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將以刑法處置重大危害環境罪行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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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將以刑法處置重大危害環境罪行

2007年02月11日
摘錄自2007年2月10日中央社布魯塞爾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為有效保護會員國環境及進一步防範有害環境的犯罪行為,歐洲聯盟已計劃使用刑法取代行政制裁,來處罰重大危害環境的罪行。歐盟執委會10日建議制訂一項指令,強迫歐盟會員國,必須將嚴重危害環境行為視同刑事犯罪行為,並保証這些行為必須受到有效的制裁。這項指令並將制訂歐盟會員國最低刑法制裁罰則,用來處罰諸如非法排放危險物質、非法運載廢棄物及會造成危害人體健康及環境後果的非法交易瀕臨絕種動植物等犯罪行為。

執委會指出,今後在歐盟國家造成人員死亡或嚴重受傷、造成空氣、土地、水、動植物的實質損害等危害環境罪行以及涉及犯罪組織在內的危害環境犯罪,將可被處以至少5年監禁,或是相關公司至少被處以75萬歐元 (3千萬台幣)罰款的制裁。執委會並指出,目前歐盟會員國間有關環境犯罪的定義不但大不相同,同時處罰這種犯罪的標準也不適切,建議制訂新指令的目的,主要是希望歐盟整體能採用刑法,保証環保有一個最低的水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