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陳耀祥(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博士、國立台北大學助理教授)
媒體自由(一般稱為新聞自由)是民主政治的重要基礎,受到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及出版自由的保障,司法院釋字第364號、613號及623號等多號解釋已經再三強調。憲法第44條保障媒體自由的主要理由在於,通訊傳播媒體是形成公共意見之媒介與平台,在自由民主憲政國家,具有監督所有國家公權力機關及政黨的公共功能。媒體自由的意義,不僅於消極防止國家公權力的侵害,也進一步積極課予立法者立法義務,經由各種組織、程序與實體規範的設計,以防止資訊壟斷,確保社會多元意見得以表達與散布,形成公共討論之自由領域。
因為媒體如此重要,所以獨裁政權無不千方百計想掌控媒體,操縱其內容與走向,進行思想管制。因此,通訊傳播媒體的「節目自主」成為媒體自由的保障核心。節目自主是否受到保障,也成為觀察一個國家自由民主程度的重要指標。基於這樣的考量,台灣民主化的過程當中,才有黨政軍退出電子媒體經營,並推動設立公共電視的設計。
相較於商業電視,公共電視不是以營利為目的,而是負有公共服務任務,這是通訊傳播領域中的一種「生存照顧」。為了維持此種任務,避免來自於國家、財團或其他利益團體的干預,立法者必須在法律、財務及經營上致力於維護公共電視的獨立自主。詳細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