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6日
摘錄自2015年11月25日中央社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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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25日起實施「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未來石化、鋼鐵、電子等用電大戶蓋新廠,裝置容量達2.5萬瓩以上,興建前要送審能源使用說明書,核准後才能興建供電。
經濟部能源局主任秘書李君禮表示,考量溫室效應益趨嚴重、國內能源稀少,電力供應不像以往充裕等因素,為促進用電大戶能夠更有效率使用電源,因此將以往就有的作法「制度化」,避免業者盲目投資,未來沒有電力可用。
他說,電力類、汽電共生類新設或擴建發電裝置容量達 5萬瓩以上者;石油煉製類、能源使用類新設或擴建能源使用設施,用電契約容量及自用發電設備裝置容量合計達 2.5萬瓩以上者,應於興建前規劃階段,申請能源使用說明書審查,經能源專業審查核准後才能興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