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5月05日
摘錄自2015年5月4日新華網山西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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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府表示,從6月1日起,山西省將執行新的排污費徵收標準。
按照新標準,廢氣、廢水排污費徵收標準將提高一倍,即將廢氣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費徵收標準,由0.60元/污染當量調整到1.20元/污染當量;將污水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和五項主要重金屬(鉛、汞、鉻、鎘、類金屬砷)污染物排污費徵收標準,由0.70元/污染當量調整到1.40元/污染當量。
同時,山西還將對污染物排放實行差別收費政策。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高於國家或該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業污染物排放量高於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徵收標準加一倍徵收排污費;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加二倍徵收排污費。對於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低於國家或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減半徵收排污費。
此外,山西還將改變焦炭生產排污費徵收方式,以焦炭產量計徵改為以污染物排放量計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