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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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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環境把關 應優化環評審查空間

作者:陳曼麗(台灣環境資訊協會理事、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理事長)

《環境影響評估法》開宗明義指出「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因此,對於開發單位與環保團體之爭議案件,「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應該是很容易做出判斷,做出對環境有利之決定。

但透過中央環保署及地方縣市政府的環評大會,卻不斷傳出有爭議的決議。精采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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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環境把關 應優化環評審查空間

作者:陳曼麗(台灣環境資訊協會理事、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理事長)


《環境影響評估法》開宗明義指出「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因此,對於開發單位與環保團體之爭議案件,「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應該是很容易做出判斷,做出對環境有利之決定。

但透過中央環保署及地方縣市政府的環評大會,卻不斷傳出有爭議的決議。以台北縣政府通過的新店安坑事業廢棄物掩埋場,以及環保署七年前通過的蘇花高速公路興建案為例,這兩案即便通過環評,卻仍持續遭到當地居民與環保團體的抗議,爭議不斷,而環評委員的環境正義,也因此遭到質疑。

目前蘇花高速公路興建案正在進行環境差異分析的審查,這是因為蘇花高案在通過環評後,開發單位三年內未實質動工,而且原申請內容有所變更,可說是「拜老天爺之賜」,本案才有繼續討論的空間。

針對當前有關「環境影響評估」的種種紛擾,我認為官方要負很大的責任。因為官方要為政策護航,環評會議中的官方代表,不會有人會做出違背政策的決定。交通部要蓋蘇花高,官方代表同意;經建會要推出八輕和大煉鋼廠,官方代表也同意。環評審查委員會21位委員中,有三分之一的官方代表,只要再加上四位立場曖昧的專家學者,就可以過半通過開發案件。

這樣的環評品質,也難怪令人對環評審查產生很大的疑慮。環評程序既是這樣重要,對於環評委員的組成結構卻存在不公正的可能性。為何不能建立起環評委員超然公正的信譽,讓她獨立運作?就像國家通訊委員會(NCC),獨立運作,不受行政系統的控制。

如果環評委員會能夠獨立運作,她要有自己的環境資料庫,而非只採用開發單位提供的環境調查資料。開發單位為達到通過的目的,往往「隱惡揚善」,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資料。而依照程序規定,環評委員在收到開發單位的環評說明書之後,五十日內就要作審查結論並公告之;然而,環評委員都非專職人員,只有接到開會通知時才拿到案件資料,並對自己專業擅長的部份提出意見。曾有環評委員告訴我,領2000元出席費,但要承受的壓力非一般人所能想像。因為,所有的責難,在資訊越來越公開透明的情況下,正反意見雙方都會給環評委員很大的壓力。

就是因為外界的監督力量強大,環評委員就要為決議做出負責任地判斷,為環境把關。

讓環評委員保有一個不受壓力、不受指示的審查空間,把環評審查委員會獨立出來,公正、公平、公開審理,甚至要有幕僚協助調查資料的正確性。讓其角色擁有像法官或監察委員般的空間,如此才能完備環評審查的品質。

環評送審的時間點,也是一個關鍵。開發單位經常在規劃完成後、甚至相關投資都已佈署下去之後,才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許可開發。如果不予通過,開發單位則損失慘重。因此,開發單位無不運用各種手段,希望環評過關。如果,能將時間點往前挪移,在規劃初期,即將環境衝擊納入重要考量,甚至提出申請,那麼,遭到退件時可提早變更計畫。

在環評程序中,開發單位要提出「確認可行之替代方案」,可見案件並非只有單一選項。但開發單位往往只提出單一選項、單一思考、單一期待,在此情況下,環境就會成為末節,而對環境造成傷害。

環境影響評估法在1994年通過後,已歷經13個寒暑。現在人民越來越關心環境議題的情況下,環境開發正受嚴格的監督。這對台灣環境而言,真是一場艱鉅的戰爭,尚待更多人力的投入,共同留給子孫一個能永續的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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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2007年補助單位:教育部(16萬元)、環保署(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