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爆炸案一審宣判 涉案業者董座死緩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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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爆炸案一審宣判 涉案業者董座死緩

2016年11月11日
摘錄自2016年11月9日中央社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2015年8月發生的天津大爆炸,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和九所基層法院今天(9日)一審宣判,違法堆放危險物品的瑞海公司董事長于學偉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並處以人民幣70萬元罰金。

新華社報導指出,于學偉觸犯的法條,包括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經營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及行賄罪。其中,他多次向時任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長李志剛、港口管理處長馮剛請託,行賄兩人財物共15.75萬元。

此外,法院查明,天津交通、港口、海關、安監、規劃、海事等單位相關人員違法審查許可,相關主管及職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導致這場大爆炸發生。

除于學偉外,瑞海公司副董事長董社軒、總經理只峰等五人構成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經營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及有期徒刑15年不等;而瑞海公司其他7名直接責任人則被判處3至10年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