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溫泉費,集合住宅也有份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徵收溫泉費,集合住宅也有份

2007年02月02日
摘錄自2007年2月1日自由時報宜蘭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溫泉法實施後,溫泉取用費將追溯自2006年元月起開徵,宜蘭縣政府將從1日起陸續寄發繳費單,依法,不僅溫泉飯店業者要繳錢,當地標榜有溫泉的集合式住宅也必須繳費,31日許多住戶表達強烈不滿,強調沒有訂出完整的配套措施,不排除集體拒繳。

溫泉法第11條規定:「凡取用溫泉供自己或他人使用者,均屬溫泉取用費徵收對象。」以礁溪鄉為例,除了飯店業者,部分公寓大樓也有溫泉,因此,住戶也要繳交溫泉取用費。「溫泉世家」第1期管理委員會主委張圳成表示,現有174戶中,實際居住僅10幾戶,其餘只在假日才會來住,使用溫泉次數差異極大,若要所有人平均分攤費用,如何教人心服口服?他還說,有些住戶是承租人,這筆錢到底應該是要屋主出還是由房客負擔?再者,目前使用溫泉又沒有專用水錶,只能以用電量推估,正確性有待商榷。

對此,縣府工務局局長呂學麟表示,理論上2月15日前,礁溪鄉應有32處集合式住宅必須申報溫泉使用量及繳費,但至31日為止,僅有4處提出,原因應該是民眾配合意願不高,縣府將持續輔導申報作業,也呼籲民眾不要心存僥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