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虐待動物入刑責 最高囚5年罰款10萬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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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虐待動物入刑責 最高囚5年罰款10萬

2014年06月24日
摘錄自2014年6月23日新華澳報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澳門行政會完成討論保護動物法法案,建議將殘酷對待動物列為刑事罪行,最高監禁3年,罰款2000元至最高10萬澳門元。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指出,社會發展和動物保護理念普及,公眾對立法保護動物越來越關注關注。特區政府認為,現時有需要針對動物保護進行立法,以維護公共衛生和減少人畜共患病的發生,並有效預防及遏止虐待動物,以及解決因飼養動物而產生的社會糾紛。在諮詢社會意見和考慮本澳實際情況的基礎上,並比較分析鄰近國家和地區的動物保護法規,特區政府制訂了《動物保護法》法律草案。

法案明確禁止虐待動物,使其承受不必要的痛苦;宰殺動物;遺棄動物;驅使動物搏鬥;展示或售賣初生動物。同時,法案也規定在例外情況可宰殺動物,如為肉用和科學應用、控制動物群體疾病、解除動物傷病的痛苦、消滅鼠害,或避免危害人的生命、身體、健康、財產或基於公共安全有即時危險。法案也規定了飼主的責任,如為動物提供適當的食物、飲用水及充足的活動空間;動物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時,作出必要的救助或阻止行為。

處罰制度上。法案建議應對殘酷對待動物的虐待行為,造成動物肢體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以及宰殺動物的違法者,處以刑事責任。刑罰最高監禁3年,罰款澳門幣2,000元至最高澳門幣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