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再生能源 內政部簡化海岸太陽光電設置程序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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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再生能源 內政部簡化海岸太陽光電設置程序

2020年11月20日
摘錄自2020年11月19日中央社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配合行政院推動再生能源,內政部今天(19日)表示,部務會報中已經通過修正辦法,簡化海岸太陽光電設置及漁電共生案件的申請程序,兼顧綠能及海岸永續發展。

會中通過「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針對太陽光電設施申請案件,在對環境衝擊及影響有限的前提下,如果位在海岸防護區的陸域緩衝區內,面積在5公頃以下,或位於漁電共生專區內且在電業申請時已將海岸利用管理納入審查者,都可免再申請特定區位許可,以簡化行政程序。

內政部表示,因此這次草案參考經濟部能源局意見,對於屬容許使用,或僅涉及使用地變更編定,未涉及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對環境衝擊及影響有限的太陽光電設施開發案件,修法放寬無須申請特定區位許可的面積條件,從原本申請或累積利用面積未達1公頃,放寬為5公頃。此次修法也簡化漁電共生案件申請程序,主要考量漁電共生是在既有魚塭的上方,循容許使用方式設置太陽光電設施,仍維持70%漁業產能,且經濟部規劃的漁電共生專區,已排除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並建立環境社會檢核機制。