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利毒澱粉被罰1800萬 法官撤銷罰單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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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利毒澱粉被罰1800萬 法官撤銷罰單

2016年01月18日
摘錄自2016年1月18日自由時報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2013年毒澱粉事件重創台灣食安,台南檢警在台南市茂利澱粉工廠查獲毒澱粉,台南市衛生局也開出2張共1800萬元罰單,但茂利公司提出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罰單有違「一事不二罰」原則,判決撤銷處分,使得黑心食品處分再添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認為,刑罰的懲罰作用較強,且刑事法律處罰,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較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應予優先適用,因此認定南市開出1500萬元罰單有違「一事不二罰」原則而應撤銷。第2張罰單,則認定台南檢警能查獲該批毒澱粉,是由茂利「主動」告知,並無規避查緝,因此判茂利勝訴也應撤銷。南市衛生局則說,待收到判決書再研議決定是否上訴。

食安事件裁罰屢發生行政罰及刑事「一事不二罰」衝突,衛福部食藥署組長潘志寬表示,刑事罰較曠日廢時,因此先以行政罰處分,但刑事罰確定後就須以此優先,原行政罰須廢除,若是外界認為有必要改變類似作法,也許可跨部會討論修法,但不是食藥署可代表發言或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