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6月15日
摘錄自2020年6月14日中央社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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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修正草案,調整已完成陸上交通運輸系統噪音管制標準,30公尺內的區域應劃定為第3類噪音管制區,日間不得超過65分貝、夜間55分貝。
本次修正最主要是新增距離大眾運輸系統、非地下化鐵路系統中心線外、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距離道路邊緣外至少30公尺以內的區域,應劃定為第3類噪音管制區。
環保署指出,交通系統本身屬於第4類管制區,而各地方政府目前對於交通運輸系統外噪音管制區的劃定範圍不一,從30公尺到60公尺都有。未來草案正式公告後,會要求一律以30公尺為準,30公尺外就屬於第2類噪音管制區,道路開發者、交通主管機關必須做好噪音防制設施,以減少干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