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規定:超標20% 則超耗能源部分加價3倍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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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規定:超標20% 則超耗能源部分加價3倍

2007年03月06日
摘錄自2007年3月5日中國環境報山東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為鼓勵節能,約束能源浪費行為,山東省政府日前發佈了《山東省超標準耗能加價管理辦法 (試行)》,自 2007年3月1日起,規定對超過限額標準用能的單位實行加價,以能源基準價格為基礎,超標準10%以內,超耗部分加價1倍;超標準10~20% (含10%),超耗部分加價兩倍;超標準20%以上(含20%),超耗部分加價3倍。

超標準耗能是指用能單位超過國家、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節能行政主管部門頒佈的各項能源效率、能源消耗限額標準使用能源。對超標準用能單位除實行加價政策外,應同時限期進行整改,在規定期限內能耗標準仍不能達標的,依法責令其停產或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