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連鎖飲料業禁用保麗龍 明年1月起實施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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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連鎖飲料業禁用保麗龍 明年1月起實施

2020年11月05日
摘錄自2020年11月4日聯合新聞網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廢棄保麗龍製品不易分解,不僅污染環境也破壞景觀,台中市環保局日前正式公告,明年1月1日起,台中市連鎖飲料店業者禁止提供保麗龍及其複合材質的飲料杯及餐具,首次違規先勸導改善,第二次將開罰1200元至6000元罰鍰,要求業者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完成可按次處罰。

環保局說明,依據「台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連鎖飲料販賣業者禁止提供保麗龍及其複合材質的飲料杯及餐具(含杯、碗、盤、碟、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的內盤),違者將依自治條例第47條規定,第一次施以警告勸導改善,第二次以上處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按次處罰。

環保局代理局長陳宏益表示,環保局今年6月邀集連鎖飲料業者召開研商會議,並於會中達成共識,明年起連鎖飲料店全面禁用保麗龍,目前全市列管連鎖飲料店共2851家,將持續輔導業者提供消費者自備飲料杯優惠措施,包括現金回饋、集點優惠或回收獎勵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