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1月15日
摘錄自2019年1月10日聯合報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海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日前在海口發布,「條例」對海南省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工業污染防治、機動車船等污染防治、揚塵污染防治、農林業和其他污染防治作出明確規定,將於3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未來海南逐步禁止銷售燃油汽車。
「條例」要求,排污組織應當按照本省有關規定取得排污許可證,設定大氣污染物排放口,並保持空氣污染防治設施的正常使用。大氣污染物的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時間不少於三年。
在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方面,「條例」明確,海南省實行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制度,逐步减少煤炭消費總量,逐步淘汰現有燃煤機組。禁止進口、銷售和燃用不符合品質標準的煤炭;禁止進口、銷售不符合品質標準的石油焦;禁止燃用石油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