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或團體在中國從事水文活動須申請批准 | 環境資訊中心

外國人或團體在中國從事水文活動須申請批准

2007年05月08日
摘錄自2007年月日中央社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中新網報導,中國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中國水文條例規定,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在中國領域內從事水文活動,應經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准。

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在中國領域內從事水文活動,應當經中國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准,並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在中國與鄰國交界的跨界河流上從事水文活動的,應當遵守中國與相關國家締結的有關條約、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