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世界自然保育聯盟(World Conservation Union,IUCN)在1994年所出版的《保護區管理類別指南》,對保護區的定義敘述如下:「為了致力於保護及維持生物多樣性、自然及相關文化資產等,而特別劃定,並依法律或其他有效方法管理的陸域或海域地區。」由此可知,設置保護區的目的乃在於保護及維持生物多樣性、自然及相關文化資產,必須依法或有效方法特別管理的地區。換言之,設立保護區乃是成為保育野生動植物、生物多樣性、地景等相關文化資產之重要措施。
1972年《國家公園法》草擬通過後,第一座國家公園--墾丁國家公園於1984年成立;同年《文化資產法》公佈自然文化景觀依特性分為生態保育區、自然保留區及珍貴稀有動、植物三種,但直到1986年才依法公告8個「自然保留區」;1991年通過《野生動物保育法》,開始依法劃設「野生動物保護區」及「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農委會依《森林法》管理國有林地則是國人較為熟悉的「國有林自然保護區」;這四種自然保護區是台灣目前為止依自然保育目的所成立的保護區。其餘還有與觀光資源有關的「國家風景區」與「森林遊樂區」、與沿海環境保護有關的「沿海保護區」、與自來水水源地有關的「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與漁業生態有關「漁業資源保護區」等。
這麼多的保護區,的確讓人看來眼花撩亂,念出來眼忙嘴亂,也不禁讓人懷疑這麼小的一個台灣需要這麼多的保護區嗎?其實不是保護區多寡的問題,問題是台灣的自然生態環境已經糟到要處處設立保護區來提醒民眾自然環境的重要性,這點才是我們該警覺的。這些單位依照不同法令,不同時間先後成立,雖說皆有正當目的,但因開發與保育政策矛盾不明、自然保護區完整性不足、管理單位法令繁複不一,以及民眾自然教育素養不足、參與層次有限,還是有許多加強的空間。
從本周開始,我們特地選擇以自然保育為目的的「國家公園」、「自然保留區」、「野生動物保護區及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和「國有林自然保護區」這四大類自然保護區來加以說明其箇中差異,讓讀者更加了解台灣目前的自然保護區概況。
※本專欄與營建署國家公園組合作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