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水條例三讀 工業大戶須用回收水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再生水條例三讀 工業大戶須用回收水

2015年12月15日
摘錄自2015年12月14日大紀元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為增加抗旱能力,立法院14日三讀通過《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規定水源供應短缺地區進行開發、變更,應使用一定比例再生水,避免工業開發與民生、農業爭水;未來新廠設置也將以「增廠不新增自來水使用」為前提,強制工業大戶自行使用回收水,減少工業耗水。

新法規定,若所在地區如無足夠的下水道系統放流水者,可以其他方式替代,例如自行開發海淡水,貯存與水貨繳交替代費用等。

水利署副署長賴建信表示,新法建構了未來再生水經營業事業管理的法源,也賦予汙廢水管理單位有開發再生水或供應再生水水源的權責。工業未來成長所需用水將多使用如再生水等新興水源,不僅可以促進發展,也不會因增用自來水而排擠民生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