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毓正(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黃羑衡(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系學生)
農委會擬開放96張珊瑚開採漁船執照,對於環保團體或學者的強力撻伐,農委會副主委胡興華先生表示,作為核發珊瑚開採漁船執照依據的「兼營珊瑚漁業漁船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是在蘇嘉全任職農委會主委時修正並通過的,目前只能依法實施,先實施一年後再檢討是否修改,在此之前只能嚴格執法。言下之意似乎意指縱使認為該「注意事項」不當,也只能無奈地「依法行政」。然而,在我國法制下真的僅得如此僵化處理嗎?
其實不然!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3條,行政機關對於合法發放的營業執照,在特定的情形仍可以依據職權全部或一部廢止,與本案相關之情形有二,亦即「依據之法規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與「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而廢止該合法發放的營業執照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6條第一項規定,必須給予執照持有人合理的補償…精采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