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放狗亂走 直接開單可罰一萬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公共場所放狗亂走 直接開單可罰一萬

2014年09月05日
摘錄自2014年9月4日自由時報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台北市議會昨(3日)三讀通過「臺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新訂飼主攜帶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應使用鍊繩或採取適當防護措施。除公告的狗運動公園外,若飼主沒讓狗帶口罩、放狗在公共場所亂走,動保處未來將直接開單告發,處以2千至1萬元罰鍰。

產發局長黃啟瑞表示,市府會先宣導飼主對寵物的防護責任,若宣導成效良好,2到3個月會對違規者開罰。

此外,對於動保處發現或接獲檢舉虐待動物,動保處未來可會同警察進入調查、救援,嚴一峰說,動保處會針對有致死可能性的動物救援,例如有人把貓狗放置在日曬的高溫車內,民眾檢舉後,動保處將會同警察開鎖,把狗救出來。

新法也規定可補助民間對特定地區街貓進行捕捉、絕育、回置、照護、衛生餵食的TNR措施。至於狗的TNR部份,黃啟瑞說,狗的攻擊性較強,目前仍未評估,若高雄柴山實施的流浪狗TNR計畫成效好,市府會再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