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1日
摘錄自2016年11月18日中央社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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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有建商未經合法申請,任意挖除公有行道樹案件。建設局表示,除處以最高新台幣6000元罰款外、照市價賠償,同時將報請警方依妨害公務罪嫌移送法辦。
近日台中市政府在太平區祥順路、烏日區光明路、龍井區護岸路等地,查獲建商未經合法申請,任意挖除公有行道樹案件。建設局表示,毀損樹木者,除依台中市公園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第42條處以1200至6000元罰款。
同時要求行為人按樹徑大小照市價賠償,同時將報請警察機關依妨害公務罪嫌移送法辦;若遇有行道樹影響交通安全或阻擋車輛進出動線,應向建設局提出合法申請後才能移植,以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