焚化爐停建 彰化縣府要賠4.5億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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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化爐停建 彰化縣府要賠4.5億

2007年04月06日
摘錄自2007年4月5日中國時報彰化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彰化縣政府1999年間招商興建的彰北地區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遭得標廠商達和彰北公司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彰化地院4日判決,縣府應給付4億5千8百多萬元,並負擔千分之917訴訟費。

有關彰北焚化爐從興建到停建的轉折,主要是因鹿港、福興方面民眾和酪農戶,擔心影響地方產業發展,以及環保團體持續發動抗爭,前縣長翁金珠就以「文件履約瑕疵」、達和公司變更股東不符原件等理由,宣布停止興建。

對地方法院判決,彰化縣環保局表示,會在和律師協商後,爭取平反官司,免除賠償。

當年全力阻擋興建的前彰化縣環保聯盟理事長林世賢表示,當年環保團體全力反對彰北焚化爐的興建,主要是基於當時已營運的溪州焚化爐每日可處理800噸,有能力一併處理彰北的垃圾,毋需另建焚化爐;現在溪州焚化爐日處理量才600噸,可見彰北焚化爐確實不必另建。

林世賢強調,若積極推動垃圾分類與資源回收,減少垃圾量,也是彰北焚化爐不必建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