應先拆除建築物,才可重啟環評。
台東縣府與業者一再離譜脫軌的做法,已引發一些居民結合藝文界人士,號召更廣大的全國各地人士組成反反反美麗灣聯盟,透過一次次的網路串連、辦理音樂會活動及抗爭等,表達人民捍衛環境與原民傳統領域的決心。
縣府應解除業者的BOT合約且不賠償
繼2012年1月撤銷環評的訴訟定讞後,9月21日美麗灣渡假村停工案也判決定讞。田秋堇立法委員於9月24日質詢環保署沈世宏署長,他答稱個人支持拆除美麗灣渡假村。但黃健庭縣長於10月3日的縣務會議則稱土地合法、建物合法、沒有拆除問題。田委員再於10月5日質詢內政部李鴻源部長,他稱已行文台東縣政府,根據法院判決,既然建照無效,就是實質違建,內政部要求台東縣府說明要如何處理,等回函後會依地制法第76條後續處理。但縣府在10月23日回函內政部「不撤銷建照」。接下來,再看中央政府如何執法了。
由於黃健庭縣長在2011年5月,不經縣議會討論,就以縣府公款先賠償15億元給焚化爐公司,難道心中有鬼?我們認為法律仲裁建議賠19.6億元是很有問題的。黃縣長有這樣的「前科」,我們不得不防備被他出賣。2008年1月的停工判決文就已指出美麗灣渡假村建照無效,「……自不生信賴保護之問題。」因此,台東縣政府沒有賠償業者的道理,應該先罰業者和瀆職的公務員。
我們認為監察院也應主動調查公務員瀆職問題,不是等人民陳情後,不介入、不動作、不作為。而業者不按原先的合約走,在2006年初透過賴順賢代理縣長變更地目,從5.9965公頃切出不到一公頃的0.9965公頃,環保局黃明恩局長給予不必環評的建議,城鄉處配合業者提高容積率、建蔽率等,縣府不肖公務員與業者合體,人民有必要賠嗎?縣府還要與這樣的業者繼續BOT嗎?
我們的環保署、觀光局、監檢調還在嗎?
法院判決都定讞了。相信拆除美麗灣渡假村建築物是遲早的事。請問以後還可以有應環評而未環評,未環評就先施工的事嗎?還可以用地方發展、創造就業機會做藉口來做些不合法的事嗎?我們這些揭發美麗灣渡假村違反環境法的人是不是該得到環保署的表揚?那些無作為還配合違法的官員是否應受懲處?
法院判決都定讞了。以後還可以申請一般旅館卻蓋觀光旅館嗎?觀光局是不是該趕快檢討美麗灣渡假村的案例,好好作為呢?
法院判決都定讞了。我們在2007年起向台東地檢署、特偵組、調查局台東調查站、監察院也檢舉很久了,他們會辦嗎?有誰能要他們開始辦?
環境公民社會運動的出路
如果我們的社會只有政府和議會來處理公共事務,結果會如何?以美麗灣渡假村開發案為例,資本家結合政府公務員和民意代表犧牲人民利益,還利用媒體說他們為民謀利,並反控環保人士妨礙地方發展。台東縣政府於2003年申請投資經營杉原海水浴場並規畫主題餐飲區與海水浴場區,建議以BOT方式設定地上權50年。十年來,從歷任徐慶元縣長、因一審有罪而被停權的吳俊立縣長、賴順賢代理縣長、鄺麗貞縣長、黃健庭縣長、李錦慧議長、饒慶鈴議長、歷任各屆縣長的環保局黃明恩局長、城鄉建設處許瑞貴處長等,配合業者一再變更這、變更那,就是聽不進我們指控美麗灣渡假村違法的聲音。這過程中,許多不配合的公務員有被降調、提早退休的,有配合上級指示而升官的,劣幣逐良幣,正義何在?
四、五年來,我們向中央政府各部會陳情及向監、檢、調檢舉都還沒獲得回應。還好,行政法院依法判決,不然業者結合政府公務員與民意代表的開發計畫,即使明顯違法,也暢行無阻。未來,有沒有甚麼機制可以防止民選首長、議員及公務員瀆職呢?我認為光靠國會監督聯盟還很不夠,全國各地都應該有公民團體監督政府與議會,同時也可以根據團體屬性,推動與執行公共事務。可惜,公民團體支持法在2002年從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提出,轉交到內政部社會司辦理後,就沒下文了。
2002年8月底,我與國內環保團體代表參加在南非約翰尼斯堡舉行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時,最大的衝擊之一是看到韓國有五百多名NGO朋友參加,而台灣民間不到50名。詢問之下,韓國在2000年4月17日正式頒布實施非營利/民間組織支持法,難怪他們這麼有活力!韓國政府行政自治部直接補助NGO,2004年時達每個團體每年約150萬台幣。另外,NGO代表每季與總理舉行非正式會議,每月有公民社會發展委員會議,提出的共識建議多能獲得行政部門的支持。韓國政府願意通過參與式民主來建立成熟融洽的公民社會,支持並尊重NGO主體性,使其成為建構公民社會的重要支柱。台灣環保聯盟於2007年5月曾邀韓國環境聯合會李京律會長參訪,並考察台東分會懷念杉原海灣的活動,我向他解說美麗灣渡假村開發案的過程,他指出韓國的公民團體和整個社會不會接受這種政府明顯包庇業者違法的事。
催生公民團體支持法實踐環境公民權
台東環盟幾乎完全靠捐款辦事,除了台南的連先生12萬元捐款外,大多是核心成員自己出錢出力,2007年聘任的林雲閣秘書因為環盟付不出薪水而在年底另謀高就。還好,元貞律師事務所只收我們交通差旅費,省下律師費,至少還可以打司法戰。如果,有類似韓國的公民團體支持法,讓優秀人才能在NGO專職做事,台東環盟在守護台東環境上應該會做得更好。相信屆時我們才能跳脫長期地方派系、賄選、政商勾結牟利的政治泥沼。呼籲,全國各公民團體團結起來,在下次縣市長選舉前催生通過公民團體支持法,政黨要是推三阻四不簽,就想辦法讓該黨縣市長候選人都落選。各地的公民團體所能影響的票數,雖不見得能讓候選人當選,但在國民黨、民進黨兩雄相爭之下,應該有讓人落選的能耐。
我國在1995年第三屆立法委員選舉開始補助政黨參選,對政黨的發展至為重要,多少有助於我國擺脫黑金政治,並深化民主。相信補助公民團體將更為有效。尤其,我國明定政黨須達得票門檻5%才可獲得補助金,不利小黨生存,長久下去難免被譏為「兩大黨比爛」。若能給公民團體基本營運費與申請專案計畫的補助,將有助於多元公民社會的發展,我國環境公民權才有實踐的一天。
※本文轉載自台灣環境保護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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