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管法修法 餐飲業者須公布食材成分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食管法修法 餐飲業者須公布食材成分

2014年12月22日
摘錄自2014年12月19日聯合報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立法院18日初審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業者必須配合主管機關的要求,公布火鍋湯頭及各項食材成分,讓消費者吃得安心。

現行食管法第25條規定,直接供應飲食的場所,只需提供特定食品的中文標示以及原產地即可,如來自大陸的香菇、澳洲的牛肉等,並無要求明確標示成分。

食藥署代署長姜郁美表示,以組合肉為例,若該法通過施行,業者依法就須在菜單上明確註明這是「組合肉」。另外,火鍋湯頭也須公布是天然食材調製或由化學添加物製成,不只菜單須標示,連店頭、店內皆可要求明顯標示。

姜郁美表示,業者公布項目會因應流行趨勢而逐步公告調整,舉例來說,今年流行麻辣鍋,即因應市場趨勢要求業者公布湯底成分;但明年可能豆漿鍋、牛奶鍋熱銷,食藥署可要求業者公布其他鍋物的湯底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