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電廠未評估就降載 擬修法最高罰1500萬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核電廠未評估就降載 擬修法最高罰1500萬

2018年10月02日
摘錄自2018年9月30日公視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去年台電擅自降載核一廠2號機發電、延後歲修,引發安全質疑。近期原能會預告修法,明訂核電廠機組若未經原能會評估即降載,最重可依核管法處300萬至1,500萬元罰鍰;而若台電不願理會,最重可處三年有期徒刑。

去年台電以電力調度為由,擅自將核一廠2號機降載至75%、延後歲修,引發安全性質疑,核電專家批評「台電硬幹、先斬後奏」。近期原能會修正核管法子法,明訂核電廠機組若未經原能會評估即降載,最重可依核管法處新臺幣300萬至1,500萬元罰鍰,如果台電不願理會,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併科罰金。

原能會核能管制處副處長李綺思說,「如果台電公司有這個規劃,譬如要降到75%或80%長時間運轉,若它沒有經過原能會同意,這樣就是不行。這就是我們這次修法的目的。」

原能會修法加強管制力道,台電回應將尊重、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