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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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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壇:對環保署澄清媒體報導的澄清

圖片來源:地球公民協會


 

作者:金心(看守台灣協會)

環保署自馬政府上台、沈世宏領導環保署以來,對媒體的報導意見極為重視,回應迅速。但若媒體上有不合其意者,迅即回應、要求媒體澄清,甚至自行買版面上新聞。這樣的作法實有商榷的餘地,反映出橫霸獨尊的心態。

以在今年10月,環保署在審查「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四期(二林園區)開發計畫」的環評過程,前後發表了11次不等的澄清稿。於九月初開始,就謂「中科四期廢水排放何處尚無定論 環評委員獨立審查」……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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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壇:對環保署澄清媒體報導的澄清

作者:金心(看守台灣協會)

環保署自馬政府上台、沈世宏領導環保署以來,對媒體的報導意見極為重視,回應迅速。但若媒體上有不合其意者,迅即回應、要求媒體澄清,甚至自行買版面上新聞。這樣的作法實有商榷的餘地,反映出橫霸獨尊的心態。

以在今年10月,環保署在審查「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四期(二林園區)開發計畫」的環評過程,前後發表了11次不等的澄清稿。於九月初開始,就謂「中科四期廢水排放何處尚無定論 環評委員獨立審查」(2009.09.03),論及「環保署說明中科二林園區廢水改排爭議」(2009.09.23),「中科二林園區廢水排放爭議應由環評進行專業審查」(2009.10.09)。對中科四期的環評審查,不容人說三道四,論以「中科四期開發案 環保署呼籲勿以政治語言混淆環評結果」(2009.10.19),「中科四期環評初審 不容任意污蔑」(2009.10.16),要民意給「環保署要求給環評委員獨立的審查環境」(2009.10.06)。於2009.10.30『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四期(二林園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環評審查結果出爐,自評以「中科四期環評在專案小組結論基礎上 委員會作出更嚴謹的決議」(2009.10.31),當學者、環保團體等於媒體上投書發表看法時,即謂「請秉持事實審視中科四期環評審查結論」(2009.11.02)、「科學園區是否污染 學者言論應講求事實論證」(2009.11.02)、「環保署澄清事實 強調言論不應背離事實」(2009.11.04)等。【以上各文於環保署網站上可詳見全文】

環保署自認為「基於職責,認為澄清事實以減輕國人疑慮,是非常重要...」(2009.11.04),跳出來對投書者指名道姓地責難、批評及譏諷。如2009.11.02澄清稿對謝和霖君為文(11.02刊載),論以「『環保署毒害中部居民』乙文,文中以不實、聳動字句,誤導民眾認為環評審查不公正客觀」;2009.11.02澄清稿對杜文苓君『連福壽螺都活不下去 還牛』一文進行澄清((11.02刊載)),批判杜文苓君的意見是「不清楚狀況的錯誤言論...杜女士文中言論缺乏科學論證而恣意發言..」,同文謂「環評委員會...係為負責任的作法,杜女士不應將環評獨立專業審查的結果與「院長政治承諾大打折扣」作連結...」。同文又有「台灣已運作之數處科學園區,迄今尚無嚴重污染而造成鄰近地區生活品質低落之事證發生...」的大膽論述。當民意質疑中科四期應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才是,不宜僅以「環境影響說明書」來送審,這是對環評制度面運作的質疑,而環保署的說明是,「環評是專業審查認定,而非以『次數』為衡量基準..」(2009.10.31),這樣的說明並不能服人、也沒有依事實說理,更不尊重環評法的兩階段制度設計。同文也有「環評委員...在環保專業的基礎上,已可達成保護人體健康、不影響農業灌溉及沿海養殖等3項環境保護之目的」,是否環評委員們這麼有把握,可試問這些環評委員敢保證嗎?

環保署一下說要「民意」尊重環評委員的「環保專業」,但又說過,環評審查不能凌架行政院上層單位的決策,但行政決策又常係觀測「民意」,這樣繞圈圈的說法似在「強辯」及愚民。

在環保署對中科四期環評審查結論的澄清,提及「要求廠商應與全世界最為嚴格的歐盟REACH制度完整接軌」,這也是有點言過其實。該制度是對輸歐盟化學品的管制,要求廠商要去歐盟登錄其化學品的資料(含毒性等),其產品才可輸歐盟,它不是去管某個開發計畫的化學品排放及其環境影響。環保署之澄清稿中對此真是「牽拖」、拉扯(在騙人不懂吧)。

在環保署回應謝和霖君的澄清文(2009.11.02)內,論及開發單位所提的供水方案,「供水來源為大肚堰」。該中科四期計畫將導致需在大肚溪建攔河堰,其可能引起的環境衝擊,大肚溪沿岸居民恐將整日生活在風沙中,環評委員在評估時有否一齊考慮?今年九月以來迭次發生濁水溪南岸嚴重風飛沙,難道不是一個現成的自然反撲事例。其實在水利署所提「大肚攔河堰」環評初審會議上,已有環評委員或民意提出這樣的顧慮(2009.11.04媒體載)。在環保署澄清稿反駁杜文苓君等文中,對霄裡溪水質恐不良一節,也承認「我國大都灌排不分...致引灌不佳水質的問題...」,這也顯示污染的控制、管制,實務上並不是那麼單純、容易的。

故雖說某個案的審查結論是如何,其實也不乏同案審查的環評委員間各持不同意見情形;某些委員的顧慮,可能是未來問題所在。也可以說,環評委員會最後所做的結論,並不是那麼的「在環保專業的基礎上」絕對地令人放心的。

民間各界、環保團體對「開發計畫」之可能影響,問題的看法各有其見地、各有其利害關係,不一定不可採。民主社會鼓勵說出不同的意見,也尊重不同的意見。環境影響評制度上設計了公開閱覽、說明會、審查會、二階段審察等都是在廣徵民意,並予尊重,並且有疏緩衝突、尋求折衷共識的目的及功能,並予適度的納入決策。

經常看到環保署的左澄清、右澄清,語意橫霸,實在看不下去。

※ 本文轉載自看守台灣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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