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縣公告禁廚餘養豬 違者高最罰300萬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雲縣公告禁廚餘養豬 違者高最罰300萬

2019年01月10日
摘錄自2019年1月10日自由時報雲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雲林縣環保局9日公告,廚餘處理只能做堆肥、掩埋及焚化及非作為動物飼料再利用;環保局長張喬維表示,根據最新公告,全縣禁止廚餘養豬,違者依廢棄物清理法最高可罰300萬元。

雲林縣政府2018年12月25日宣佈全縣禁止廚餘養豬,8日開始稽查告發,並開出1張罰單,不過,現行中央命令是只要以90度以上高溫蒸煮廚餘超過60分鐘,就可以拿來餵豬,出現爭議。

張喬維說,依據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廢棄物處理是地方的權責,環保局公告廚餘處理場所,即日起生效,對於有取得廚餘再利用飼料許可的養豬場,將於兩週內撤銷其再利用許可,全縣廚餘不再用於養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