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公約》締約國大會通過《維也納宣言》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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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公約》締約國大會通過《維也納宣言》

2015年02月11日
摘錄自2015年2月10日聯合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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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公約》締約國大會於2月10日在維也納國際原子能機構總部通過《維也納核安全宣言》,要求通過國際合作進一步提高全球核安全水準,避免福島核電站悲劇再次發生;此外,在自願和激勵性原則的指導下,公約要求締約國的新建核電廠滿足《宣言》中提出的安全目標。

宣言並重申《核安全公約》所明確規定的基本安全原則,以及繼續全力落實相關原則的堅定決心。宣言同時提出3點新的指導原則。首先,核電廠的設計、選址和建造應當以預防事故,並在一旦發生事故時減輕輻射物長期影響和避免場外污染為宗旨;其次,現有核電廠應定期和經常進行全面和系統的安全性評估,以便確定安全改進情況;第三,監管當局應依據國際原子能機構安全標準制定國家要求和規範,以確定和實施對現有電廠的適當安全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