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通過 植物檢疫物不得郵寄輸入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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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通過 植物檢疫物不得郵寄輸入

2018年04月11日
摘錄自2018年4月11日自由時報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11日審查通過「植物防疫檢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禁止以郵寄方式輸入植物檢疫物,違者將退運或銷毀。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原本禁止輸入的檢疫物,若為專利生物材料、農藥微生物材料、生物防治體、授粉昆蟲、原料生產等用途,可經風險評估後輸入;植物檢疫機關可在風險評估其間要求提供補充資料,或派員前往輸出國查證,相關費用由輸出國或輸入人負擔。

另,為避免郵寄成為檢疫的漏洞。初審通過條文也規定,未經檢疫之檢疫物,不得以郵寄輸入;若以郵寄輸入者,將退運或銷毀;若收件人已經申請並獲准輸入,應於包裝上標明內容物、向植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違者可罰款3萬元至15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