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炒農地 10年不開發將撤變更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禁炒農地 10年不開發將撤變更

2016年02月19日
摘錄自2016年2月18日中國時報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打擊不肖囤地建商與財團!營建署近日完成《非都市土地管制規則》修法,新增「限期開發」規定,未來開發單位申請將農地變更為建地後,須於10年內完成開發,有特殊理由得報准延長5年,以一次為限。逾期不開發將撤掉地目變更,不得再利用,預計上半年公告實施。

營建署表示,遭撤銷建地地目後回復農地,建商或開發單位在土地上不得興建地上物,如有蓋一半建築須拆除,否則即違反農地管制規定,可罰6萬到30萬罰鍰,且是連續罰。該法並將溯及到現行已拿到開發許可單位,但已變更為建地者豁免。 都市計畫區外土地,如郊區或農地,要開發需申請地目變更。開發單位申請拿到開發許可後,一年內屬平地者需須進行整地排水,山坡地要做水土保持,等拿到完工證明後,即可變更為建地。

但營建署官員表示,過去成功變更建地後,即屬「永久有效」變更。許多開發單位到這個階段後,就把土地放在那邊不開發,也不申請建照使照利用,「只坐等土地增值,代價而沽」。 官員強調,一旦農地被變更為工業用地、住宅用地,價值「翻好幾倍」,不可同日而語。「當然合法開發商很多,但少數這種囤地牟利行為,要杜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